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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下,转型时期凸显利益多元化特征,而和谐社会的司法建构,应当在保证争讼主体机会平等的基础上,以整体性观念衡量利益纷争.对话的法律论证模式从程序上保证了多元主体参与法律决定、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权利.但是,只有平等的对话与协商难以有效解决纠纷,法律决定是在对话式法律论证的基础上,依据融贯的司法信念进行整体衡量的结果.  相似文献   

2.
司法调解作为一种常规的纠纷解决机制,影响其解决纠纷的因素是多元的。本文以实证研究为视角,对当事人的关系距离、司法环境以及法官的偏好与特质、案件的类型等社会变量进行法社会学研究。司法调解的选择与适用是有客观规律可循的,盲目地适用司法调解进行纠纷解决并不见得比适用判决方式更为有效和合理。在司法政策上,目前各地法院调解结案率的要求缺乏科学性基础。在法律技术上,我国应确立司法调解民事纠纷解决适用的法定范围并建立转介调解制度。司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应客观评估司法调解的真实价值,科学定位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角色。  相似文献   

3.
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司法能动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转型必然催生新型的利益和权利关系,新型的利益和权利关系必然要有相应的法律保护。面对新型权益纠纷,一方面司法者应当遵守司法权的被动性,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另一方面,司法者在案件受理后的司法过程中需要发挥司法能动性,秉承正义的法律价值和理念,遵循法律原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正确地适用法律,在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行使裁判权,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理性的司法能动不仅有助于社会秩序重构和形成调整新型社会关系的规则,而且有助于新型权益的生成和维护以及司法改革的目标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只有遵循司法能动的正当性、合理界定司法能动与司法被动的界限并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才会达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4.
欧益 《法制与社会》2012,(12):52-53
现代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矛盾冲突也日益凸显,纠纷解决的方式应该多元化才能够满足各个主体的利益需求。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该以构建起司法解决为核心,多种方式协调发挥作用的。  相似文献   

5.
民事执行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频繁参与民事执行活动的主体主要是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民事执行各主体的利益需求是多元化的利益驱动集合体。民事执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从计划经济转轨到市场经济并由司法介入的社会利益再分配。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大审判、小执行格局,以缓解当前的执行难问题。并对执行调查权进行技术改革,达到执行主体之间的利益状态趋于平衡。  相似文献   

6.
正审判活动是一项专业性高、涉及面广、社会功能强的活动,承担着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法律价值的职责。面对社会整体利益格局深刻变化、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日益多元化的新形势,如何通过公正裁判,对利益进行再分配,实现价值整合,越来越多的法官选择了法学方法中的黄金方法—利益平衡。司法实践中利益平衡的涵义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基于认识的角度、所处的领域、持有的理论不同,对利益平衡的概念解读也有所差别,确切说尚未有一个为社会各界共同认可的一  相似文献   

7.
法律行为的解释是指确定法律行为内容的作业。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效力宣示主义、归责主义等不同实体价值取向的解释学说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多元化的价值取向下均面临解释困境,难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指导原则。对于法律行为解释性质的理解必须从其在司法过程中所处的阶段进行,这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是一种事实解释,但在性质属于法律问题。从纠纷解决程序视角观照法律行为的解释,应赋予诉讼参与各方以解释权,让“真意”在诉辩审三方的论辩互动中体现出来,但法官仅仅作为一种消极的裁判者,而不是进行积极的补充和拟制。法律行为解释的实质就是裁判主体依据特定的纠纷解决理念的可接受性,进行利益平衡,以达到纠纷的合理、圆满的解决。在此,最为重要的不再是任何实体价值,而是商谈程序的合理性和理由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8.
社会发展和社会控制的客观规律给予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内在合理性和外在正当性。伴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和分散化,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琐碎化,决定了法律(司法)一元控制难以实现社会矛盾的和谐解决,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正是在这样的客观环境中为世人所认可,为世人所构建。本文将对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总括,设立目标和具体制度做相应探讨。  相似文献   

9.
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商标权利人、相关权益人以及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公众三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利益平衡原则是民事主体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是否符合诚实信用的检验标准。在商标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既是司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也是解决纠纷的具体规则。就前者而言,一方面,商标民事司法实践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理念,通过司法裁判宣示维护公平竞争、反对一切不正当行为、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帮助法官准确理解具体法律规范的含义,衡平法律规范司法适用的效果。就后者而言,诚实信用可以在不保护不应保护的商标、权利不得滥用以及对权利懈怠者的保护进行限制等方面填补商标法的规范漏洞。  相似文献   

10.
一、司法中的权衡是司法的必要环节司法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专门工作。当其他人和组织解决不了其自身碰到的难题和纠纷而提起诉讼时,法官就必须接手并处理这些难题和纠纷。司法对于解决社会纠纷,保持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要承担这种责任,以司法为业的法官就必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高超的明辨是非的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社会正义观念和独立的司法裁判权。  相似文献   

11.
应俊 《法制与社会》2012,(27):154-155
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呈现出市场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元化等特点,各种矛盾冲突日益复杂,纠纷的多元化要求纠纷解决机制也相应的多元化.仲裁是当前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纠纷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关于仲裁制度的规定不尽完善,尤其在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面,实行对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两种监督方式并存,两种监督方式部分内容重叠,程序设置也不尽合理.需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进行重构,整合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确立仲裁裁决的“程序审查”标准,维护仲裁公正性和权威性,以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商标权利人、相关权益人以及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公众三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利益平衡原则是民事主体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是否符合诚实信用的检验标准.在商标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既是司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也是解决纠纷的其体规则.就前者而言,一方面,商标民事司法实践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理念,通过司法裁判宣示维护公平竞争、反对一切不正当行为、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帮助法官准确理解具体法律规范的含义,衡平法律规范司法适用的效果.就后者而言,诚实信用可以在不保护不应保护的商标、权利不得滥用以及对权利懈怠者的保护进行限制等方面填补商标法的规范漏洞.  相似文献   

13.
西方社会法学认为司法乃至所有的法律活动,其目的都在于解决社会纠纷,协调社会关系,因此法律并不是事先由某些人制定的,而是在解决社会纠纷中被发现的事物的理,所以不是先有立法,后有司法,恰恰相反,立法机关制法或国家制定法,是在归纳和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们只不过是用科学的语言表达司法经验并使之系统化而已。因此,司法的地位不是依附性和次要的,它肩负着解决纠纷和发现法律的双重任务。显然,这一司法观,对于我们准确认识和实行司法改革都有着重要的启示。  相似文献   

14.
洪冬英 《法学家》2012,(2):111-120,179
以调解解决纠纷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点,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有效解决纠纷的关键,对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则是诉调对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功构建的关键一环。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包括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和对调解协议变更、撤销及无效认定的正反两方面。调解制度的完善,必须规范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和相关程序。  相似文献   

15.
胡铭 《法学研究》2011,(2):52-69
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刑事司法面临着新的挑战。西方的法律现实主义能为我国转型期刑事司法提供可资借鉴的方法论和改革思路。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在批评形式主义与三段论式审判的基础上,把法律看作具有多重目标的社会引擎,关注司法行为、纠纷解决与社会问题。在中国语境下,引入法律现实主义,不是要简单地否定形式主义,而是应理性对待形式主义并在其中融入客观主义;应在刑事司法裁判中适用利益权衡,重视经验归纳而不拘泥于简单的演绎推理;应以实现社会正义为核心,构建合理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6.
建立科学、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落实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于促进司法和谐、创建和谐诉讼秩序并保障和谐社会的建立均具有重要的意义。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重要规定颁布以来,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对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多种有益探索。本期策划立足于法院的实践活动,由来自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阐明了他们的所思所做,并由学者进行了概括性的理论分析。如何建立起一个符合中国特色的、合理的、科学的社会矛盾化解和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好诉讼调解与各种调解的关系,充分发挥各种调解的作用,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长期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在传统的司法模式中,司法表现为一种“单向度”的权力,以法律规则的守护者和公益代表自居。当多元社会出现后,面对公众多元化的利益要求和价值选择,多元化时代要求司法摆脱零和博弈的思维定势,承认行为模式和价值选择的多元化,寻求一种能够整合多元价值和协调多方利益的司法体制,以促进不同利益主体问的相互理解,从而实现合作与共赢,这是当今时代对我国司法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   

18.
在化解矛盾已经成为当前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的大背景下,任何社会机构、社会力量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地加入到纠纷解决的队伍中去。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对于最大限度地动员纠纷解决资源、转变法院的工作作风和审判作风、践行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司法本质和增进司法民主等均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必须警惕的是,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和人民司法并不是要完全撇开国家现行法律和司法技术,由法官以外的人仅仅依据地方知识和民间情理解决纠纷。我们应当追求一种能够在国家权力与民间自治、法律文本与地方知识、正当程序与实质正义、应然价值与实证经验、理想图景与严峻现实之间不间断地往返和流动的弥合型司法模式。  相似文献   

19.
社会转型与经济转轨使得人与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纠缠交错,利益的结构性冲突也日渐频繁。为此,当下中国的法官在处理纠纷时,就必须在理顺关系、权衡利益、评估得失、摆平事件上下工夫,进而及时地为社会提供一种既缓和并协调好了利益的紧张关系、又衡平了价值冲突的法律产品。然而,这一法律产品的生产,实质上是中国法官充分利用了“东西方”两种文化之中的法律资源,又超越两种司法模式而采取的一种更为实用的司法策略;与此同时,这一司法运作模式的背后,恰恰又反映出了“调解”与“审判”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当下中国实已无区分开来的必要。  相似文献   

20.
吴丙新 《法学》2013,(1):104-111
尽管我们常常是在法律方法的意义上讨论利益衡量问题,但在其背后包含着对以追求安定性为核心价值目标的司法意识形态的反思与颠覆。由于隐含着任意司法的危险,利益衡量一直未能获得传统司法意识形态的谅解。随着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传统司法意识形态所恪守的价值立场受到了司法实践的严重挑战,利益衡量在司法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为应对"转型期"的各种社会矛盾和风险,以利益为核心对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传统司法意识形态予以修正,在开放的体系中通过利益间的衡量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间的协调与平衡,是转型期中国司法意识形态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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