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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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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为土地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目前有关土地使用制度的配套实施细则尚未颁布,使有些问题尚不明确,本文试图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刚 《行政与法》2005,(9):110-112
土地制度是一个社会的重要财产制度,我国为发挥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的调节作用,以提高国有土地的利用效率,因而创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其目的就在于以土地使用权代替和发挥土地所有权的作用和功能。但是该项土地使用权制度最大的不足就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设定了限制,从而损害了市场作用的发挥和损害了公民的财产安全,因此有必要取消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限制,将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政治化或虚拟化。  相似文献   

3.
《担保法》第34条将“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列为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房地产交易、借贷等经济行为常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这是现实中的一个颇有研究价值的问题。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效取得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通常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在我国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的使用制度。当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1、依出让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  相似文献   

4.
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制度,是对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对于合理分配和利用我国稀缺的土地资源,改善城市经济结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国有土地一直实行的是行政拨划土地无偿无限期使用的制度。这种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究其表现主要有:第一、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由于土地的无偿使用,一些部门无视法律,乱占土地,或多占少用,或先占后用,甚至占而不用,土地即使闲置也不愿转让,耕地面积大量减少。第二、土地收益的正常分配关系被扭曲,国家  相似文献   

5.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实施,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以下简称转让),这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本文就此谈谈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6.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充分行使对于有效的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土地价值,促进我国地产市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它的流转也意义深远。文章通过对其流转方式的探讨,明确了几种流转方式的概念、生效条件,并对现行法律中有关规定提出了商榷性建议。  相似文献   

7.
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俊杰  张国敏 《河北法学》2006,24(3):131-134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是物权法要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正确地认识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必要的,应该充分地认识到: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惟一可自由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 一般公民与法人享有的是近似于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在民法上土地使用权起着所有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才是我国不动产的"自物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动产市场的基础.  相似文献   

8.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以下简称有偿转让制)。是在我国刚兴起的土地流转制度。其基本含义是:在保持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公民和法人可以将土地的使用权再转让给其他公民和法人并收取一定的转让金额。认  相似文献   

9.
劉玉 《中国法律》2012,(1):34-36,97
国企改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而土地资产处置则是国企改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国企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予以处置。  相似文献   

10.
土地是我国十分宝贵的财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推进,作为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进入市场,进行有偿出让。最近几年,笔者办理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招标及出让合同公证几百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文章结合公证实践,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的具体做法谈谈初浅认识。  相似文献   

11.
建国以来,我国城市土地通过接管、没收、改造、征购、征用等方式,大部分已变为国家所有,特别是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以后,使城市土地实现了国有化。1988年3月对宪法第十条第四款的修改,即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出让”。这是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上进行的重大改革,给我国土地使用权有偿经营奠定了法律基础。依照1990年5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地产市场仍然是坚持土地国家所有制,以国家垄断土地所有权为…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是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的房屋征收模式虽然理顺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政府和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土地使用权补偿的付之阙如,将使条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功能大打折扣。作为我国特有的财产形态,在房屋征收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事关被征收人重大利益,不容回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能被房屋完全吸纳,给予全面充分补偿才符合现代法治的公平理念,从而有利于化解现实中因补偿不足所引发的拆迁困境。  相似文献   

13.
今年以来,江苏省常熟市先后两次对底价为 790万元的 20多亩规划居住用地实行公开拍卖,成交价高达 1880万元,增值 1090万元,增幅达 137. 97%。该市为切实加强国有土地管理,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出台了《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的实施办法》和《常熟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等规定,并成立了由纪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建委、土管、监察、物价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土地拍卖领导小组,逐步形成以公开招标和拍卖为主要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化开发,并从源头上治理…  相似文献   

14.
本文试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出发,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保障土地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一、出让合同的性质《城币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关于出让合同的性质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出让合同是一种新类型的经济合同。国土机关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这种特殊的商品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旨在使土地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这种带有一定经济目的的合同是经济合同。有的观点认为:出让合同的性质具有双重性,既有行政性,又有经济合同性。出让合同既是土地使用权批准证书,又是…  相似文献   

16.
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中的双重身份,使得出让合同具有了民事行政双重性质,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和矛盾的情形。出让合同纯化为民事合同将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7.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无偿划拨到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法律变更土地制度和管理体制是国家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的经济体制决定并要求一定的土地管理体制与之相适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途径,只能通过政府依据土地使用计划进行  相似文献   

18.
《商务与法律》2005,(3):34-35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28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上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28条,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司法解释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而且对甲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和受让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此外。对“一地数转”引发的纠纷。  相似文献   

19.
顾佩芳 《中国司法》2008,(11):69-72
一、引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因其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历来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点,交易行为不仅要达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的目的,同时还必须做到杜绝权力腐败、避免暗箱操作。为此,我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走过了从协议方式到可采取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再到《物权法》规定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相似文献   

20.
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应为经济法律行为。理由是:1.出让行为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2.出让行为的目的和完成过程均体现出明显的国家干预,贯彻国家意志;3.出让行为是有偿的;4.违反出让合同的责任是复合而非单一的。由此指出“民事行为说”与“行政行为说”各自的不足和目前立法中的缺陷。最后,鉴于出让行为系经济法律行为,建议应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出让方,从而更好地实现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干预,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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