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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 76号)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在具体的操作工作中,笔者常遇到外省籍的当事人无身份证只持户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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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合法证件。在民担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中,居民身份证也成为公民结婚登记的主要证件之一。然而,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时常为居民身份还“失真”而感到困惑。《婚姻法》中规定”“结婚年龄男刁得早于22周岁,女币得早于20周岁。”世一些青年,4达到早婚的目的,以身份证丢失为由,采取重新申请出时身份证的办法,弄虚作假,将出生年月提前,有的各至连户口簿上的年龄也一起改动。持写有有效期“三个月”或“六个月”等临时身份证作证件,使婚姻登记杜关判别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婚龄增加难度。1995年梅州市涉外婚姻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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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信息内容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为其办理婚姻登记?答: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后,婚姻登记机关方可为其办理婚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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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登记条例》已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意义、作用毋庸置言。在实施过程中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针对这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该如何执行?也就是如何确认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当事人如果不提供婚前医学检查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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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定职权。2003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则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这一法定职责有所限定,仅对相关材料进行简单询问和形式审查,并未对其是否还具有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定职权作出规定。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只需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声称无配偶,即可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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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所以,婚姻登记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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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办理婚姻登记,是贯彻《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有效途径.泰兴市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未出台前就实行了婚姻登记的集中办理.根据实践和对照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我认为当前集中办理婚姻登记需要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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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婚前医学检查问题未作规定。这就是说.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简称禁止结婚的疾病)明确以前,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不需提供医学检查证明了。这是否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不一致?是否会影响人口素质呢?答案是否定的。 一、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和结婚登记中需要进行的医学检查的区别 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新条例实施之日起失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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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自实施以来,受到了婚姻当事人的普遍欢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我们在办理婚姻登记的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一些问题.在此,笔者作如下归纳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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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受到了人们的普遍拥护和赞成,尤其是新条例实行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免检制度,使得当事人办理结婚更加快捷、方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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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自去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受到了婚姻当事人的普遍欢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我们在办理婚姻登记的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一些问题,在此,笔者作如下归纳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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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瞭望》2004,(6):32-33
民政部对外公布10条婚姻登记管理新规定,放宽了办理婚姻登记对身份证件的要求,并首次明确了非中国内地居民可以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赁户口簿复印件可登记根据很多人因条件所限难以提供户口簿的情况,《意见》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男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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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出台对婚姻登记这一民事行为,由政府的防范式管理变为婚姻当事人责任自负,不仅简化和优化了登记手续,而且体现了中国政府人性化管理的施政理念。但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改由本人声明,由此带来了若当事人因出国、贷款买房买车、办理房产证、出售房屋、房屋过户、考研、就业等需要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时怎样出具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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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机关不仅肩负着婚姻登记的职责,而且还承担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等服务任务。近年来,我国“婚姻登记证明”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婚姻当事人在办理银行贷款、房产过户、出国结婚等许多事项中,都需出具《证明》。但相关的政策、规定并未随着证明担负职能的增多而进行调整,《证明》的法律效力与承担的责任不相适应,其覆盖范围和链接也出现缺失,亟需进行规范、加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