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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析累犯的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应霞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6,(4):119-120
行为中心论的累犯概念注重犯罪行为和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行为为主线;行为人中心论的累犯概念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刑事实证学派建立的行为人主观要素为基石。我国刑法中的累犯概念属于行为中心论的累犯概念。将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状况充实到累犯概念之中,与我国刑事立法的总体精神、刑罚目的以及设立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2.
韩路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4):60-62
“成瘾”是行为人由于反复或者过度从事某种行为而导致的一种精神行为障碍,行为人在这种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即为“成瘾”犯罪。成瘾犯罪的产生有多种原因,因此,对其预防也应从多方面入手。精神行为障碍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成瘾”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大小将决定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 相似文献
3.
马麟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1):49-51
“刑事责任”一直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但是,其概念本身却又广受争议。从法理学上认识,所谓“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以此作为前提,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是刑罚的内在原因。 相似文献
4.
根据现有理论,从刑事责任的概念等五个方面反思刑事责任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的位置,传统的刑法学体系结构不能使刑事责任的本意充分发挥。刑事责任是指由行为人实施了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不可容忍的危险之行为所产生。并在行为过程中不断强化,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应当承担刑法对行为人及其行为的客观而抽象的谴责与否定性评价。刑事责任应当是犯罪与刑罚的上住概念并作为一个全局性根本性概念贯穿于刑法的适用过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改为罪刑相适应原则。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是:刑事责任—犯罪—刑事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5.
6.
作为犯罪行为人悔罪思过方式的赔礼道歉,是刑事和解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真诚、自愿的赔礼道歉,有其基本的构成要素。源自犯罪行为人内心忏悔的赔礼道歉,具有补偿被害人心理损伤、安抚犯罪行为人自我良心以及重整社会道德尊严和法律权威之程序功能。在刑事责任承担的语境下,犯罪行为人赔礼道歉的动机复杂多样。在具体的和解实践中,犯罪行为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并决心改过自新,是确保赔礼道歉道德性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7.
朱昌波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4):30-32
刑事法律关系是我国刑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点.刑事法律关系是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在国家和犯罪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的刑事责任追究权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承担义务为内容的一种单向性权力义务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具有客观性、强制性和纵向不平等性特征. 相似文献
8.
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要件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晓生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0(2):11-12
文章认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只是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由此论述得出结论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直接联系,它不应当成为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只是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要件。文章主张将刑事责任能力从传统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中剥离、抽取出来,作为刑事责任理论的内容。 相似文献
9.
李蒙蒙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25-27
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在具备犯罪心理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无犯意则无犯罪",犯罪心理已经成为刑法的必备要件。 相似文献
10.
卢文华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4)
已调解赔偿的刑事案件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卢文华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调解,并由行为人根据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类案件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笔者作些粗浅分析,以期抛砖引玉。流氓、毁坏财物等刑事犯罪,致使公民遭受不同程度的物质损失,公安机关受... 相似文献
11.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现实困境及其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世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5):87-91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是坚持“共犯从属性说”的日本学者诠释共同犯罪人责任根据的有力学说。“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核心就在于将共同犯罪视为一个行为而不是数个行为,所有的行为人对“部分行为”承担整个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无疑是严重违背个人责任原则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充分暴露出了现有共同犯罪行为理论的根本缺陷。克服这一根本缺陷的出路就在于认识到行为不仅仅止于行为人的身体动静,而是必须利用客观存在的外部条件。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同犯罪人正是将他人的行为作为自己行为时所利用的客观条件而具有了独立的行为。因此,每个共同犯罪人是对自己独立的行为而不是“部分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孙洁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3):42-45
紧急避险是一种通过牺牲无辜第三人的利益来保护自己或他人利益的行为,实施紧急避险的行为人之所以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要分不同的情况讨论,如果行为符合"优越利益原理"则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如果不符合"优越利益原理",但在当时的情形下,难以期待行为人做出适法行为,则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也可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即坚持"两分说"才可以完整地阐明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13.
环境刑罚辅助措施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兰香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3):55-64
环境刑罚是行为人承担环境犯罪刑事责任最主要的方式,然而,仅靠环境刑罚显然不能很好地达到制裁环境犯罪、救济环境权益的目的.因此,在判处环境犯罪人刑罚的同时适当考虑刑罚辅助措施,对于环境恢复和权益保障能够起到很好的调剂作用.环境刑罚辅助措施又称环境犯罪补充性处罚方法,是指对环境犯罪人所采取的刑罚之外的旨在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环境,救济被犯罪行为减损的自然资源的非刑罚处置措施,包括教育性处罚措施、民事性处罚措施和行政性处罚措施三类. 相似文献
14.
王瑞君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3)
建议刑法增设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王瑞君一、立法理由:首先,从医疗责任事故的危害性来看,有追究有关失职医务人员刑事责任的必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一般违法和犯罪的最基本属性,也是行为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从实践中发生的医疗责任事故来看,有的给当事人造成... 相似文献
15.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3)
连累犯是事前与他人没有通谋,明知他人的犯罪行为或性质而事后故意提供帮助的人。连累犯中的“明知”是清楚、明白地知悉事前犯罪人的行为或性质,而总则中的“明知”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无论是本犯揭发连累犯的罪行还是连累犯揭发本犯的犯罪行为均有成立立功的空间。当连累犯自首的同时又符合立功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并且优先考虑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16.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6,(5)
连累犯是事前与他人没有通谋,明知他人的犯罪行为或性质而事后故意提供帮助的人。连累犯中的"明知"是清楚、明白地知悉事前犯罪人的行为或性质,而总则中的"明知"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无论是本犯揭发连累犯的罪行还是连累犯揭发本犯的犯罪行为均有成立立功的空间。当连累犯自首的同时又符合立功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并且优先考虑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17.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5)
相约自杀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以相约自杀各方在共同实施自杀行为时所起的作用为依据,相约自杀可以分为不单纯的相约自杀和单纯的相约自杀两类。不单纯的相约自杀,是指行为人一方在实施自杀行为过程中,具有欺骗、帮助、教唆另一方行为人等情形的相约自杀行为。不单纯相约自杀的各种表现形式实质上属于与相约自杀相关的其他自杀形式。就单纯的相约自杀而言,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主体包括自杀身亡的行为人一方、未实施自杀行为或未完成自杀行为的行为人一方和为相约自杀提供工具的自然人或单位一方。在这三方主体中,未实施自杀行为或未完成自杀行为的行为人一方和为相约自杀行为人提供工具的自然人或单位都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但考虑到单纯的相约自杀性质的特殊性,在对上述责任主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相似文献
18.
贾建平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1):52-54
刑法意义上的先行行为是指在行为人自己的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但不能是犯罪行为;先行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先行行为不属于刑事归责的义务,不必考虑其是否有责任或无责。 相似文献
19.
万毅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3)
一、严格刑事责任的源起 人类社会早期的刑法是客观主义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刑法中,实行的是客观责任或日结果责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结果,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问行为人主观 相似文献
20.
买忠香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4):147-150
在行为不符合特别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但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时,由于法条之间不具有排斥关系,因而应以普通法条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以普通法条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实现刑法的任务;可以实现形式上的合理性,利于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