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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一些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证券欺诈行为频频曝光,证券欺诈的手段也多种多样,而当前法律(司法解释)仅约束虚假陈述,又伴随着2004年5月17日我国为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板在深交所的获准而可能带来的新问题,这使我们认识到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还需要在司法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本文试图通过对几类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定性来探讨建立一种民事赔偿机制,并通过一种集团诉讼的形式来实现对证券市场上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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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一些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证券欺诈行为频频曝光,证券欺诈的手段也多种多样,而当前法律(司法解释)仅约束虚假陈述,又伴随着2004年5月17日我国为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板在深交所的获准而可能带来的新问题,这使我们认识到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还需要在司法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本文试图通过对几类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定性来探讨建立一种民事赔偿机制,并通过一种集团诉讼的形式来实现对证券市场上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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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反欺诈理念和市场诚信理念所建构的禁止内幕交易法律制度存在根本区别,前者注重保护投资者个人利益,后者则着眼于证券市场诚信的维护,进而导致二者在行为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设置等核心规则方面的重大差异。随着证券市场实践的深入发展,反欺诈立法难以克服的功能障碍和结构缺陷日益凸显,造成禁止内幕交易执法和司法实践面临诸多困境,故此逐渐为世界主要经济体所抛弃。顺应国际趋势,以市场诚信维护作为禁止内幕交易制度的立法理念并依此重构制度体系,或能实现逻辑自洽与体系完整,似为提升我国证券市场核心竞争力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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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证券内幕交易立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初期,依赖信用制度的建立,现代意义的股份制和股票市场机制逐渐形成了,随着以集资为目的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西方证券市场由此产生。当时,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占主导地位,反映国家的意志取向和影响的经济立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够明显,表现在证券市场上则是缺乏管理,仅以自律为主。这种自由放任状态虽然使证券业有了很大发展,但在上百年的历史中,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交易活动没有相应的约束,具有很大投机性,操纵行情、内幕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极为普遍。1720年,西方近代第一次金融危机“南海泡沫”事件之后,英国政府就尝试对证券市场加以管理,1844年制定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更详尽、更及时。限制内部人交易的规则系发韧于美国。1909年以前,在普通法规范之下,公司的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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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其发展历程中内幕交易逐步成为有损证券行业健康发展的典型腐蚀剂。内幕人掌握了更加准确的信息,与其他投资者相比具有判断优势,在这种情况下世界各国内幕交易行为层出不穷。本文通过比较美国、英国、中国法律中关于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研究这三个国家反内幕交易法的共性与区别,为中国构建完善的反内幕交易法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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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参与内幕交易不但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投资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还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公信力,是一种新的腐败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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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商品经济开始向知识经济、信息经济转变,专业分工的不断细化产生了对信息和知识的差异性分配,专业化和规模集中导致服务关系中信息、知识和经验的垄断以及实质话语权和心理地位的差别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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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在投资法、证券法、合同法、银行法、公司法等领域的内容差异,是产生跨国证券发行与交易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因。目前国际社会并无统一专项的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对此予以协调和规制,相关的国内立法是跨国证券投资及其法律冲突的主要法律渊源。本文着重论述各国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投资领域的法律规则差异和冲突,以此作为研究跨国证券投资领域中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前提,并在此基础上,探究跨国证券投资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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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立法意义的论证,在分析了内幕交易行为性质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中原被告的界定、归责原则的确立以及损失赔偿的计算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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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市场要走向成熟,公平是第一要件,只有充分保证了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公平,把中国的金融市场演变为避兔“绝对剥夺”的市场,才能真正为国家崛起和持续繁荣增长注入新鲜血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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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证券投资服务的金融消费者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是对证券投资服务的消费者保护法制独立发展的回应。根据美国、英国、欧盟金融服务法中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定义和对"证券投资服务"的法律定义,证券投资服务的金融消费者可被定义为以非营业之目的接受证券经纪、证券咨询推介和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服务的自然人。投资者是证券投资服务的金融消费者之另一个身份,但二者所表彰的法律关系有本质上的不同。为法律适用之意义,证券投资服务的金融消费者可被进一步定位为欧盟金融工具指令中的"零售客户"以及美国证券法中的"无经验投资者",且通过"专业客户"和"成熟投资者"的确立被间接定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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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在稳步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从而动摇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根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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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是香港内幕交易查审制度发展的重要时间节点。2003年之后,内幕交易行为在香港被列为刑事犯罪,迄今,香港证监会已就九宗个案提出刑事检控,六宗案件由司法机关作出初裁或终裁。一、香港内幕交易已由法院裁决刑事案件概况[1](一)马汉扬等买卖联洲珠宝股票内幕交易案2006年6月1日至7月6日间,马汉扬知悉联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联洲珠宝实施私有化的内幕信息后,与女友卢钰华一起大量买入联洲珠宝股票。他将此信息告诉了其胞兄、嫂及侄,让他们也买入,共257万股,占停牌日市场总成交额的93%。7月1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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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公司软件出错导致误买巨额股票并随即对冲的事件虽然严重冲击了证券市场,令诸多投资者遭受无妄之灾,但根据我国法律和法理,光大证券及其员工的行为很难说构成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信息误导。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存在着法律定性错误,包括曲解了内幕交易的主体要件、混淆了光大证券作为市场中介和普通投资者的区别。而诸多试图对光大证券追究民事责任的尝试也缺乏坚实的法律和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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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经济根源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内幕交易首先是作为一种经济现象而存在的 ,对内幕交易存在价值的经济分析 ,是构建反内幕交易立法的重要基础。本文在介绍、评析内幕交易经济分析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后 ,认为内幕交易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和投资者信心的丧失 ,是反内幕交易立法的基本经济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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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判定与处罚一直是证券管理与证券立法的难点之一。所谓"内幕交易"(inside trading)是指利用公司内部尚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不正当的证券交易,以牟取暴利的行为。各国证券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都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内幕交易"的禁止成为各国证券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二。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证券市场实施政府监管的国家,几十年的管理实践证明美国的管理模式是富有效率的,而且在证券的司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方面,美国也一直走在世界的前面,成为各国效仿的榜样。在美国,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是以《1934年证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 Act of 1934)第10节(b)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