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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争议性问题。犯罪主体方面,国有单位、家庭式的个体工商户与具有单位性质的一人稳定经营式个体工商户应属“其他单位”,确定单位性质是认定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身份的第一步;“公务说”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第二步;“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既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第三步,也是兼具双重身份的工作人员行为认定的关键。行为性质方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宜采限缩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单纯的“事后受财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关键考察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之所以最后能占有财物,主要是利用了其职务之便,还是主要利用了通常意义上的诈骗手段?即犯罪手段问题:二是被告人实际占有的是合同相对人的财物,还是本单位的财物?即犯罪对象或犯罪客体问题。将通过职务行为(或有权代理行为)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已有者,属职务侵占,而非合同诈骗。  相似文献   

3.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相似文献   

4.
本文所称“不同特殊主体共同侵占财物的定性”问题,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占其所在的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其犯罪性质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所在的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单位数  相似文献   

5.
[案例一]被告人龚建平于2000年至2001年期间,受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A、B组联赛主裁判。在此期间,龚建平利用职务之便,先后9次非法收受参赛方青岛颐中海牛、上海申花、浙江绿城、大连实德、山东鲁能、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85000元。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宣检经诉字(2002)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建平犯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2年12月19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3年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龚建平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赃款三十七万元([2003]宣刑初字第32号)。被告人龚建平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一中刑终字第345号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上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6.
蒋毅 《中国检察官》2012,(10):50-51
一、基本案情蔡某和警察甲、乙看到小区内酒楼的生意好,想入股经营酒楼2009年8月,蔡某找到酒楼。经理温某,提出入干股合伙的想法,并向温某表明警察甲乙二人的身份,威胁温某若不同意,就要酒楼停业,遭到温某的拒绝。不久,蔡某将温带至看守所所长甲的办公室,乙也在场,蔡某又要挟温,温某同意了,遂同蔡某等三人签订了入股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三人的干股占六成,蔡某和警察甲、乙负责客源。由于甲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同上只签了蔡某的名字。签后,蔡某和甲乙的亲属均参与了酒楼的管理。2011年2月,温某向上级机关举报了蔡某三人。截止案发,三人各分得酒楼利润10万元。  相似文献   

7.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8.
一、基本案情 1998年至2002年,卢某某在担任交通银行广东省中山分行小榄支行会计、会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往来科目资金、伪造银行凭证平账的手段.先后将交通银行中山分行资金共计人民币1699万余元转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开设的私人账户据为己有,用于购买土地、提供其妹的留学费用、买卖股票或生活开支等,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9.
武浩 《法制与社会》2011,(23):207-208,211
治安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分析治安的定义可知,要通过分析治安秩序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来得到治安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以新的社会管理理念为指导,认识到治安秩序与社会环境中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制环境和公民意识关系密切。通过分析治安秩序与它们的关系可知,治安与它们的关系为政治环境从根本上影响着治安;当前的经济环境在增强维护治安的物质力量的同时也给治安带来一定的威胁;法制环境的优化和公民意识均有利于治安的维护。  相似文献   

10.
杨家亮 《江淮法治》2009,(18):50-51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其特征:一是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既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二是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三是犯罪的主观方面,  相似文献   

11.
阿宁 《检察风云》2011,(11):34-37
在官员众多的北京,刘林祥不过是小小的处长而已。但利用职务之便,他竟采用多种隐蔽、虚假的手段侵吞公款,在2001年至2004年间,私自将3.964乙元巨额公款分27次借给企业老总开发房地产。近4亿元的涉案数字成为北京市近年来官员挪用公款的数目之最。  相似文献   

12.
练洪洋 《政府法制》2009,(20):42-42
重庆大渡口区副区长顾绯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多个规划设计公司和开发商的“好处费”200多万元。顾绯在受审时称“那只是礼尚往来,不是受贿”。为什么贪官总爱把收受贿赂说成“礼尚往来”?盖因中国是个人情社会,讲求礼尚往来。如果从传统意义上说,受贿的行为当然不能界定为“礼尚往来”。“往来”是平等的、互动的—像过年,  相似文献   

13.
从2008年9月起,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开始了为期半年的“查处城镇拆迁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截至2008年年底已查处职务犯罪案件20余件。“城镇拆迁工作中,一些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使国家利益蒙受重大损失,已成为基层干群关系紧张的新焦点。”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谢健说。  相似文献   

14.
汪华 《法治与社会》2007,(11):30-32
2007年8月15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钦州市半宙制药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梁卫贪污、受贿、挪用用公款案。检察机关指控他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贿赂118万元、贪污32万多元、挪用公款126万元。  相似文献   

15.
楼炯燕 《人民司法》2012,(10):73-75
【裁判要旨】个人终止投资并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其股权转让所得与实际出资的差额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征税款,但尚未收取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应计入征税范围。行为人徇私舞弊不征该部分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  相似文献   

16.
《法治与社会》2012,(10):6-8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随着新农村建设提速,农业补贴、农村基础建设、农村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资金投入,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然而,这些重要资金,竟成了部分人员眼中的"唐僧肉",各类职务犯罪也应运滋生。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显示,从2008年1月至2011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6万余件3.7万余人,占同期贪污  相似文献   

17.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94.9万元,还有445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12年9月26日,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检察院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富顺县社保局原局长熊明(女)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熊明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同时收缴违法所得540余万元。  相似文献   

18.
林曦 《法庭内外》2013,(2):24-26
每个人都有梦想,蔡靖也不例外,她的梦想是能够拥有百万现金。为了实现这个梦想,她努力工作,全力竞聘,想在岗位上施展自身的才华。但天不遂愿,她在事业上遭遇挫败,心灵的扭曲让她产生了报复心理,她决定通过另一种方式去完成自己的梦想——贪污公款。在她的要求下,她的丈夫陈磊也参与到犯罪之中。在短短几个月时间里,他们利用职务之便,虚增退休职工信息,套取养老保险金280余万元。日前,蔡靖、陈磊因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  相似文献   

19.
被告人袁某某系璧山县璧城街道事业干部。2005年下半年到璧山县璧城街道园区办从事征地拆迁工作。被告人廖某某系璧山县璧城街道某村被征地拆迁户。2006年9月,被告人袁某某担任璧山县璧城街道园区办公室廖某某所在等村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9月中旬,被告人袁某某对廖某某所在村构附着物进行丈量和登记时.廖某某同时提供了一个面积为262.2平方米已经声明作废的砖混结构房屋产权证,请求袁某某上报申请补偿,并许诺事后会将多得的钱分一部分给袁某某表示感谢,袁某某一并收下该房产证。后经廖某某多次要求,袁某某在经办的廖某某家构附着物清理表上添加了该面积为262.2平方米的砖混房屋。园区办工作人员按照登记内容与廖某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开具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领款单。廖某某因此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56635.2元。事后廖某某通过他人转交给袁某某22000元。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袁某某与廖某某应以贪污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定贪污罪,对被告人廖某某定行贿罪。该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袁某某、廖某某犯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接受被告人廖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被告人谋取利益56635.20元。收受袁某某好处费22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22000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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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渎职罪,古今中外法律上的称谓不尽一致,如有职制罪、公务上之犯罪、职务上的犯罪等说法。它是指具有公务人员身分的人,或利用职务之便、或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实施的犯罪行为。渎职犯罪危害严重,同其作斗争历来为各朝各代的统治阶级所重视,故有"明主治吏不治民"之说。马克思曾经指出:"政府当局的存在,正是通过它的官员、军队、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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