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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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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荣彦 《知识产权》1995,5(1):17-19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条文中引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技术人员”)这一抽象的概念。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所述的“技术人员”不仅是判断说明书是否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即通常所说的“充分公开”的参照对象,而且也是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的参照对象,正如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2节所述:“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  相似文献   

2.
我国专利法时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已经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模式,初审过程中并不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进行审查,因此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便成为判断一项外观设计是否能最终获得实质性授权的判断要件。尽管现行专利法及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授权要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但在实践中却仍存在着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相关内容,针对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提出,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实质是针对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要求做出的规定。而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时,判断主体应当为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判断时的对比设计不应当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应当纳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畴。  相似文献   

3.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创造性的概念为: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审查指南》中对发明创造性概念中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做了进一步细化: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相似文献   

4.
沈世娟  刘海锋 《知识产权》2012,(2):42-46,89
因文字语言表达的限制,专利权人较难通过权利要求足够好地描述其发明构思,在权利要求公示的基础上,通过引进等同物来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发明构思,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在构建等同侵权的要件、确认等同侵权的例外方面,遵循公平原则始终是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利益的标杆。现有技术抗辩中采用"容易推导"代替"新颖性"标准,等同侵权中以"置换容易性"代替"无创造性"要件,法官在评价"容易推导"及"置换容易"时参考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专家证言,可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秦元明 《人民司法》2012,(12):4-5,1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分别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由于技术领域范围的划分与专利创造性要求的高低密切相关,因此技术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就很重要。审判实践中,确定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  相似文献   

6.
【裁判摘要】一、技术领域是要求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所属或者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既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内容为准,一般根据专利的主题名称,结合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技术功能、用途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7.
在专利局驳回的专利申请中,以“公开不充分”为理由驳回的占有不少的比重。许多专利申请被认为其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说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依此,审查人员要作出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地说明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判断,就必须首先对上述“技术人员”所应具有的技术知识和技术能力,界定一个尽可能正确的范围和给予一个尽可能正确的评价,这是正确判断公开是否充分的前提。然而在审查实践中,不同的审查人员对“技术人员”这一概念的  相似文献   

8.
人工智能作为当前最为尖端的科技成果,对于专利法的挑战是全方面的,既包括人工智能技术本体的专利法律保护、人工智能发明成果的专利法律规制,还涉及人工智能应用工具的专利法律影响问题。造成上述难题的原因包括人工智能的复合性技术结构、人工智能法律客体的本质属性以及人工智能的超强运算能力等人工智能基本特质。为此,应通过优化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专利保护模式、开展人工智能自主发明的专利法律规制、创设人工智能应用工具的专利实践指引等措施,实现对人工智能时代专利法律问题的有效应对。  相似文献   

9.
自1985年4月1日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中国专利局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了深化对实质审查若干基准的认识,本文试图在这方面作些探讨。一、充分公开与现有技术1.充分公开所谓“充分公开”,是指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是获得专利权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也是审查人员在实质审查时首先遇到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前两年的国内申请出现了一些没有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申请案。例如某催化剂产品申请没有公开其特定的制法,某高效填料塔申请没有说明其特定的内部结构,致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  相似文献   

10.
人工智能的发展对司法领域产生的巨大影响,已经在法律信息检索、文本自动化生成、裁判预测方面取得了很大发展,并不断有新的技术在试图达成“算法裁判”的终极目标。人工智能在纠纷解决领域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作用,在诉讼领域的立案、分案、庭审、裁判、执行阶段都有深度应用;在非诉纠纷解决领域也通过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实现智能化目标。但是,也同样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困难。目前,人工智能在比较分析任务中作用较为明显,在认知推理任务方面尚未达到突破性进展。所以,必须规划设计人工智能的识别模型、定义模型、链接/关系模型、输出模型等模型,构建“人工智能+纠纷解决机制”架构,运用 “对话+推理”的认知识别方法,才能真正建立起“互联网+”时代的智能化、全方位的纠纷解决体系,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提供大数据分析和决策参考。  相似文献   

11.
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关键是判断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而显而易见性认定的关键是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结合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关技术启示就构成了创造性审查中最核心、最关键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内容。技术启示具有整体性,对技术启示的认定要注意发挥技术问题的指引作用。  相似文献   

12.
尹昕 《人民司法》2013,(4):4-8,1
当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欲通过提交对比试验数据证明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时,法院接受该数据的前提是什么?如果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于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那么这种发明是否因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具备创造性?法院对申请日后提交的试验数据是如何认定的?对发明是否克服技术偏见是如何判断的?  相似文献   

13.
<正>【裁判要旨】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是构成商业秘密的核心要件。技术信息的秘密性认定,须结合相关领域人员认知、是否在先公开、是否容易获得等方面予以综合判断。为所属领域相关技术人员所熟知,或以一定形式被在先公开,或通过观察上市产品、简单的反向工程即可直接获得的技术信息,均不具备秘密性。虽然单个零部件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悉,但重新组合设计成新的技术方案,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或其他公开渠道均无法获得,应当认定该技术方案不为公众所知悉。  相似文献   

14.
李伟伟 《财经法学》2019,(2):144-160
我国现行实体法规范对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很不完善,司法实务多根据传统意思表示瑕疵的构成要件处理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相应的理论研究也囿于传统法律行为理论而无法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合理的解释。对于这一问题,在人工智能背景下,应当结合司法案例对该领域展开实证研究。具体而言,应在总结司法裁判经验的基础上...  相似文献   

15.
传统的法医学鉴定依赖于法医专家提取信息,运用医学、生物学等多领域知识结合工作经验作出鉴定意见,不仅耗时耗力,而且存在难以克服的主观因素。在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为法医学带来了新思路。近些年,国内外法医学者们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开展了人脸识别、年龄及性别鉴定、DNA分析、死亡时间推断、损伤以及死亡原因鉴定等多方面的研究,显示出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解决法医学鉴定问题的可行性与优越性。人工智能技术作为一种适应时代发展的崭新技术手段,为法医学带来新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新挑战。如何科学应对这些挑战,形成人工智能和法医学协同发展的"人工智能+法医学"新模式,是大数据时代下法医学发展的新方向。  相似文献   

16.
一、引言《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3节规定: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则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审查指南》将上述规定称之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有时会被称为“等同手段(或者等同物)的  相似文献   

17.
杨利华 《中外法学》2023,(2):346-364
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技术方案作为一类全新的发明形式,在理论基础、权利主体、利益分配等多方面对传统专利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由于人工智能目前已经能够生成符合可专利性的技术成果,既有专利制度面临变革。在权利归属的制度安排上,需要调整多方参与主体的利益关系,构建基于“二元主体结构”的权利主体规则,以使用者作为基本的专利权主体,兼顾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以防止人工智能算法控制者的垄断;同时,引入约定优先和公平报酬原则作为合理补充,以实现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专利保护的利益平衡。在权利保护的制度构建上,需要完善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授权制度,明确其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与规范设计,以此进一步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推动人工智能行业的创新发展与技术进步。  相似文献   

18.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出现,使专利法面临着诸多方面的挑战。理论层面,鉴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缺失,无论是以洛克劳动学说和黑格尔人格学说为代表的“自然权利论”,还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基础的“创新激励论”,都无法为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保护正当性提供充分的理论证成。实践层面,由于相关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法规制中,则存在着在可专利性判断标准的失灵问题、获得专利保护后的权责分配问题以及进入公有领域后的风险控制问题等一系列实践难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引入人工智能作为技术“发明人”的制度设计、创立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标准、构建人工智能生成专利技术的权责分配规则、设置人工智能生成现有技术的风险防范机制等法律对策,消除理论争议并化解实践难题,以此实现专利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9.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专利审查和专利审判实务中的基础概念,实践中的很多争议都可以归结为对这个拟制的人的不同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水平的认定是一个事实问题,欧洲专利局和美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精细界定的做法有利于正确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值得借鉴.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认定是一个法律问题,实质上隐含着对专利创造性标准的立场.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具备创造能力,各国的规定表面有较大区别,但在实践中却无根本差异,均认可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一定程度的创造能力.  相似文献   

20.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当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理解有分歧时,可以用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解释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义,并且应当以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专利说明书的理解来进行解释,从而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侵犯发明专利权,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或者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虽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技术特征不同但构成等同,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专利侵权,否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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