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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公共机构适用算法进行决策对国家治理能力有明显赋能,但可能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带来新的挑战。既有的算法规制多侧重正当程序的控制,缺乏公共决策适用算法技术的实体边界。尽管各国对算法技术应用于公共决策的实体边界尚未有相对一致的规范,但传统法律保留原则仍可成为思考这一问题的基本框架。法律保留确定了公共决策适用算法时“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关系模式,也科以立法者在政府效能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具体权衡义务。基本权利保障、风险的可控性、价值判断和自由裁量作为禁区以及算法类型和所涉数据等都应成为法律可否例外授权的考虑因素。有效的算法影响评估制度作为有助于划定决策边界的预防性手段,同样可在源头处补强算法纳入公共决策的民主性和可问责性。  相似文献   

2.
基于个人信息的算法自动化决策越来越普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相关国内外法律都引入算法解释权加以应对。但由于算法具有黑箱性、不确定性与复杂性,算法解释权是否应理解为一般性权利还是限定性权利,要求系统性解释还是个案性解释、事前解释还是事后解释、人工解释还是机器解释,都存在解释争议与适用困境。在原理层面,这一争议与困境源于个人算法控制论。应以沟通信任原则重构算法解释权,将算法解释权的性质视为一种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性权利。算法解释权制度也应进行重构,建议根据自动化决策所处的行业领域、市场化程度、个案影响、企业能力而对其内容、程度、时间和方式作不同要求。  相似文献   

3.
论免受酷刑权的国际标准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李学勤 《河北法学》2008,26(1):192-197
免受酷刑权,即保持身体和精神完整性的权利。免受酷刑权国际标准的确立,是人类道德进步的一种象征。充分及真正普遍地实施国际法律文件中所阐述的标准是世界大家庭面临的艰巨任务。禁止酷刑是世界性难题。中国是《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但中国免受酷刑的保障现状与国际标准相比较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刑讯逼供现象还很普遍。这与《禁止酷刑公约》所规定的国家禁止酷刑的义务不符合,也导致了大量的司法不公的存在。随着国际社会禁止酷刑的发展,中国依照免受酷刑权的国际标准在国内积极推进禁止酷刑,在国际上全面接受国际监督就尤为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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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携带权首创于欧盟,以数据主体拥有数据控制权为基点,实现数据控制者之间无障碍传输数据。对数据可携带权进行解构后,从保障个人信息自决权以及促进良善社会发展两个层面对权利证成,以及分析域外国家模式的有益参考,数据可携带权在当前数字经济时代下,具有普遍适用的必要性。但是这一新兴权利在适用过程中面临权利属性不明、义务内容边界不清、侵犯第三方权益的窘境。对此,确定权利属性、明晰义务内容边界以及在场景化下对侵犯不同第三方权益作出相应的规制,实现数据主体、数据控制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以期数据可携带权在我国更好地落地。  相似文献   

6.
苏稳 《行政与法》2024,(5):104-114
政府自动化决策是一种由人工智能参与,部分或者完全取代行政主体参与,实现行政行为过程的自动化、无人化甚至智能化,从而产生对外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行政自动化决策在提升行政效率、坚守决策中立等方面意义凸出,但仍暴露出诸多不敷适用之处,尤其表现在责任认定标准存疑、责任主体识别困难、责任范围划分模糊以及侵权赔偿标准混乱等。基于此,当前应依据实际参与原则与契约自由理念厘清政府自动化决策的责任主体,明确政府自动化决策的责任范围,健全政府自动化决策的监督评估机制,形塑以算法解释权、算法拒绝权、损害评估标准为核心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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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第3款所确立的个人信息转移权将信息传输关系限定在信息处理者之间,有必要对第45条第1、2款规定的复制权进行扩张解释,证立出可维护个人积极地位的个人信息接收权。个人信息转移权与个人信息接收权构成了完整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在权利内涵方面,应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整体法律制度安排和可携带权的创设意义,从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客体、法律效果和行使条件等角度解释分析此权利。在制度体系建构方面,可携带权彰显了数据共享体系中的个人主体地位,其制度构建应当以场景为依托、以试验为理念不断完善和调整;其中,持续性携带模式和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权利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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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化发展阶段,荷兰通过组建关键信息数据总库和制定以人为本可信任的人工智能算法规则,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权利保护框架和数据保护框架,为引入风险路径创造了条件。在数字化成熟阶段,SyRI案不仅是风险路径的首次实际适用,其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揭示了复杂算法中,风险分析在分类手段、受力对象和推导逻辑上的颠覆性改变及其诱发的路径风险。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可以借鉴荷兰经验,并结合自身制度优势,通过使用更开阔的系统视角和更包容的协同工具,来应对风险路径从预防走向侵入所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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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1,(6):131-144
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主要是使用形式化、量化或精算方法来预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快速发展。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以法律现实主义以及循证实践为思想基础,以降低审前羁押率为目的,并以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支撑。从实践来看,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模型的预测正确率只达到中等程度,且并未超越司法人员的预测正确率。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科学性和公正性方面存在多重风险,如固化司法实践中既存的偏见歧视以及剥夺当事人辩护权等。为保障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有效适用,一方面应建构科学且公正的评估模型,另一方面应确保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在建构和实施过程中受到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制。  相似文献   

13.
自动化决策算法应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可以通过功利主义的激励论与对价论予以证成。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确权模式与客体审查规则却不能容纳自动化决策算法成为知识产权之客体。“保证公开”与“确认保密”的既有知识产权确权模式妨碍算法监管。同时,算法客体属性决定了其难以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完成客体识别。通过建构注册算法专有权制度对自动化决策算法予以知识产权保护,且能够协同促进算法监管。具体而言,首先,注册算法专有权制度可凭借注册制,满足知识产权确权与多元化社会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差异化需求。其次,以注册制为手段,实施自动化决策算法社会化利用管制,可帮助专有权人对自动化决策算法社会化利用行为进行专有控制。最后,注册算法专有权制度以专有性权利为对价换取知识公开,能够有效促进算法知识信息的传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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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经济离不开数据的有序流通与利用,数据可携权作为数据主体参与数据红利分享的重要机制已逐步为国外立法所认可.国内学界基于该权利构造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一般认为不宜引入数据可携权.但通过回溯数据可携权的历史源流,可以发现数据可移转的理念具有长期的产业实践基础,其权利的法律构造也呈现逐步完善的趋势.数据主体权利维度下,数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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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欧盟法院通过对"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的判决,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我国作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应当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被遗忘权本土化,使之成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对已经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该权利的性质属于个人信息权,在当前对该权利的侵害可通过《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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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法学的权利理论中,权利和义务的关联性原理得到了普遍认可.当然,这种关联性也存在例外.不存在对应权利的义务类型可被归纳为"对世义务".《民法典》第1035条第1款第1项是一个义务性规则,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通常情况下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的义务.该义务具有明确的相对人,不属于"对世义务",应存在对应的权利,即信息主体对同意与否的决定权.《民法典》第1037条更是采用授权性规则的立法表达,赋予了自然人查阅、复制、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可见,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使用"个人信息权"一词,但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中已经存在具体的权利内容.《民法典》分别使用义务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的立法表达,有其合理性和重要意义.我国正在制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拟设专章规定"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其中明示的权利有着《民法典》上的渊源,在性质上具有私权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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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删除制度的立法新发展。美国并不赞同欧盟模式的被遗忘权。加利福尼亚州立足美国法制传统构建了一个体现美国利益需求的被遗忘权。加州立法从维护个人发展权意义上建构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以数据最小化原则为基础,建构适用于消费者与企业之间数据处理的被遗忘权,赋予个人删除本人发布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一系列删除信息的例外,较好地协调了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和信息经济发展的矛盾。加州立法已成为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典范。未来,美国可能以加州模式为模板构建媲美欧盟被遗忘权的个人信息删除制度。加州对被遗忘权制度的取舍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的理解与适用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9.
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决策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鉴于目前我国行政决策制度存在的诸多不足,本文从行政决策主体制度、决策程序制度及决策责任制度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针对现有问题提出我国行政决策法制化制度构建的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完善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对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迫切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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