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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女要求房屋析产 裘某与裘老汉夫妇原本是养女与养父母关系,双方去年解除收养关系。今年,裘某为了动迁房屋,又将曾经的养父母告上了法庭。原来,在双方未解除收养关系前,某置业公司对三人的一套房屋进行拆迂,为他们提供了两套安置房。两套房屋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均为裘老汉夫妇及裘某,房屋一直处于共有状态。裘某称既然双方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  相似文献   

2.
《法庭内外》2006,(10):59-60
法官: 李伟平、徐袒丽夫妇于2002年3月从福利院收养一名男婴,取名李安。2004年徐袒丽生下一男孩。李伟平、徐袒丽夫妇有了自己的亲生孩子后,对养子李安态度日益恶劣,并经常打骂、冻饿李安。福利院得知后,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对李伟平、徐祖丽夫妇与李安的收养关系。请问,依照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应如何解除?  相似文献   

3.
庄严 《法庭内外》2008,(12):39-40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女要求房屋析产裘某与裘老汉夫妇原本是养父母与养女关系,双方去年解除收养关系。今年,裘某为了动迁房屋,又将曾经的养父母告上了法庭。原来,在双方未解除收养关系前,某置业公司对三人的一套房屋进行拆迁。考虑到裘某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且已婚,动迁公司便对裘某以多一人的份额进行安置,提供了两套安置房。  相似文献   

4.
请你断案     
《江淮法治》2008,(22):57-57
收养关系如何才能解除? 小芹大伯年已七旬,仅有的一养子(3岁时收养)现年46岁。养子已娶妻生子,与小芹大伯、大妈在一起生活。可自从年初大妈病逝后,小芹大伯与其养子的关系便紧张起来,养子对小芹大伯的态度越来越恶劣,最后竞将大伯赶出家门。不得已,小芹大伯只好住在小芹家。老人被赶出来后,心情不好,身体每况愈下,身无分文,住也没有地方。老人的愿望就是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这么多年来抚养养子花费的费用和自己给养子置的家产。不知老人的愿望能不能实现?  相似文献   

5.
宏剑 《检察风云》2014,(20):66-67
养父母和养子女,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可以通过法院或民政部门解除收养关系。然而,解除了收养关系,含辛茹苦将孩子抚养大的养父母,在怎样的法律条件下,才可能讨要抚养费?还有,当养父母年老体迈、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时,因为解除了收养关系,还能要求没有"任何关系"的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相似文献   

6.
《法制与社会》2011,(17):61-61
编辑同志: 我邻居老王夫妇膝下无子,于是收养了同街道的孤儿小祥作为养子,小祥直到结婚成家仍与老王夫妇生活在一起。但日子长了,小两口与老两口便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甚至在4年前订立书面协议,约定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由小祥补偿给老王夫妇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近3万元。  相似文献   

7.
2006年7月1日实施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办理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相似文献   

8.
我国《收养法》于1991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1日后又施行了修改后的《收养法》,根据该时间段,可将我国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分为1992年4月1日前、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1999年4月1日后三种情形。具体而言,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程序、效力、解除等并无专门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9.
子午 《江淮法治》2014,(20):13-15
正养父母和养子女,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可以通过法院或民政部门解除收养关系。然而,解除了收养关系,含辛茹苦将孩子抚养大的养父母,在怎样的法律条件下,才可能讨要抚养费?当养父母年老体迈、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时,因为解除了收养关系,还能要求没有"任何关系"的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相似文献   

10.
长期以来,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二是当事人本人亲自申办.但涉及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如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等公证事项(以下简称涉身份事项),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应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均将本人亲自申办理解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为原则.  相似文献   

11.
最近,民政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引起人们的关注,从2009年4月1日起,收养子女又有了新的要求。那么如何收养子女呢?首先搞清收养的内涵。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12.
文中 《中国公证》2004,(4):35-35
[案例] 王某,男,1948年与浙江省杭州市陈某结婚,1949年赴台后与陈某失去联系.1952年王某又与台湾居民李某在台结婚,并生有一子一女.1958年,王某在大陆的配偶陈某收养张某为养子.1991年王某回大陆探亲,得知陈某并没有改嫁,便承认张某为养子,并在公证处与陈某共同办理了收养公证.1992年,王某与其在台湾的配偶李某及养子张某向台湾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王某、李某与张某的收养关系,以便张某能够赴台探亲.并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大陆公证处出具的王某、陈某收养张某的公证书,李某同意收养张某的声明书.台湾法院在审查后认为,该收养申请不符合台湾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将申请予以驳回.之后,王某多次向台湾有关部门申请,但始终都得不到认可,一直到2002年,考虑到与张某的收养关系在台湾得不到承认,王某向原办理收养公证的大陆公证处提出要通过公证解除与张某的收养关系.  相似文献   

13.
王雪 《法律与生活》2014,(18):46-47
正2014年8月,家住北京的钱子萌诉弟弟钱强要求分隔遗产案达成调解协议,她分得养父母遗留下来的50万元存款。钱子萌两个月大时被亲生父母过继给了现在的养父母。大学毕业有了工作后,钱子萌与养父母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此后,她仍尽最大的努力与养父母一家处好关系。养父母去世后,留下两套房产和50万元存款。养父母的亲生儿子钱强以钱子萌已与养父母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为由,拒绝她继承遗产。姐弟为此对簿公堂。钱子萌已经与养父母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为什么她还能分得遗产?  相似文献   

14.
曹蕾 《法庭内外》2012,(12):48-50
1948年,25岁的张虹因家庭出现变故,无奈将年幼的女儿江枫送给他人抚养;骨肉分离40余年后再次相聚,母女之间却难以挽回昔日的亲情。矛盾越积越深终于爆发,89岁的张虹一怒之下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履行赡养义务。2011年12月,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枫与养父母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成立,与生母张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解除,一审判决驳回了张虹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5.
随着地球村的形成,涉外收养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的大背景下,本文将进一步探讨当今涉外收养的概念及发展、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并从比较法的角度横向观察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最后就我国相关法条进行点评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促进涉外收养沿着健康、有序、合法的轨道发展。  相似文献   

16.
李春霖  阎燕 《政法学刊》2008,25(4):41-44
收养公证具有民主性、自便性和平等性,因为订立收养协议是在充分协商、自愿自主、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的。收养公证具有规范性和法治性,因为收养公证从申请、受理、审查、出证乃至解除等全过程,都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收养公证具有诚信性和效益性。因为收养公证是按照人们的传统习俗、精神、灵魂、道德和言而有信的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故有极高的效果性和可行性。收养公证具有正义性和道义性,因为这种精神符合“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这既是行急人危的恻隐之心,又是人类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已成为世人广为称道和颂扬的美德。  相似文献   

17.
《法治与社会》2005,(7):43-43
2005年3月,我与妻子由于结婚多年未育,所以打算收养一名孩子。于是,我们通过民政部门联系收养了一个女孩.请问:收养公证该如何办理?  相似文献   

18.
《法庭内外》2006,(7):59-60
法官: 我的妹妹于1997年去世后,侄女张晓当时读小学一年级,因张晓的父亲张某被判7年有期徒刑,我们就承担起抚养张晓的责任。2005年10月份,张晓的父亲张某出狱,张某到我家看望张晓,他见张晓在我家生活得很好,因张某自己当时没有固定收入,也就没有提张晓抚养的事。2005年10月份,张晓考上高中,张某要求张晓由他抚养,我认为我与张晓之间已经形成收养关系,所以不同意张晓由张某抚养。双方发生纠纷。后来张晓在张某的劝说下一直不回我家居住。我能要求继续抚养张晓吗?  相似文献   

19.
20年前收养儿子,2000年后将儿子告上法庭时才知道收养不符法律规定,但实际上的多年收养关系,能否在自己晚年争取到“儿子”一定形式的扶助?发生在河南省三门峡市的一起抚养关系纠纷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同时,也引起了国内法学家的关注,亲情裂变的“家庭”因此走上了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  相似文献   

20.
刘莎 《法制与社会》2012,(30):37-38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关系是收养人按照法律规定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所产生的拟制父母子女法律关系。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与亲生子女父母间的关系大致相同,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收养关系的建立,可使孤儿、弃儿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重获家庭的温暖;亦可以满足无子女者希望抚育子女的愿望,不仅使其得到精神上的抚慰,更可使其老有所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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