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菲尼斯同哈特、拉兹等实证主义论者一样认为权威是一种内容独立的排他性理由,在概念上排他性理由构成了权威的核心意义。但是,菲尼斯认为,排他性理由要具有规范性必须具有某些实质性的内涵,从规范存在("是")推不出"应当",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权威必须是道德权威。所以行动理由要安置共同善,法律要体现实践合理性的要求。这些理论主张在方法论上源于菲尼斯对哈特"内在观点"所做的古典自然法的重新阐释,即强化了内在观点,并对行动者与法律都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定。由此,菲尼斯与法律实证主义论者关于权威论在理由的内容、就法律与权威所做的关于法律性质的判断以及判断的方法论(描述性法理学与规范性法理学)等方面都存在着细微却根本的差异。  相似文献   

2.
目次一、引言二、基本规范:效力检验标准?三、国际法:能拯救基本规范吗?四、“效力链条”:运送效力?五、法律的规范性六、总结一、引言“法律是什么”是西方法理学中的经典性问题,自古以来对这个问题就有着各种各样的观点。基于这些有差异的观点,形成了西方法理学的基本流派。按照古希腊以来被普遍接受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是不分地域、不分种族而普遍有效的法律,实在法是对自然法的模仿,与自然法相矛盾的实在法不是法律,也可以说,不具有法律效力。从自然法理论中,我们可以作出这样两个总结:(1)“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与法律效力标准具有天然的…  相似文献   

3.
<正> 制度法理学或制度法理论(Institutional Theory of Law)是以超越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为特征的法学流派。它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西方法学流派的格局,推动了法理学研究的深入和扩展。它在法理学的许多基本问题上都有创新和贡献,特别是在法学认识一方法论和法的本体论方面的创新引人注目。  相似文献   

4.
范立波 《法律科学》2009,27(2):12-21
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一项重要主张,它包含了弱的和强的两种分离命题。哈特主张的是弱分离命题,它主张在法律的合法性标准的外在方面法律与价值的必然分离。弱分离命题需要社会事实命题的支持,它没有资格作为法律实证主义的基础命题。而在合法性标准的内在方面,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内在必要联系命题可以为法律的规范性提供合理说明,并为消除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对立和融合两者提供了新的理论前景。  相似文献   

5.
面对"合法的道德恶行"这一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难题,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都提出了自己的化解之道。自然法学派主张通过宣布合法的恶性因违背基本道德原则而无效来否定其法律性,实证法学派则主张在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支撑下通过制定溯及既往的新法律来作为惩治那些所谓"合法恶行"的新的效力规范依据。两学派方法各异,结果类似,可谓殊途同归。由于实证法学派的处理路径具有理论支撑较为完善、处理程序较为严谨、后续依据较为健全、实践操作较为可行等多个优点,因此实证法学派的观点与做法值得建议采纳。  相似文献   

6.
肖洪泳 《政法论坛》2022,(4):179-191
以寻求普遍原则作为实际法审查标准的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具有难以估量的重要影响。中国的法律传统中是否存在着类似的自然法观念,基于中西文明语境的不同,认识可谓错综复杂。西方汉学家对中西文明都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或洞察,他们对中国自然法传统的思想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消除中西文明之间的隔膜,但也同样会存在一定的误解甚至错讹。李约瑟认为中国存在有法学意义上的自然法,主张礼即自然法,但否认中国存在科学意义上的自然法则。郝大维与安乐哲则严格区分逻辑秩序与审美秩序,否认礼是自然法。皮文睿则将儒家法学视为超越自然法的均衡论,而将黄老思想看成一种基础自然主义的表达,从而认为其“道生法”的思想主张是建构于基础自然主义之上的自然法观念。借助西方汉学家考察中国自然法传统的理论视角,我们可以就中西文明所寻求的普遍原则提供一条有效对话的路径,促成人类共同价值的达成和实现。  相似文献   

7.
罗杰·科特瑞尔的《法理学的政治分析》一书提供了对法律理论的一种新的解读方法,即把规范法律理论放在政治语境与法律职业语境中去分析。这样的语境化分析进路有其"能"与"不能"之处,也为中国法律理论的分析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相似文献   

8.
新兴宪法生命权并无坚实的伦理基础,其所涉及的生命伦理争议属于应用伦理学探讨的课题。应用伦理学并不是某种成熟伦理理论的现实运用,而是以实践为导向的"无基础"的伦理探究。从法律内部视角看,宪法生命权最坚实的伦理基础仍然是自然法传统。宪法生命权只能是一种克制性的权利,它不应主动干预新兴生命伦理争议,因此我国宪法生命权的形式与内容应当限制在合理的界限内。  相似文献   

9.
徐继强 《北方法学》2011,5(1):60-66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之精髓不仅在于其建构的力量,更在于其批判的精神。就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的法律观而言,它要求法律把自己的根基建立在常人生活和常人的伦理实践之中。它的适用不应局限于研究一条具体的法律规则,而要以生活世界之伦理法则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沟通制度与生活的两界,把法律作为一项追求"正直"美德的整体人类事业来实施、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陈景辉 《法学》2014,(3):50-67
由于受到"缺乏实践效果"和"与部门法知识重合"的双重怀疑,法理学的学科重要性遭受严重威胁。要想化解这种窘境,为回应实践上的怀疑论,必须重视理论对于实践的三种重要意义,即它是理解实践的先决条件、实践难题由理论争议引发、实践难题的解决是个理论工作;对于知识冗余的怀疑论,必须注意由教义理论、规范理论和元理论所组成的法学知识体系,其中的教义理论和非理想的规范理论是部门法学的组成部分,而理想的规范理论和元理论则是法理学的学科内容,因此法理学能有效区别于部门法学,知识冗余论当然就会破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