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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现行公司法是否存在与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相关的规定,以及应如何在现行法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均未予廓清,学说上争论激烈。针对以上问题,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的介绍以及原因分析,认为:一方面应该从现行公司法尤其是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去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应该从道德责任角度加强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进行引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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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的性质,在实践和理论上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些观点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或者说在处理公司的债务纠纷的时候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要求夫妻股东对于公司的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在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时候,判令夫妻股东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将夫妻股东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的做法实际上会扩大一人公司的适用范围,有可能会造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根据与一人公司的差异性比较,夫妻股东公司并不是一人公司。同时,夫妻股东公司这种模式也为法律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找到了法律制度本身的一些缺陷和漏洞。所以,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有关夫妻股东公司的一些法律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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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包括幼儿园)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人损害,要求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逐年增多。此类案件案情比较复杂,赔偿责任人难以确定,本文就学校在此类案件中的法律地位、赔偿责任原则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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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讨论有一个预设的理论前提,即国有企业也是企业,而企业是要承担社会责任的.按照把国有企业改革成法人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路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其他所有制类型的企业是平等竞争的关系.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有企业应该怎样以及应该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要想正确理解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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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明确了未届缴资期限转让股权的出让人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但现行法缺失了该语境下出让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自身的权利救济,故本文予以讨论。股权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取得向受让人追偿或者相应股权的权利。出让人应依规定行使追偿权实现其相应的利益;在受让人经催告后无法清偿或无法全部清偿债务时,出让人有权取得相应的公司股权,股权取得程序上应当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此外,股东除名制度和新增的股东失权制度为出让人承担责任后取得公司的股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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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社会责任即指工会组织对社会所应尽的义务.工会的社会责任既包括由工会组织自身性质、地位、作用、以及社会需求所决定的基本社会责任,也包括其与社会其他方面关系中所应承担的多种社会责任,但不论工会组织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有多少,其基本社会责任的履行则是必须的,否则就难以在社会中立足.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尤其是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且矛盾凸显,而这一领域正是工会组织活动的基本领域,因而也是工会组织担当社会责任的基本方面,认真研究、深刻认识和把握这一特点,切实履行好工会组织的基本社会责任,这对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工会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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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在代表公司对内和对外进行活动时对公司负忠实义务,此义务已成为特定情况下的法定义务。对于董事违反其应负忠实义务,应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以及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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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自建房的数量随之攀升,在农村建房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也随之增长。在法律关系认定方面,房主与包工头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包工头与施工人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在责任划分方面,房主作为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若房主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工头作为雇主,对于施工人的损害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施工人对于其损害,若自身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根据其自身的过错承担次要的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