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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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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内外》2007,(11):57-57
2004年3月,王某到北京某金属厂工作,负责安装设备。当月,王某在工作中被重物砸伤,被诊断为七级伤残。同年5月,该厂与王某签订补偿协议书,约定由单位一次性付给王某生活补偿费2万元。2006年,王某因不同意原单位为其安排新的岗位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2007年,王某认为当初某金属厂给付的生活补偿费过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其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2.
案例一:“无证驾驶”助力车致自己死亡工伤认定案 肖某生前系属某煤矿工人。一日,肖某驾驶助力车前往煤矿上班,因一时疏忽,撞在同方向占道停车的变型运输机尾部,当场死亡。事后,本案第三人——肖某之妻刘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肖某无证驾驶助力车系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不认定为工伤(亡)的决定。刘某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3.
法官:我于2006年7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我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事后,由于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只好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论为因工负伤,劳动功能障碍为三级。请问: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我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及鉴定的费用、医疗费、工伤待遇,能否要求公司承担?  相似文献   

4.
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受工伤后出现精神障碍而自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法律条文拒绝了杨涛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日前,此案经过二审改判,法院认为杨涛自杀属于因工死亡,终审判决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重新处理。这起首例确认自杀为工伤的案件成为工伤司法的里程碑判例。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被称为工伤官司第一人的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受本刊特邀,讲述了该案的始末。  相似文献   

5.
《法庭内外》2007,(12):58-58
法官: 2006年9月20日早,老陈自其住所骑一辆三轮车上班。6时05分,老陈在北京市朝阳区一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老陈无责任。2006年11月,老陈的妻子余女士向朝阳区劳动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2007年1月。朝阳区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老陈系工伤。  相似文献   

6.
[案情]陈某某退休前系某乡镇卫生院医疗工作人员。2017年10月28日,陈某某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开其退休时的档案材料,该局受理后,向陈某某送达了书面《告知书》,告知陈某某所申请的个人退休档案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故不予公开。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个人档案不属于政府信息,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遂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某又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相似文献   

7.
川籍农民工王登辉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企业以王登辉违反“禁止员工擅自在外住宿”的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王登辉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不料,该企业却将认定其为工伤的劳动部门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撤消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援用我国《宪法》中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居住自由权的规定,裁定该企业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  相似文献   

8.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事后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纳。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 :我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 ,对当事人超过法定仲裁期限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应如何处理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受理。理由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也是仲裁裁决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院应按民事诉讼立案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第24号司法解释的精神 ,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当事人不服的 ,才可向法院起诉 ,否则只能向…  相似文献   

10.
读者来信 《读者》栏目: 我丈夫焦振宇是北京市赛达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员工.2014年5月3日,焦振宇在上班时发生胸闷等症状.第二天,在就医过程中,他的病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认为,焦振宇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2014年6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我将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至法院.我认为我丈夫的情况符合工伤,我需要提供什么证据证明?  相似文献   

11.
正【典型案例】(一)双方当事人因相邻关系纠纷涉诉。某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某应对系争房屋承重墙体被拆除承担责任,同时,其在墙体上破洞开门,侵害了赵某和其他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并危及建筑物安全,对楼上住户构成妨害。判决要求王某恢复墙体原状,拆除卷帘门,排除妨害。2012年1月19日,赵某向某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王某仍未履行判决。2012年9月18日,赵某向检察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申请。某检察院民行科受理后查明,法院已向王某送达  相似文献   

12.
陈璐 《中国审判》2009,(1):70-72
原告田某系义务交通管理协勤队员,于2004年3月,在协助管理交通期间被人力板车撞伤,其于同年向重庆市人事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渝府发(2004)63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向重庆市渝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以协勤支队不是机关事业单位且田某并非交警支队在编在职在岗工作人员为由,  相似文献   

13.
此风不可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据有关媒体报道:最近,温州中级法院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  相似文献   

14.
【案情】某甲被一家企业雇佣。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甲应当在企业服务满5年,否则分给甲的居房由企业收回。后甲工作未满5年而辞职,居房未退还,双方因而发生争议。经协商,甲答应偿还房屋价款,后未履行。企业为此请求法院处理,法院告知此为劳动争议,须先经劳动仲裁。于是企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以企业超过60天的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企业转而诉至法院,法院以未经仲裁为由驳回起诉。本案法院适用的法律为《劳动法》第79条、第82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劳动…  相似文献   

15.
浅析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程序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许多程序问题,由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下面,我们就曾经接受过有关法院咨询的几个程序问题,作一些粗浅的分析,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见解,期望能对一些法院和审判人员有所帮助。一、关于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的决定的起诉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9条、8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相似文献   

16.
上期答案     
正《法院能否受理劳动争议超时效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三条规定:  相似文献   

17.
近几年来,在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以申诉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不予受理的案件亦大幅增加.济南市市中区法院1997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件,其中尚无仲裁委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不予受理的案件.到1999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总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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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1年,该条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虽未明确中止、中断的有关情形,但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64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一年的申请时限系可变期间。【案情】原告陈应龙。被告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相似文献   

19.
《法庭内外》2008,(2):58-58
法官: 因朋友王某向我借款50万元到期未还,我向王某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诉讼中,我发现王某已陷入经营困难状态,除一艘大船外,并无其它可靠财产。于是,我向受案法院申请对该船舶予以财产保全,但该院却提出船舶保全只有海事法院才有资格,不同意受理我的申请。不知这一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  相似文献   

20.
<正>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公断”只能“先裁后讼”,即先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先后接待过数位手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不予受理决定书》来访的当事人,他们表示不服决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但法院苦于受理无据,只能将其拒之门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尚且有上诉权,而仲裁委一纸决定怎能成为终局决定呢?对此,理论界争论颇多,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就此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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