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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六时许,某食堂职工鲁某借个体户李某的三轮车,在汉阳火车站兜生意,遇见外地来汉探亲的迷路女青年祁某,即主动上前承揽运送,当行至公共汽车起点站时,祁某要下车,鲁执意运送,当时,李某骑自行车前来索要三轮车,鲁叫李用自行车带上祁某同行(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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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13日凌晨,甲货车与停在105国道的乙货车追尾相撞,甲货车内的龚某、梅某当场死亡,余某腹部撞伤致肠破裂手术治疗.余某诉:当时是龚某开车,我坐在司机右边,见车祸来临立即将龚某拉向后排,自己被撞伤腹部.为查明死因,划分事故责任,县交警大队委托法医鉴定车祸时是龚某还是余某开的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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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6年1月1日19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杨某回到其暂住的某路195号15栋105室家中,发现妻子赵某某不在家中,便怀疑其在外有不轨行为。当赵某某于19:30分左右回家后,杨某对其进行殴打,时间持续到22时许。次日凌晨2:30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叫喊肚子痛,后被犯罪嫌疑人杨某送至医院,但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检验,被害人赵某某系生前四肢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挤压综合症[1]而死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承认了其对赵殴打的事实,但又称,其在殴打赵之前发现赵的四肢已经存在被人殴打过的青紫伤处,并询问过赵原因,因赵不肯说明于是继续多次击打赵的伤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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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7年11月初的一天上午,黄某和龚某经事先商量,一起驾驶浙GCU488二轮摩托车沿义东路往稠州路。欲到公交车站点抓“小偷”扭送派出所赚奖金。当二人转至红楼宾馆路段时,看见以前曾在公交车上盗窃的范某、丁某(均系聋哑人,之前被黄某、龚某抓过而相互认识,以为他们是派出所的)从121路公交车上下来后逃往前大路方向,估计已盗窃得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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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系某酒店餐厅领班,其工作职责是接待顾客用餐等服务工作。2005年5月20日晚,张某在为顾客龚某付费刷卡结账过程中,偷窥到龚某输入的银行卡密码后,在龚某将银行卡交其刷卡结账时,趁机持龚某的银行卡至附近银行终端ATM自动取款机一次性提取现金人民币1800元。同年6月至7月间,张某又使用同样手法,在偷窥到顾客刘某、王某、庞某等人的银行卡密码后,分别持上述人员的银行卡到附近银行终端ATM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2.93万元。上述钱款均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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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日,被告陈志成在责任田收割玉米棒时,偷割了邻地玉米椁三笼、高梁四十八穗,被生产队派看庄稼的郭金祥(六十八岁)发现。郭要陈回村找队长处理,因而发主争执,陈殴打郭致死亡,仓惶逃离现场回家,对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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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过程中,笔者曾遇到这样的一个问题:企业的聘用人员是否具备侵占罪的主体资格?由于(决定)及“两高”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规定,因而司法机关对这一问题理解不一,在涉及具体案件的处理时,往往产生分歧意见。例如被告人龚某侵占案。龚某系淮南市凤台县夏集乡农民,1992年12月,凤台县面粉厂(系国有企业)腾用其为面粉厂推销员,让其到北京推销面粉。龚某在推销面粉期间,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侵吞公款6万多元。检察机关认为龚某系受企业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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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 1999年 12月 13日凌晨 2时许,被告人杨勇、王兵、李刚驾驶由三方承包的中巴车在某火车站载客。三人预谋先收每位乘客车票 2元,待途中卖票时,提高到每位乘客收 20元。为此,与三位河南来汉农民刘某、余某、张某发生磨擦,以致争执。杨勇、王兵为迫使刘某购票而对其进行殴打;余某因害怕殴打而不顾阻拦强行跳车;杨、王二人又继续持棍殴打刘某直至终点,才将其放走,但被告人未实际取得财物;张某则因害怕殴打在跳车时因脑枕部着地,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 此案在审理中,就案件性质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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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发生在阜阳市颍东区的一起因更换物品而引起的殴打致伤案件很耐人寻味,值得商家引以为戒。不久前,家住颍东区某镇的王勤兴冲冲地从镇上陈某商店买回来一台儿子盼望已久的学生电脑。王勤回家打开电脑时,发现电脑有毛病,便将电脑封好,又返回陈某店里。王勤把情况向陈说明清楚,要求更换一台,未料,陈某百般推搪,不予更换。王勤又急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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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13日凌晨,甲货车与停在105国道的乙货车追尾相撞,甲货车内的龚某、梅某当场死亡,余某腹部撞伤致肠破裂手术治疗。余某诉:当时是龚某开车,我坐在司机右边,见车祸来临立即将龚某拉向后排,自己被撞伤腹部。为查明死因,划分事故责任,县交警大队委托法医鉴定车祸时是龚某还是余某开的车。现场勘验:甲货车车头靠右侧的2/3向车箱塌陷,塌陷宽度延及车头左侧驾驶位,方向盘向左外侧倾斜,车头前排右边两个座位后移至车头后排卧铺的前3/4位置,右侧的挡风玻璃金属架后移至平驾驶椅靠背深度。梅某侧身端坐死于车头前排右侧位,搬开车头右侧前排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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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串门的警察偶然遇到同行留置的人员,顿生“正义之心”,用种种花样殴打、侮辱他们,致使其中的一个在回家后服毒自杀。这个警察被处罚了,但关于这条人命的责任却仍在纠缠不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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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龚某盗取其父房屋的各种有效证件后进行房屋交易的行为不能简单化地认为这不过是一起刑民交叉、合二为一的案件。当一个案件事实中包括着刑民两种法律关系,但它们是一种纵向的重合关系时,司法实践中往往采取"先刑后民"的操作方式;而当一个案件中同样包括着刑民两种法律关系,但它们是一种横向的并列关系时,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是一种"桥归桥、路归路"的事实现象,它们必然要接受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的评价。龚某盗取其父房屋的各种有效证件后进行房屋交易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是盗窃罪。不动产同样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在涉及一些刑民交杂案件和刑民法律关系并列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应当以基本的理论逻辑起点作为切入点,而不应当以其他案件的判决结果作为"逻辑终点"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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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钟某某与李某某临时纠合在一起,以被害人熊某、张某使用假钞为由,将二人扶持到城关南街农机配件门市部前轮番殴打,被告人徐某某在单独殴打熊某时,当场劫取能戴的金耳环一对,价值800余元,悄悄装入自己的腰包。随后,三人又将熊、张挟持到北街造纸厂丁字路口,分别罚跪。被告人徐某某、钟某与李某某见没有勒索到钱,经合谋后,将张某作为人质扣押,勒令熊某回家拿3000元钱,于当日上午七时许到城关镇涵孔外的电话亭赎人,否则将张打死。熊走后,三人将张劫持到汉江河边的驳船上。上午八时许,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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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单方具有斗殴故意并实施殴打行为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在单方具有斗殴故意而殴打另一方,另一方被动殴打后予以回应的,应当根据其行为反应的时间、地点、方式、程度分别定性;双方均纠集人员斗殴,人数不符合对偶性要求,或约人未成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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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颁布实施已有两年多了,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情况如何?最近笔者就这一问题在采市法院作了调查,从调查情况看,该院自1989年10月至今年4月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65件,涉及治安、土管、林政、渔政、工商、税务、劳动争议、卫生等10多个行政执法部门,除不予受理和驳回原告起诉的11件外,行政执法机关胜诉的只有19件(判决维持8件,因认识到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正确,原告申请撤诉11件),占35.1%;部分胜诉部分败诉2件。占3.8%;而败诉33件(直接判决撤销7件,因行政执法机关认识到自己处理错误而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自动撤诉26件),占61.1%;行政执法机关败诉主要败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事实不清。如龚某、毕某不服某镇政府处理决定一案。1991年11月21日镇制帮厂工人杨某因怀疑龚某说其坏话,找龚对质引起纠纷,杨某打了龚某一耳光。5天之后,龚某、毕桌又找扬某质问为何打人,双方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龚、毕、杨均受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