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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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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宝山 《北方法学》2023,(5):146-160
分类分级的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确权的中国方案,其中不仅包含中国对于数据产权制度的价值判断,即数据产权有利于数据流通利用、利益公平分配、数据安全保障,同时也蕴含了类型化法律思维。在对数据产权路径的分析中可以得出,行为赋权与人格权赋权难以实现数据的积极利用,财产权路径下将数据归属于企业的做法既为数据安全保护带来挑战,也无法体现数据利益的公平分配。只有在多元产权模式下以差异性制度安排对数据产权进行设计,才能兼顾数据确权需考虑的多重因素。分类分级数据产权是对数据产权进行类型化解析,建立结构性分置制度。在人格与财产二分的基础上,以主体为标准划分个人、企业、公共数据,依风险对个人数据进行分级,除部分数据构成知识产权外,其他数据通过“所有权+用益权”的数据权利结构,赋予处置、收益的积极权利以及排除妨害的消极权利等财产权。  相似文献   

2.
数据确权与否素有争议,对于数据非权利客体论、数据流通阻碍论、数据公共物品论、数据产权难以实现论、个人信息及隐私威胁论等主张进行梳理和分析,有助于澄清认识误区,达成数据确权共识,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利用。数据确权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即可以避免“公地悲剧”、走出“丛林法则”,实现定分止争;矫正市场失灵,建立数据流通利用的有效市场;在数据领域实现“有恒产方有恒心”。数据确权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数据产权的支配实现个人信息自决,保障人们在信息社会自主构建其数字化生存空间。  相似文献   

3.
面对企业数据新型法益,以责任规则为主的传统保护模式捉襟见肘,财产规则逐渐成为符合政策导向和市场发展现状的选择。洛克劳动赋权理论和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为财产规则的建构提供了学理基础。以劳动程度为依据,可将企业数据的客体类型区分为原始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还可依据数据来源、匿名脱敏与否和数据产品形态对三者进一步细分,由此确定企业数据权利的客体框架,进而将权能差异化配置的思路应用于该框架之下,构建起完全支配绝对排他、完全支配无排他性、有限支配有限排他的分级分类确权规则。以确权规则为基础,可以根据不同的场景为企业数据的流通设计一重或二重授权原则,并由数据登记、数据经纪、数据信托、数据交易所等配套制度提供外部助力,构建出可信的流通环境。  相似文献   

4.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爬取入刑案件日益增多。就技术属性而言,数据爬取技术与人工访问获取数据并无本质不同,只不过其效率更高。数据爬取入罪的关键判定因素为是否具有“授权”,而对此主要存在四种判断方法。立基于数字时代背景,以及我国数据安全法颁布后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益的重新阐释,数据爬取入刑应选择偏客观的基于代码的技术标准作为“授权”的判定标准。同时,对内部人“超越授权”的判定,应避免将“超越授权访问”解读为“超越授权使用”。鉴于数据的非竞争性、非损耗性、规模增益性等特征,数据确权肯定说与否定说都一致认为数据产权与传统财产权不同,其仅具有有限排他性。因此,对数据爬取的刑事规制,传统的财产犯罪罪名无法直接适用,较为合适的路径是对现有罪名进行改造,采用类似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造,并重点挖掘相应的违法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5.
确定网络爬虫的刑事责任边界,核心问题在于对数据获取行为是否取得授权的判断。关于数据犯罪中的“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美国判例先后存在代理范式、合同范式、撤销范式、代码范式等不同认定路径。上述范式背后所代表的合约权利标准和技术障碍标准各有利弊,二者并非互斥择一,而应是递进互补的关系。网络爬虫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首先通过场景式、类型化的思路进行数据确权分析。在此前提下,合约权利的违反奠定了数据爬取行为的基础不法。对合约的形式应当进行限定,其中爬虫协议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技术障碍的突破进一步提升和确证了刑事不法,由此可以限制处罚范围的过度扩张。技术障碍的认定不宜过度严苛,典型的反爬措施可以归入此类,对此应当妥善考虑企业数据权利、平台运营模式等多重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6.
彭学龙 《法学研究》2010,(3):149-162
在第一性的意义上,商标权无疑源于企业在交易活动中对商标的实际使用。这一论断既可从商标制度演进的历史中得到验证,又契合财产权劳动学说和符号学基本原理。尽管如此,各主要国家都先后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并由此形成商标权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两种确权模式。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各国商标法乃至国际公约都作了充分的技术设计,致力于寻求注册和使用在法律效力上的合理平衡。我国现行商标法采取一种近乎绝对的注册取得确权模式,在客观上助长了商标抢注行为,导致大量注册商标与市场实际脱节,影响了商标制度的正常运行。应在总体上沿袭注册取得传统模式的同时,明确规定基于使用也可取得商标权,并依此对商标法进行修订。  相似文献   

7.
数据具有客观实在性、可确定性和作为劳动成果的财产属性,可以作为独立的交易客体进入市场流通,设立财产权性质的数据权因而具有正当性。为数据生产与交易提供充分激励,维系围绕数据生产加工所形成的社会分工合作和按劳分配格局,亦需要法定权利的设置。综合来看,将数据权初始配置给数据生产者最为合适。原始取得的数据权应为一种总括性权利而非分散性的权利束。国家政策文件中列举的数据产权类型重在揭示经济生活中数据生产和利用的不同形态,其在法律属性上则为数据权或从数据权中派生的权利。结合数据的电子形态和传播特性以及数据利用的方式特点,对数据权内容较为贴切的区分是访问权、复制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并以访问权为数据权的首要权项。相应地,数据侵权规范的构建宜以保护权利人对数据访问的控制为中心。  相似文献   

8.
土地一直以来都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我们的衣、食、住和行都不能离开土地资源。从人类诞生到今天,土地在我们的日产生活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逐步进行土地制度的改革,确定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9.
赵加兵 《河北法学》2021,39(7):111-127
数据权益是指数据管控者对其管控的数据享有的权益。这种权益应受民事法律保护。但对于数据权益客体为何,理论界存在争议,形成了"数据非客体论""数据信息论"及"数据文件论"等观点。从规范精当角度而言,将数据权益客体界定为"数据集合"较为合适。"数据集合"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符号化数据按照某种目的汇集在一起而形成的数据包。以"数据集合"概念统领数据权益客体范畴既符合数据权益客体研究的基本方向,也契合民事权利客体体系发展的内在需求,还吻合数据要素市场建构的实践目标。对比"数据集合"与传统民事权利客体可知,"数据集合"是有别于物、知识产品及人格利益的新型民事权利客体。"数据集合"作为权利客体所具有的可区别性及可识别性应采取有别于传统民事权利客体的确定和公示机制。"数据集合"区别机制建构可采取事后判断模式,"数据集合"识别机制建构可采取交易确定模式。  相似文献   

10.
随着数字经济的勃兴,数据作为信息的载体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新型生产要素。为应对法律规范缺位给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应尽快建立企业数据财产权制度。同时,为促进数据流通、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人格权益,应构建相应的财产权限制机制。企业数据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具有一定相似性,知识产权法与企业数据赋权和权利限制的理念契合,借鉴知识产权法构建企业数据权利限制制度具有可行性。我国的数据立法应立足数据产业的发展现状,在考虑数据特性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最终构建开放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对财产权进行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11.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法律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律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步骤之一,其工作成效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儿深远。本文通过对当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2.
沈健州 《中国法学》2022,(4):92-113
与数据赋权密切相关的利益冲突凝聚在数据企业、用户、数据企业的同业竞争者三方之间。在不同场景下,三方主体可能形成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形态,这正是数据赋权问题复杂性的根源所在。影响数据利益冲突形态的因素有二:一是数据是否承载个人信息,二是数据是否公开。数据可据此分为不承载个人信息的非公开数据、承载个人信息的非公开数据、不承载个人信息的公开数据以及承载个人信息的公开数据四类。四类数据对应四种现实的利益冲突形态,需要差异化的规则设计。对此,在权利架构上,以数据企业享有完整的数据财产权为基础,同时确立个人信息权益优先和公开数据合理使用两项限制,可以富有弹性地容纳不同数据利益冲突的协调方案,实现“有利益冲突时加以协调,无利益冲突时各行其是”的规范效果。数据财产的权利规则也得以在此基础之上有序展开。  相似文献   

13.
14.
确权诉讼程序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在对确权诉讼程序之法理作出初探的基础上,根据审判实践,讨论了确权诉讼程序所涉及的五个法律问题:即确权诉讼的性质及审理范围;确权诉讼的管辖制度;《海诉法解释》第90条的理解与适用;确权诉讼适用《民诉法》引发的问题;海上保险人提起确权诉讼的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15.
试论我国商标确权效率应当如何提高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杨叶璇 《知识产权》2008,18(3):43-46
我国目前进行商标注册和解决商标确权纠纷所需时间太长,已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商标确权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认商标权归属的制度和工作.快速而公正地进行商标确权是制定和实施商标制度的首要环节.  相似文献   

16.
数据确权问题已成为阻碍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最大制度障碍。数据确权之所以难,缘于现有的讨论存在概念混杂纠缠和平面化思维。数据产权制度设计应采取秩序概念基础上的层级性思维,通过横向分层和纵向分阶实现从原始数据到数据应用的解耦。即从客体、主体、内容三层横向对数据与信息、数据的来源者与处理者、来源者所有权与处理者用益权进行分离;纵向按照数据生成的周期,将数据生成区分为数据资源采集、数据集合加工利用和数据产品经营三个不同阶段;在尊重数据来源者初始数据所有权的同时,以企业数据用益权为基础权利,为数据采集、数据加工利用、数据产品交易构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阶段分层确权格局。  相似文献   

17.
界定智力成果产权边界的确权规则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规则.沿袭十九世纪所形成的工业产权与艺术财产权二分的确权模式,专利权采取了行政审查的确权机制,而著作权确权则由权利人自行开展.以传统媒体节目著作权确权为例,确权工作一直都属于梳理自有版权资产的内部管理事项.然而,著作权具有私权与公权交织的双重属性,私权本质决定著作权确权主体可为权利人本身,而公共利益属性意味着政府公共职能应成为确权的辅助手段.由于权利人在确权物资、确权动机、确权方法等方面存在客观局限性,因而有必要发挥政府弥补著作权基础制度领域“市场不足”的功能和优势,通过提供公共服务,以实现著作权确权对于私利与公益的双重效能.  相似文献   

18.
确权诉讼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特殊程序,确权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从尊重诉讼契约的角度分析,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应予以确认。海上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进行债权登记后提起确权诉讼前进行赔付,取得代位求偿权提起诉讼,其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法无明文规定,本案确认在上述情况下海上保险人有权提起确权诉讼,从实践层面完善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9.
科学有效的数据要素权益配置构造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构建高效数据要素市场,以及赋能经济高质量增长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我国高度重视数据要素确权问题,在政策层面多次提出加快数据确权,完善权属确定等相关要求.数据要素具有区别工业时代下传统生产要素的多重属性,关涉主体和权益关系也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现有法律规范尚未对数据权益内容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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