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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对政协协商的主体和客体问题的研究是人民政协理论的基础性研究.政协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协商.人民政协不是协商主体,只是协商的组织机构和平台.政协协商的主体包括两方,一方是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和各级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一方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政协协商的客体,即政协协商内容的总和.相关文件对政协协商的客体规定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应在及时总结各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拓宽政协协商的内容和范围,探索制定政协协商事项的具体清单.明确政协协商的主体和客体,对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和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行总体布局之后,党际协商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分别发展成为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民主党派作为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双重主体,在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中存在非均衡性.化解这种非均衡性,需要以人民政协界别建设为核心促进政协协商的发展,并由政协协商的发展推动政党协商的发展,最终使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中实现均衡发展.  相似文献   

3.
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提法不同、概念不同,但都协调统一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政党制度之中,统一于中国的多党合作制度之中。立法协商的探索,正好成为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联系互动的契合点。赋予了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更加重大的历史使命,揭示了中国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路径:通过界别协商和党际协商的延伸、推进和互动,从而充分发挥政协的整体优势,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进行参政议政的组织化作用。  相似文献   

4.
政协协商和基层协商都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具体形式。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有其必要性:有利于基层人民群众协商能力的培养;有利于补齐基层社会治理的短板;有利于人民政协的协商更加地"接地气"。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有其可行性:有科学的理论作指导;有可供学习借鉴的具体实践探索。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关键在于找准具体衔接内容,使二者在"人"、"协商议题"和"协商成果共享"三个方面实现有效衔接和协同发展。  相似文献   

5.
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在共产党领导下发挥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这也是人民政协发挥智库功能、进行咨询决策的依据。通过对绍兴政协智库作用发挥的实证研究,提出了完善协商智库功能发挥的法律依据;建立协商智库功能发挥的制度保障;探索在政协设立权威的民意调查机构;加强协商智库人才培育;打造"互联网+政协"智库支撑平台;形成以政协为纽带的智库联盟,是有效推进政协协商智库发展的现实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6.
作为政协协商民主的形式之一,提案办理协商集中体现了提案人、承办单位、政协组织等多元主体相互配合、平等协商参与公共决策的价值理念。近年来,基层政协积极探索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既取得了一定成效,也面临一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坚持行之有效的提案办理协商机制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协商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7.
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具有协商组织架构完善、协商程序严谨、协商机制成熟等优势。井研县政协通过把牢协商推进“方向舵”,拓展联动履职“新平台”,打造协商推进“生力军”,压实协商落地“监督网”,探索协商实践“新经验”积极推动协商民主向基层延伸、与基层协商嵌入。要做好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的有效衔接,必须坚持“党委主导、政协主推”“政协搭台、群众协商”“优势互补、互融共促”的原则,从“一核引领”把方向、“两维延伸”强支撑、“三方协同”汇合力、“四个衔接”提质效上下功夫。  相似文献   

8.
立法协商是协商民主创新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具有联系广泛、智力密集、地位超脱等特点,推进立法协商具有独特优势。党的政策、有关法规、政协章程、地方规章等为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提供了依据。政协立法协商工作机制主要有出台工作条例、立法规划协调、立法调研起草、立法论证咨询、立法辩论听证、立法评估评议等。  相似文献   

9.
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同属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协商民主的典型表现形式。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互相补充。在协商主体、协商内容等方面有相同、相似或者交叉的部分。两者的区别表现在协商渠道、参与主体、协商形式等方面。  相似文献   

10.
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形式。这两种基本形式有着各自较为鲜明的特色,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协商的主体不同、协商的路径不同、协商的时间不同、协商的具体形式不同。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不同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是多形式的,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11.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决定了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形式,具有强大的政治功能。新形势下,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创新实践,要提高参与政协界别主体的协商意识和能力;在践行协商民主基础上逐步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相似文献   

12.
基层协商民主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直接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建立基层协商民主联动机制非常必要。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中,应以政协为牵引者或主持人,建立联动机制,通过完善基层政协机构,理清基层政协职能,建立基层协商民主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民主协商活动来提高基层协商民主水平。同时,基层政协在牵引或主持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还必须要处理好与党委、人大及上级政协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探索开展网络议政远程协商是人民政协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任务,是推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文基于对江苏省政协网络议政远程协商工作的研究,结合全国政协、兄弟省市政协开展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的经验做法,围绕实践现状、经验总结、存在问题等方面深入探究,提出更加科学有效开展网络议政远程协商工作,提高协商实效的设想与建议,为各级政协组织更好地开展网络议政远程协商提供有效参考。  相似文献   

14.
双周协商座谈会是全国政协实现政协职能的重要途径和表现方式,具有激活政协职能、促进社会民生问题的解决、保障政协监督权的实现、为执政党和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提供智力支撑等作用。2013年双周协商座谈会重新开启以来,双周协商座谈会在巩固中国协商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扩大中国协商民主政治的群众基础、推动中国协商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完善等方面对我国协商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要着力完善双周协商座谈会决策民主化功能,提高双周协商座谈会制度化进程,促进中国协商民主政治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是人民政协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是江苏政协依托既有党政体系,通过下沉资源实现的协商制度创新。与以往地方政协创新的实践相比,“有事好商量”已在平台建设、议题选择、协商流程、结果反馈等方面初步探索形成一整套的运行机制。由于充分利用了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的优势,“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既帮助基层政协实现了工作的下沉,也激活了基层协商的治理效能。作为一项地方性的制度探索,“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不仅具有鲜明的江苏地域特色,同时也蕴含普适性的价值,具有制度扩散的潜能。  相似文献   

16.
根据十八大精神的新要求,新时期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工作意义重大。但是,基层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效却难以得到保证。为此,可以从人民政协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政部门对政协工作的重视,科学选定协商议题,加强制度化建设、规范协商民主的主客体、程序和形式,建立政协协商效果反馈和问责机制等方面,全力提升基层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17.
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的有机衔接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盐城市对此进行了有益探索,坚持把基层党组织主心骨作用、人民主体地位和协商民主主阵地功能有机融合,构建一方主导、多方参与的公共协商平台,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政协智慧和政协力量。  相似文献   

18.
根据十八大精神的新要求,新时期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工作意义重大。但是,基层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效却难以得到保证。为此,可以从人民政协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政部门对政协工作的重视,科学选定协商议题,加强制度化建设、规范协商民主的主客体、程序和形式,建立政协协商效果反馈和问责机制等方面,全力提升基层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19.
界别协商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基层政协界别协商的主要实践形态有界别民意协商、界别网络协商和界别对口协商.从群众认同、决策影响、社会反响等维度来看,基层政协界别协商具有较强的效度.完善基层政协界别协商,要增强界别意识,科学合理设置界别;明确界别组织归属,提高组织化程度;健全界别协商程序,完善运行机制;完善界别协商实践形态,助推基层协商.  相似文献   

20.
政协参与立法是近年来地方政协尝试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协商民主不应是政治理想和方式,而且应当具有制度的保障。民主立法是政治民主的首要形式,理应体现协商民主的精神。各地政协尝试的参与立法实践,不仅深化了政协政治协商的内涵,而且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条件下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按照进一步推进协商民主的目标,在政协参与立法方面,要把政协参与立法明确为政协政治协商职能的重要内容。政协参与立法不是政协升格为两院制的手段,而是我国协商民主的应有之义。政协参与立法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还是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体现,与西方两院制下的立法有着本质的不同。推进政协参与立法,在政协参与立法中形成政协参与立法的制度规范,不仅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而且符合民主法治的发展规律,具有极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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