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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集资诈骗案 【案情】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承诺付以高额利息,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由,先后从11人处筹得人民币7.7亿元。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消费支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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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因"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到2012年发回重审被判死缓,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尽管有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司法内部工作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热议。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显然,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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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名噪一时的富姐--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2007年2月7日被东阳警方以涉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刑拘,于2009年12月18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集资诈骗罪名判处其死刑。吴英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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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营女企业家"吴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同诈骗两项罪名被批捕,一审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二审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并未当庭宣判。按照吴英的犯罪事实和现行的法律,认定吴英有罪不能说是不正当的,但是这个判例对未来民间投资发展趋势的负面作用可能比较大,因为吴英背后,清晰显现的是江浙地区庞大的民间融资市场。客观对待民间金融,使得民间融资合法化,建立公平统一的规则,才能引导中国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从而使得中国整个金融体系完整,促进中国金融体制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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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崛起、又迅速陨落的浙江“东阳富姐”吴英轰动全国的集资诈骗案终于告一段落。去年12月18日下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罪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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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底至2007年初,浙江东阳26岁的女富豪吴英的出场和谢幕显得如此突兀,以数亿元的财富在媒体上惊爆人们的眼球,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警方刑拘而使人更看不懂,她也由此成为中国商界跨年度最出名,也最有争议的人物之一。这个女子和她处心积虑打造的席卷东阳的本色集团的崩盘,拨动了东阳,浙江乃至全国的神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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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无论是2012年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浙江女商人吴英,还是目前因涉嫌集资诈骗罪正处在案件调查阶段的"海南版吴英案"当事人沈桂林,他们作为改革开放以后顺流产生的民营企业家,均因触碰了法律的红线而产业夭折、身陷囹圄。那么,企业家作为犯罪的特殊群体,有哪些需要探讨的法律问题呢?集资诈骗罪的设定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刑法》(1979年)并未设定"集资诈骗罪"。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金融领域的犯罪大量出现。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犯罪的决定》,首次规定了"集资诈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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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集资诈骗案的刑事管制逻辑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中得到集中体现。在三个关键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吴英的集资行为都无法满足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条件。追根溯源,这一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根基于现有刑法对于非法集资规制的逻辑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非法集资相关法律保护对象的异化结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