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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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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权利的救济权能及其发展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权能"这一概念能准确地表达权利涵盖的要求——义务关系及其能力。作为权利的三大基本权能之一,救济权能是保障和手段性权能,具体又包括获得侵权者救济权能和获得公力救助权能。它们分别成就于,侵权者要承担充分的侵权救济性义务,相关公权主体要承担应有的公力救助性义务。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权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基本权利的救济权能,尤其是针对公权主体的救济权能,获得越来越完整、充分的法律确认的历史。基本权利的救济权能被确认程度和水平,完全可以成为衡量社会主体基本权利享有状态的最主要标尺。  相似文献   

2.
论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张翔 《法学家》2005,(2):65-72
从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出发,可以对基本权利作出规范而细致的法理分析.防御权功能是基本权利所具备的排除国家公权力侵害的功能.防御权功能是各种基本权利所普遍具备的功能,也是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针对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国家承担消极义务,也就不为任何侵害基本权利的行为.不同的国家机关因其行使权力方式的不同,其所承担的消极义务的具体内容也不相同.  相似文献   

3.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国际人权文件对受教育权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受教育权是纯粹的权利而不是权利与义务的附合体。本文从社会权和自由权的二元区分角度出发,分析了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而具备的基本权能以及其实现方式,并着重分析了受教育权对于国家和个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国际人权文件对受教育权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受教育权是纯粹的权利而不是权利与义务的附合体.本文从社会权和自由权的二元区分角度出发,分析了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而具备的基本权能以及其实现方式,并着重分析了受教育权对于国家和个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论基本权利之国家义务:理论基础、结构形式与中国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有其宪法哲学基础,是权利需要决定了国家义务,作为客观规范或客观价值秩序的基本权利理论为宪法权利国家义务的存在提供了宪法哲学基础。与不同的基本权利类型结构对应的国家义务结构类型包括基本权利的国家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不同的国家义务主体对不同的国家义务履行的重点与方式是不同的。我国宪法建立了初步的国家义务宪法规范,但是对这些国家义务性规范缺乏足够的重视与研究,致使没有建立起我国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理论,从而使基本权利的保障存在许多问题。  相似文献   

6.
杨福忠 《北方法学》2011,5(1):111-119
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其实现需要国家履行相应的义务。传统宪法理论把消极权利和消极义务、积极权利和积极义务看作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当代宪政实践表明,每一种基本权利都对应着国家的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在消极权利所对应的国家积极义务中,最重要的是立法者的积极义务。立法者只有通过立法提供组织、程序及财政上的法律保障,公民消极权利的实现才具有可能性。  相似文献   

7.
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以德、中两国为审视对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代立宪主义以保证"国家不得为非"为目的,现代立宪主义在福利国家等思潮背景下使得现代国家职能大幅扩张,发展出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和客观秩序功能是德国基本权利普遍具有的两项功能,防御权功能为核心功能。现代国家职能基本化约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职能,国家保护义务相应地表现为立法者制定完善法律的义务;行政权切实执行法律的义务和司法机关提供完善的司法救济义务。国家保护义务存在一定的界限,我国现行宪法在基本权利的规定与现实保障方面存在诸多不足,需加以改善。  相似文献   

8.
财政是权利的保障。为精算权利的成本,应建立权力人与权利人共商的议价机制,财政法研究亦应突破传统权力视域,植入财政权利的思维。财政权利的理论渊源,根植于国家与人民之间的财政信托关系,并立足公共财产本身的控制权能与受益权能,可凝炼为防御性和受益性的财政权利体系。类型化解构上,财政权利可考究为以选择性与利益性为深层次要件的价值体系、以排他性与衡量性为建构性解释的规范体系,这是形成财政权利体系的法理基础。结合转型期中国财政法治实践状况,防御性财政权利的现实化构造应加快落定财政法定主义、财政议定主义的客观防御,并准确施加财政知情权、财政参与权、财政监督权的主观防御;受益性财政权利的现实化构造应推进达成财政民生主义、财政公平主义的受益屏障,并从立法、行政与司法方面全面落实受益权利的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9.
袁立 《现代法学》2011,33(1):33-42
国家义务直接来源于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保障。然而国家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国家义务以国家权力为运行动力,过度强调国家义务将导致自由丧失殆尽,强调基本权利研究范式转变的同时必须研究国家义务边界。从国家层面看,国家理性和国家能力决定了国家义务所能达到的最大场域;从基本权利层面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是对国家义务的边界进一步的具体化;从具体法律原则层面看,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程序正义原则与公共利益原则决定着国家的实然义务边界。然而,确定国家义务边界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还需注意国家义务边界是开放的而非封闭的,确定国家义务边界的各种机制应有共同的目标模式,国家保障基本权利应适时。  相似文献   

10.
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功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征 《法学研究》2008,(1):51-60
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私人侵犯对于我国来说具有极大的社会现实意义。依照我国宪法精神,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功能应当与防御权功能并列处于最主导地位。履行国家保护义务需要立法机关的努力以及司法机关的积极配合。  相似文献   

11.
龚向和  袁立 《北方法学》2013,7(4):35-44
防御权功能是劳动权的首要功能,以防止国家权力的干预、为公民创设"自由空间"为旨趣。公民劳动权的起始之处,即国家权力的终止之所。防御权功能属于"主观权利"范畴,公民享有"不作为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尽管我国《宪法》未规定劳动自由,然而,从"事实"与"规范"二维度看,防御权功能亦是我国劳动权的题中之义。劳动权的防御权功能之实现仰赖国家履行"消极不作为"的"尊重义务"。尊重义务是劳动权保障的根本义务,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尊重义务的主体,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尊重义务的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2.
董溯战  冯斌 《河北法学》2007,25(10):44-47
社会保障基本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依照宪法请求国家等公共主体提供援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或提高生活水平的基础性权利,它可被区分为缴纳性权利和非缴纳性权利、给付性权利和非给付性权利.由于社会保障基本权以维护人道主义价值为目标,并倚重于国家等公共机构,所以,它是一种社会基本权.不同社会保障基本权的实现对普通法的依赖程度有差别,但是,它们都具有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的直接效力.如果社会保障基本权未能被立法权、行政权具体化,或者具体化地不充分,或者具体化行为违宪,一旦该权利受到侵害,那么,就可通过宪法诉讼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13.
论刑事司法权利的宪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民受刑事追究时享有一系列程序性权利 ,涉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保障 ,属于基本人权范畴。此类权利应当具有防范国家司法权力侵害的防御功能 ,因此仅仅通过刑事诉讼法予以确定和保护是不够的 ,还应当由宪法加以确定和保障。保障公民的刑事司法权利应当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内容。借鉴各国宪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国家宪法实践 ,我国应当完善公民刑事程序权利宪法保护。  相似文献   

14.
A person who is liable to defensive harm has forfeited his rights against the imposition of the harm, and so is not wronged if that harm is imposed. A number of philosophers, most notably Jeff McMahan, argue for an instrumental account of liability, whereby a person is liable to defensive harm when he is either morally or culpably responsible for an unjust threat of harm to others, and when the imposition of defensive harm is necessary to avert the threatened unjust harm. Others may favour a purely noninstrumental account of liability: one that looks only to the past behaviour of the potentially liable person. We argue that both views are vulnerable to serious objections. Instead we develop and defend a new view of liability to defensive harm: the pluralist account. The pluralist account states that liability to defensive harm has at least two bases. First, if an attacker is morally or culpably responsible for an unjust attack then he has forfeited what we call his agency right, and in doing so he has made himself partially liable to defensive harm. Whether the attacker is fully liable to defensive harm depends, however, on whether the imposition of defensive harm would infringe a different right held by the attacker: his humanitarian right. Humanitarian rights are rights to be provided with urgently needed resources or to be protected from serious harms when others can do so at reasonably low cost. We argue the pluralist account avoids the objections to which the instrumental and noninstrumental views are vulnerable, coheres with our intuitive reactions in a wide range of cases, and sheds new light on the way different rights combine to determine a person??s liability to suffer harm.  相似文献   

15.
学术概念意义上的政治权利的内涵可被描述为公民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参与或接近国家权力成立和运作的、反映公民对国家的能动地位的权利。它是由产生国家权力的政治权利、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政治权利、了解国家事务及对其发表意见的政治权利、组织性的政治权利、抵抗性的政治权利等六项子权利构成的复合性权利。同时,欲全面廓清政治权利的概念,还需比较其与参政权、民主权利、公权利、政治自由等概念之间的异同。  相似文献   

16.
我国宪制发展中短期态势评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童之伟 《现代法学》2008,30(3):140-153
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基础性制度架构,内容包括若干基本宪法原则、公民宪法权利的范围及其保护、国家权力的横向和纵向配置,以及宪法的保障实施。我国宪制发展面对的课题可概括为以下几种:使政治、法律体制改革跟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有效保障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执政党与国家关系的法治化;形成独立的有权威的司法体系;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完全可以在今后5-10年内实现一些具体的宪制改革目标,其中包括:初步实现政党以及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的法制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乃至全国人大代表由选民直选产生;修改选举法,容许人大代表选举实行竞选;实现不同职业选民的平等选举权;使司法机关相对于本级地方党委和本级地方其他国家机关有较大独立性;采取立法措施弥补公民基本权利法律保障方面的缺失;消除地方因权力过度集中于执政党的领导机构而形成的党的书记破坏法制、搞个人专制的问题;在全国人大内部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设立宪法法院前的过渡措施;逐步终止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选举和补选环节普遍违反法律原则的做法。  相似文献   

17.
"特类民事行为"即指与国家公权力有关联的民事行为。它主要适用于给付行政领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一,国家以私法主体身份所为的民事行为,具体可以分解为3种形式。该类行为必须受到基本权利的限制,但这仅仅指向于其中的行政私法行为。而且,基本权利对该种行为的适用与对传统高权行政行为的适用不同,前者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其二,私人在传统公共行政领域所为的私法行为。该行为属于"公共行政民营化"中的第3种形式,即"实质民营化",主要集中在给付行政领域。该类行为要受到基本权利的约束。而且,应该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但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该领域的适用和在秩序行政领域的适用具有本质的不同。  相似文献   

18.
比例原则的中国宪法依据新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比例原则已被全球法治实践反复证明属于人权保障的利剑,必将成为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标准。为了更好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并消除对比例原则适用范围与功能的误解,有必要探寻比例原则在中国的宪法依据。通过解释我国《宪法》中“权利义务一致性”“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法治国”“征收征用”等条款的尝试,均不能很好或完全地推导出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本质在于调整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其功能在于合理确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比例原则内置于权利和权力之中。通过解释我国《宪法》第51条的“权利的限度”条款和第33条第3款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可以得出比例原则在中国具有宪法依据,属于宪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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