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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建筑物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划分——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条、第3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区分所有形态存在的建筑物之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划分,主要从两个角度去衡量:构造和功能.专有部分在构造上具有其独立性,在功能上系为个别业主所专用;共有部分在构造上表现为无法与其他部分相独立和区分,在功能上系为全体业主所共用,满足业主的公共利益.就此而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于业主的专有部分界定了其独立性特征,对于业主的共有部分明确了其组成和公共场所、公有设施等范畴的涵义.这一司法解释对于解决有关物业纠纷、明确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间的界分、增强<物权法>的可操作性,都将具有积极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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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共有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保护前提———识别共用部分〔1〕的范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现代建筑技术的高度发达而产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它是一项复合型权利,是对一栋楼房中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集合。由于“共用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2〕因此,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核心权利,但对其理论研究的不足,立法保护的缺漏,使其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最易发生纠纷和最易受到侵害的权利。因此,探讨共有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共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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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区分所有之共用部分是住宅小区共有权结构中另一"物法性"要素,界定业主区分所有之共用部分所有权的性质、归属,厘清共有权的内容,探究所有权和专用使用权的法律性质,进一步研究住宅小区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是我国新兴的不动产所有权人自治管理组织.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的法律性质,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规定.确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的法律性质对于确定组织及其成员、任职人员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归属,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的对内对外关系均有重要意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诉讼主体地位以及责任能力的探讨揭示了其法律性质的特殊性.赋予其法律人格是明确其内外部关系较为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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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多层高层住宅通常为区分所有建筑物,即为数个所有人区分所有一幢建筑物,每一区分所有人既拥有其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又对其共用部分拥有共有权。这种建筑物因不同于传统的单一所有权或共有权的建筑物,必然有其复杂的法律关系,德国人称之为“惹事生非的住宅”,故世界发达国家都有专门法律制度予以调整。在美国有“联邦公寓所有权法”,在奥地利、德国有“住宅所有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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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之共有权及相关纠纷案件的审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城市化、住房商品化的迅猛推进,建筑物区分所有已成为我国城市居民最普遍的住房所有形态。区分所有的根本特点是一幢楼宇被区分为各自独立的单元,因而成立多个相互独立的所有权。区分所有人在对这些独立的单元享有排他的专有所有权的同时,对楼宇以及楼宇所在小区的共用部分也享有共有权、共用权,同时,还因共同关系产生成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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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住房商品化的迅猛推进,建筑物区分所有已成为我国城市居民最普遍的住房所有形态。区分所有的根本特点是一幢楼宇被区分为各自独立的单元,因而成立多个相互独立的所有权。区分所有人在对这些独立的单元享有排他的专有所有权的同时,对楼宇以及楼宇所在小区的共用部分也享有共有权、共用权,同时,还因共同关系产生成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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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权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在住房商品化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既非单独所有,又非共有的所有权制的特殊形式。区分所有权是伴随现代城市的发展、多层建筑与物业区域的出现而产生一项重要不动产权利,是一种新型的不动产权利形态。在区分所有权制度下小区业主拥有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用部分的持分权以及因此形成的成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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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病历的内容、形成等来区分病历所有权的归属,笔者将病历分为三部分:客观部分、主观分析部分、治疗部分,分别归属于患者、医方所有、治疗部分归患医方共用的观点,并对病历的使用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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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理论界和实物界讨论的热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各人就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推定由各所有人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由于相邻关系和共有关系的存在,为维持和谐生活秩序,必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为实现这一目的,通常由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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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11):45-48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在该建筑物中自己专有的部位行使所有权四项权能,未经该建筑物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和物业经营管理者、维修者许可,不得对该建筑物的共用部位行使权利。二、公有住房售出单位对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承担着维修责任。售出单位在与公有住房买受人签订的售房协议中,为了不加重自己一方在住房售出后的维修负担,约定买受人不得实施有碍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安全的行为,这样的约定没有限制买受人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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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病历的内容、形成等来区分病历所有权的归属,笔者将病历分为三部分:客观部分、主观分析部分、治疗部分,分别归属于患者、医方所有、治疗部分归患医方共用的观点,并对病历的使用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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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1992,(1)
日本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物;就一个统一物,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这就是所滔“一物一权主义”。该所有权或者属于一人(法人或自然人)所有,或者属于若干人共有。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着一个统一物能够分割为几个紧密联系的、但又是相互独立的部分,每一部分分别属于不同人所有的情况。在日本民法上,作为一物一权主义的例外,也承认对于一个统一的建筑物的各个独立部分,分别成立不同的所有权,这就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当一栋建筑物在构造上能够区分成若干部分,而每一部分可以独立地用作住宅、店铺、事务所等用途时,则该建筑物的每一独立部分均可以成为所有权的标的,由此所成立的所有权,即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围绕着区分所有权关系的调整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则构成了日本民法上的区分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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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划分在理论界一直有疑义,产生了按份共有说、共同共有说、区别说以及新型说等学说。在理论上明确共有权的性质对司法实务中区分所有权纠纷有重要意义。对于区分所有中共有部分的划分,《物权法》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但随后的司法解释给出了更多的法律规范,为解决实际问题和保护业主权利提供了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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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认为:"依法取得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或者虽未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予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依法占有使用该专有部分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业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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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随着人口的增长,土地的相对减少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众多住户居住于同一幢高层建筑的现象日益普遍。如何合理确定这些住户对该建筑物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彼此配合、和睦相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力图解决的问题。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所有人对共同拥有的高层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及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三位一体的复合物权。区分所有建筑物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组成,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权利总体上与一般所有权类似,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实践中没有太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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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解决多人共同居住一栋建筑物所产生的一系列关系的概念。一般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同管理﹑维护﹑维修建筑物而产生的成员权。本文先论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历史发展,然后介绍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最后结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介绍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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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的法律界定——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是业主.基于合同行为而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继受者,必须办理专有部分所有权移转登记才能成为业主.已办理专有部分所有权移转预告登记的登记权利人应当视为业主,已占有专有部分但未办理登记的继受者不是业主.应当区分业主和住户两个概念,赋予两者不同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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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共有权的性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共有权概述 本世纪以来,由于人口剧增,“城市化现象”的出现,人类产生了“住房危机”。为解决该危机,各国政府鼓励制造高楼大厦。兴建一幢高层建筑需要大量的财力,个人往往难以做到,于是,人们通过购买或租赁高层建筑某一单元的方式共同拥有一幢高层建筑,从而产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建筑物的共有人区分一建筑物百对其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某一建筑物中专属于自己在构造上的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