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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是非法采矿罪的基本要件。但多功能的现行采矿许可证就像一个什么都往里装的大筐,这就导致犯罪构成的理论争议和适用的不确定性,也是非法采矿罪包揽非法采矿系列犯罪的成因。采矿许可证的实质性功能是矿业市场进入特许权制度,如此界定才能准确把握非法采矿罪的客体、对象、客观方面和情节等。非法采矿并将矿产品占为己有的结果,构成牵连盗窃犯罪、想象竞犯罪以及共同犯一罪或数罪等系列犯罪,是其他犯罪领域里少见的数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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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翼城县境内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各类矿产资源30余种,其中以煤、铁矿为主,各类矿山企业106家。翼城县国土资源局针对翼城县矿山资源丰富、企业点多面广的特点,始终把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摆在首位,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超层越界、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有力地维护了翼城县正常的矿业秩序。一、加强宣传,营造打击非法采矿氛围近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矿山企业非法开采猖獗。面对严峻的形势,该局确立“了加强宣传,建立健全群策群防、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工作思路,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行打击非法采矿宣传。首先,采取重点宣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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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做了类型化描述。涉案价值认定时,需要以法益为指导,剔除他人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扣除合理的开采、运输费用,妥善确定价值认定基准日。当难以确定价值时,要从有利被告的角度出发。“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是指在任何时间点上起算,二年内有三次非法采矿行为(其中被处罚过两次)即可,做出处罚的不必限定为某一特定机关。已被处罚过的对应价值不累计计算,行政罚款不折抵罚金。多次实施行政违法的非法采矿行为,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的,应累计计算价值数额,做出相应处理。非法采矿时严重污染环境,不属于“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原理处断。在非法采矿之后,又实施其他关联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数罪并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坏”,包括造成河道、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植被、林木和耕地毁坏,地表陷沉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与前几项具有可类比性,只要在结果或者行为上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与处罚必要性,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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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完好性及生态环境。其中,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本罪必然侵犯的法益,而矿产资源的完好性与生态环境可谓选择性法益。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构成非法采矿罪,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采矿许可(证)属于解禁性许可,行为人通过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的,并不阻却违法性,应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程序上应当由作出采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许可后,司法机关方可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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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与侵害矿业环境是孪生关系,山体滑坡、地陷、毁林以及污染水源等损害价值特别巨大。但损害环境从未定罪而仅以非法采矿罪判刑,罪刑不相适应导致违法成本少于非法采矿的收益,催生非法采矿现象蔓延。因此,应认定非法采矿牵连系列矿业环境犯罪形态:毁坏财物罪、污染环境罪、滥伐林木罪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罪等。牵连犯罪广泛,不应有统一的处断原则,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牵连关系度松散的非法采矿牵连矿业环境犯罪,应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对恢复环境、消除危险、填平损失等,还应适用非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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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以来,山西省盂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各村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盂县国土资源局狠抓内部管理,积极建章立制,完善国土资源监管网络,加大巡查力度,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全县非法、违法采矿事件频发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全县矿业生产秩序实现了历史性的好转。2008年以来,盂县虽然出现一些零星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但均在开采初期就被县国土局发现并制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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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3)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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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采矿罪的三大难点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在非法采矿罪的认定中,应准确理解"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在罪状中的总括性和独立性、废止行政处罚作为认定非法采矿罪的前提程序、实现非法采矿所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的鉴定权限社会化,分别完善其实体条件、程序条件和证据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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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是1997年刑法出现的一个新罪名,由于缺乏相关实践以及立法者的局限性,343条第一款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暴露出明显的缺陷,致使大量违法采矿和盗掘矿石的行为难以定罪和处理,不利于犯罪规范体系的建设和保护日益珍贵的矿产资源,应当对其进行修改,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具体而言,在非法采矿行为的规制上,必须调整立法思路,规范立法技术,合理设计罪状,提高非法采矿行为的犯罪化程度,加大惩罚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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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灵石县公安局党委一班人,在省、市公安机关和灵石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及大力支持下,以贯彻落实全国"二十公"会议精神为主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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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针对煤炭价位较高、外来务工人员增加以及非法采矿有所抬头的形势,为防止非法违法采矿反弹,进一步规范全区矿业秩序,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局面,自2008年3月1日至5月31日,太原市晋源区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春季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春季行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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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2009,(4):40-42
在我院处理的上述案件中,呈现出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直接破坏行为构成犯罪进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安全件少,因非法开采、运输、销售、收购矿产资源过程中引发其他罪名刑事案件多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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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检开展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方案的部署,笔者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采矿监管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非法采矿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特点规律、服务方法措施等,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