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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多年前,老子说:“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于欲得”。今天,它依然叩问着每一个人的灵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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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3)
司法实践中对索贿罪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意见不一致。一种意见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面称《决定》和《补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索取他人财物”的规定,主张索贿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一种意见认为,索贿实质上是受贿罪中的一种行为方式。对此,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下面谈谈个人的看法: 首先,它缺乏成立一个独立罪名的依据。首次提到“索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3月8日通过的《决定》。《决定》规定:“对刑法第185条第1款和第2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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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贿赂犯罪形式,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本文分析了索贿的含义,并对索贿是否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贿的共犯与身份以及索贿的既遂与未遂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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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1991年第1期刊登了《梁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该文作者认为,梁某的行为应定为索贿受贿罪。对此,笔者有不同的意见。 笔者认为:梁某的行为应定投机倒把罪。 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索贿受贿罪。索贿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索贿受贿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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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介绍,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贿赂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受行贿人之托,为人沟通关系,寻找受贿对象,以便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是秉承索贿者旨意,为之寻找索贿对象。但不论哪种形式,介绍贿赂的行为人都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以中介人的身份,从中牵线搭桥,撮合引荐等。其本质特征是进行“中介”活动,起“中介”作用。因而,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的共犯是有区别:的。一、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行贿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活动而又独立于行贿与受贿之外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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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将受贿罪分为“索贿”和“收受贿赂”两种形式,而且犯罪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索贿”形式的受贿罪,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收受贿赂”形式的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决定受贿罪的性质.行为人实施收受贿赂的行为才具有决定的意义. 从受贿罪的主观故意看,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得到财物,在其收受行贿人财物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即以权换利的性质是十分清楚的.从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看,无论是索贿,还是收受贿赂,只要受贿人收受贿赂,就意味着他承诺了这种以权换利的非法交易,贿赂的性质就确立了,并构成了对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危害.如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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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莫愁,我曾有一篇题为《莫愁试考》的拙文(下简称“拙文”)。莫愁在古代曾是很有影响的文学故事人物,可是现在,却被弄得形象混乱,面目不清。“拙文”的主要结论是:我国古代只有“乐府两莫愁”,一个是随南朝刘宋时代作品《莫愁乐》出现的竟陵石城莫愁,一个是随南朝齐、梁时代作品《河中之水歌》出现的洛阳莫愁;今天影响很大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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