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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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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Arbitration),尤其是商事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与诉讼、协商、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在一般层面上有相似之处,但是,仲裁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素,而且仲裁具备强烈的民间性特征.海峡两岸的仲裁制度都已经施行了很长时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两岸的仲裁法律都有进一步提高和完善的空间.通过选取大陆与台湾地区仲裁法律制度中的典型规定包括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以及裁决执行方面进行对比,试图总结出两岸之间以及与现行国际趋势间的不同点,以及未来仲裁法律制度进步的方向.  相似文献   

2.
本文指出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符合司法的公正性原则,也体现了对当事人私权的法律救济和尊重,司法审查仲裁裁决应注重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完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应在保持仲裁法与民诉法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民诉法和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审查的有关法律规定。在民诉法中增设仲裁司法审查的特别程序或者由最高法院就仲裁的司法审查问题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3.
赵生祥 《现代法学》2007,29(2):149-156
对于可以仲裁的争议事项,祖国大陆和我国台湾的仲裁立法有着不同的规定。大陆1994年《仲裁法》将可仲裁事项限定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明确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我国台湾“仲裁法”则将可仲裁事项界定为依法可以和解的争议。海峡两岸可仲裁事项的差异,表明了两岸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不同认识,也表明了两岸对当事人自主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态度。相比之下,我国台湾“仲裁法”对可仲裁事项的界定,更准确地反映了适宜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范围,更充分地尊重了当事人的仲裁自治权,因而值得祖国大陆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4.
由于海峡两岸有关仲裁工作具有某些共同点,因而海峡两岸商事仲裁裁决的互相承认和执行,存在可行性,可以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尽早消除法律上的某些障碍,实现两岸仲裁裁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正常化  相似文献   

5.
一般认为仲裁裁决具有和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在解决社会纠纷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中发挥了相当于司法裁判的作用。但仲裁所具有的民间性特征以及其特殊的审理过程,使其裁决之效力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法院判决。对仲裁裁决主文之既判力,学界和实务界多持肯定意见。但是对于仲裁裁决理由,则不能简单肯定其完全的拘束力。仲裁裁决争点效与仲裁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存在不兼容之处,甚至有侵害仲裁公正之可能。因此,不应承认在仲裁裁决理由之上,有类似既判力的争点效力。  相似文献   

6.
随着中国大陆与台湾交流的扩大与加深,民间纠纷不可避免,仲裁日益成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入手,就仲裁的相关法规、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要件、管辖权、执行的进行、中止、恢复及终结、仲裁裁决的形成、仲裁裁决的执行力等方面分析了两岸仲裁法律制度的不同规定,并就其中的若干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7.
仲裁具有的民间、不公开的属性,以及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制度使仲裁需要有国家司法权的监督,才能保证其正当性。所以,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是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监督方式。但我国现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存在着国内裁决和涉外裁决"一视同仁"和"区别对待"两种呼声,对比这两种意见,前者似乎更为合理,应当逐步改变区别对待两种裁决的现状。不仅如此,撤销仲裁裁决具体程序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想法,例如缩短撤销之诉申请期限、明确当事人地位等。除此之外,现行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方式中的撤销裁决和不予执行还存在相互协调的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撤销和不予执行并存或者仅保留撤销裁决的监督方式。  相似文献   

8.
赵秀文 《法学》2006,(9):125-130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没有将“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概念作出明确区分,致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外国仲裁裁决应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此项裁决既包括由外国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下由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也应当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并不等同于外国裁决。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仲裁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外。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地点在我国,则仲裁庭适用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是我国仲裁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对该裁决享有撤销和拒绝执行的双重司法监督。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国籍的定位不十分明确。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仲裁地点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将《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修订为“外国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9.
刘东 《法治研究》2015,(2):89-98
在实践中,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形式多样,而现行法并不能为仲裁裁决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通过对比分析,在既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基础上,构建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较为可行。为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该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以及程序的选择适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海峡两岸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两岸有关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既有分歧也存在一定的共性。从两岸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看,仍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各自的司法和立法机关应当通力合作,加强协调与沟通,消除妨碍两岸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阻力和法律缺陷,共同为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维护两岸公司、企业和同胞的合法权益作出努力。  相似文献   

11.
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近十年,为更好的反映广州仲裁委员会近十年被撤销案件的情况,有必要对其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的总结和分析。本文首先以图表的形式回顾了广州仲裁委员会近十年来被撤销案件的总体情况,然后对被撤销案件的理由作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最后就广州仲裁委员会被撤销案件情况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杨桦 《河北法学》2012,(2):132-137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概念的提出是以承认仲裁的地域性为基础的。《纽约公约》提供了两种确定国籍的方法———裁决做出地标准和程序法律适用标准。虽然程序法律适用标准在理论上更为合理,但终因与实践的脱节而逐渐被各国所抛弃,裁决做出地标准成为了主流标准。《纽约公约》不仅将裁决的国籍作为承认与执行的前提,也将其作为撤销权行使的依据,而展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未来发展,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或将只适用于撤销领域,对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采取国际主义的趋势。当前,我国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及其确定标准。  相似文献   

13.
张卫平 《现代法学》2020,(1):116-131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试图实现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和国家对仲裁更全面监督的双重目的。但由于这一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制度被置于执行阶段,不予执行事由实质上成为一种被申请人针对执行请求的抗辩主张,从而与司法审查监督无关。且由于抗辩一旦成立即具有废除仲裁裁决执行力和既判力的双重后果,导致抗辩主张与实际效果的背离。现行制度的这一结构导致了审判权与执行权(执行裁决权)行使的混同。这一结构性缺陷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在认识上误认为仲裁裁决当然具有执行力。但在仲裁和执行法理上,执行力专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仲裁作为民间裁决要具有可执行性,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确认。这一过程是审判权的运用,而非执行权的运用。有鉴于此,应当专门设置对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审查程序,即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对仲裁裁决的确认申请,法院予以审查确认。法院的确认裁决与仲裁裁决共同成为执行根据。该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兼具诉讼性和非讼性。该程序使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执行保持了一致,也进一步实现了审执分离,使国家对仲裁执行的监督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4.
本文对非洲大陆撒哈拉以南地区国家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作了考察。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仲裁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大的部分:属于OHADA体制的国家;实施了1958年《纽约公约》以及/或其仲裁法是根据联合国国家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为模本而制定的国家;以及既没有实施《纽约公约》,也没有采纳《示范法》,并且也不是OHADA成员国的国家。文章对这三个法域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以及撤销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奥运会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世席 《法学论坛》2007,22(4):44-49
随着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临近,会出现奥运会特别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我国应当尽快制定或完善体育仲裁方面的立法和相关规定,承认包括奥运会争议在内的体育仲裁为可仲裁事项;撤回对《纽约公约》的商事保留,以使当事人能够根据《纽约公约》在我国提出承认与执行的申请.  相似文献   

16.
张生旋  陶波 《河北法学》2004,22(5):98-100
认为仲裁机构 (或仲裁庭 )有权就仲裁协议的主体根据具体案件进行解释 ,并且就仲裁协议当事人主体资格在适当时机扩展到未签约方应掌握的客观标准作了概述  相似文献   

17.
南非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南非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既可根据南非的普通法,也可根据南非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进行。根据南非普通法,如果外国仲裁裁决不是终局的,或缺乏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自然公正,或裁决是通过欺诈方式获得的,或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违反南非的公共政策,南非法院就不会承认和执行该裁决;而南非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是为实施《纽约公约》而制定的,不过,二者在内容上存在着不同。  相似文献   

18.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是区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在1997年之前按照《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1997年以后按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承认和执行。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在目前按照《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承认和执行。内地与台湾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根据1992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承认和执行,但是该条例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相似文献   

19.
公共政策是《纽约公约》框架下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传统抗辩事由,但由于其理论具有一定模糊性,导致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安排》引入了公共政策机制,以调整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程序。在各国法院对公共政策进行严格解释的大趋势下,由于两地道德观念相通、国家主权相同,为了更有效地促进两地司法协助的开展,两地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中应取消公共政策机制的束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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