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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A(男方)和B(女方)为夫妻且均已死亡,他们生前在郑州市遗留有一处房产。A和B生前均无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也未立过遗赠或遗嘱;A和B各自的父母均先于他们死亡;A和B没有生育任何子女,但他们曾于上世纪60年代收养了A的哥哥家的一个孙子C(C当时年龄约为1岁).并办理了户口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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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前还与她一同在北京照料癌症晚期的母亲的哥哥,一向开朗、乐观,怎么忽然就成了精神病患者了呢?2006年12月26日,李明华带着哥哥李明海来到北京市安定医院,为哥哥挂了精神科专家号,半个小时后,专家对李明海的诊断是:高血压,无精神病史,需进一步观察。哥哥到底有没有罹患精神分裂症?这令李明华困惑不已。一个半月前,从北京赶回新疆昌吉处理母亲后事的李明华意外闻知了另一个噩讯:35岁的哥哥李明海因患精神分裂症,已被嫂子刘美云送往新疆第四人民医院治疗“,怪不得之前哥哥的手机一直打不通”,李明华说,但令她不解的是,几个月前还与她一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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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5年,王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次年生育女儿王某乙。2009年10月,王某与李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王某在婚前购买的一套面积为116平米的房屋,房屋产权属男方所有,离婚后,该房屋归女儿王某乙所有,由李某和女儿居住,离婚后男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2012年1月,王某与李桌双方进行了复婚登记。2014年12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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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老王不再唉叹了。2013年,老王不再唉叹的变化在服刑人员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一日三叹的老王怎么就不再唉叹了呢?大家都不约而同地追问,老王怎么会有这么大的变化?他是如何改变自己的一日三叹的呢?面对大家的追问,老王很爽快地告诉大家:"是《光明行》丛书引领了我、改变了我,教会了我怎样做人、如何在服刑中做得有意义,让我看到了新生。"熟悉老王的人都知道,以前的老王起床后先是发呆,随后"唉"的一声,便不再多说一句话。眼前的任何事情他都不闻不问。午饭后,他依旧是一声长叹,算是下午的开始。晚饭后的一声长叹,算是他一日中的小结。这样日复一日地过着自己的刑期,老王把自己的心事全融入三声唉叹中。这样的唉叹,连他自己都不知道伴随了他多少个服刑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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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情人合约购买彩票,并将彩票放置于男方处。彩票中得大奖后,男方欺骗女方彩票未中奖,私下独吞奖金。女方得知真相后,对男方的所作所为十分的气愤,以彩票系其购买放置于男方处,要求男方全额归还奖金。而男方则以彩票系他购买,奖金当属他所有为由,拒绝归还,由此引发纷争,两人反目成仇,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那么,情人合约购买的彩票,大奖应当归谁呢?2013年4月27日,江苏省官兴市法院对这起巨额彩票迷案给出了答案。而法院的判决结果,也让人多少感到一些意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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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7):33-37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当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在遗嘱中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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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美满的婚姻,因男方“一夜情”裂变.离婚6个月后,女方生了一个孩子,却不是前夫的,证明她婚内已出轨.这种反转的剧情,让男方难以接受.他以婚姻忠实义务为由对自己在离婚过程中所放弃的财产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悔请求.法院会怎么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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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故事是这样的.哥哥与弟弟感情一直很好.弟弟开公司做生意,哥哥还曾到弟弟的生意场所帮忙干活,而弟弟也时常在经济上对哥哥进行适当补贴.3年前,哥哥因肝病去世;3年后,哥哥的爱人突然在抽屉里找出一张50万元的借条,借款人是弟弟,出借人是哥哥.209年4月19日,嫂子将弟弟告上法庭,要求还还钱.庭上,双方就借条是否为"真的假借条"?哥哥是否有经济能力出借50万元等展开了激烈争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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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王平和李丽自由恋爱,婚后育有一女。2009年,因王平有过错,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住房一套归女方所有,男方在房产证下来后为女方办理过户,之后女方按照市场价给男方10%的房屋折价款;汽车一辆归男方所有,男方给女方车辆折价款4万元;婚生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成年。房子一直由王平持有。2010年年初,王平办下了房产证,其非但未依约把房子过户给李丽,还把房子卖给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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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这条规定包涵了照顾母性和子女利益的两个方面.因为妇女在怀孕期间或刚分娩后,精神上、肉体上已十分痛苦,胎儿或婴儿正在发育,均须特加保护,使他们谋得安定的生活;如男方于此时期向女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感情刺激过大,甚至发生生活上的困难,势必严重地影响到母性健康和胎儿或婴儿的发育,所以有禁止男方于此时提出离婚要求的必要.但有些人对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的精神有不同的理解和主张.他们认为:这条规定只能适用于由夫妻同居关系而怀孕的;对子女方在婚前或婚后和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而怀孕的,不适用这条规定.即在这样的情况下,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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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在1993年7月写给其父母一份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其内容:“父母去世后本人放弃父母留下的8间楼房价值10万元的继承权,本人继承份额由二个哥哥继承。”1994年该女父母先后去世,未立遗嘱,该女的两位哥哥欲继承父母遗留下的8间楼房,而此时该女则提出撤销原声明书,要求与其两位长兄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该女的两个哥哥则声称妹妹已声明放弃其继承权,所以无权再提出继承父母的遗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其女便诉讼至法院,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法院受理后对此案中的声明是否有效,该女是否享有继承权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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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致女方怀孕,男方便签订书面协议,承诺只要女方生下孩子,就提供女方优越生活条件。谁知,女方生下孩子后,男方以双方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属无效协议为由,意图全盘推翻双方之间的协议。无奈之下,女方持书面协议,将男方推上被告席,索要母子的生活保障费。那么,"小三"以生育条件换取的母子生活保障,情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协议一方能否反悔?"违反公序良俗"能否成为男方推翻孽债协议的借口和理由?2012年情人节,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因孽情引发的纠纷给出了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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