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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论法律程序与程序法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有失重现象——程序法得不到充分重视。常被作为老大难问题提出的先判后审、辩护虚设、“一审”请示、拖延时程,甚至违法取证等等,都是“失重现象”的具体表现。有人认为,程序是走过场,是形式。在他们认识上形成这样一个三段论:程序问题是形式问题;形式问题是次要的;因而程序是次要的。把法律的实体与程序仅仅看成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本身是一个错误的前提。由此引起我对法律程序及程序法制的思考。  相似文献   

2.
重塑程序意识——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法哲学的高度,通过对程序法与实体法在实践意义上的同一性、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以及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现实性与可能性联系等三个方面的论述,阐明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及程序法的重要价值,并对程序法的概念作出了新的界定,提出程序法与实体法区别的相对性,程序正义包涵着无限的实体正义,程序法赋予实体法以现实的法律意义和现实的实体意义等观点。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失衡及其解决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马克思曾经指出:“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①“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  相似文献   

4.
程序法与实体法具有不同的价值和功能 ,二者之间不仅是内容和形式的辩证关系 ,而且程序法在一定情况下亦可弥补实体法的不足。随着法制的完备 ,执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公正性备受重视 ,所以重新评价和认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重视程序法的价值、功能 ,确立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的执法观念 ,应引起法学界、法律界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相似文献   

5.
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考辨——兼论程序优先理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 ,程序法对实体法的实施起着保障作用。这是程序法对于实体法的工具性价值。但是 ,不容忽视的是 ,另一方面程序法相对于实体法也具有某种独立性 ,程序法同时也具有自身的独立性价值。由于实体公正的不确定性以及程序公正的相对确定性 ,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的情况下 ,应当坚持程序公正优先。  相似文献   

6.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中法律体系理论所应解决的问题,传统法学理论认为,程序法是实体法实现的手段,而实体法则是程序法的目的。但详细考察程序法与实体法发展的早期史以及两种法律的实际运作,这一结论不免有简单化倾向。一、程序法与实体法——早期史研究...  相似文献   

7.
因本刊去年的述评中没有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 ,故本次述评包括了 1 998年和 1 999年两年的研究情况。一、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问题(一 )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对程序法自身独立价值的认识 ,是近两年民事诉讼法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无论是理论研究 ,还是司法实践 ,“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长期以来都始终存在。这种诉讼观念与“程序工具主义”观念不无关系。人们把程序法仅仅是看作保障实体法得以实现的工具 ,二者之间是主与从的关系 ,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从而忽视了程序法自身独立的功能与价值。近两年来学者们通过研…  相似文献   

8.
两种程序法类型的纵向比较——兼论程序公正的要义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根据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法律发展史可以被理出两条基本脉络:一是实体法的演革,一是程序法的进化。由于程序法之于实体法有其形式性与相对独立性,我们可以在舍弃程序法的阶级属性以及实体法对程序法的某些制约性因素的情况下,来考察程序法自身技术方面的特征,进而研究程序法发展的历史类型。基于这种思路,我们把程序法分为两大历史类型,即古代专制式程序法和当代民主式程序法。它们由低到高的发展构成了程序法的发展史的两大阶段。一般地  相似文献   

9.
马虔 《法制与社会》2012,(7):232-233
如今的中国是法治的国家,政府也越来越重视法治的建设,但与西方法治国家相比,仍有一些问题困扰着我国法治的完善,“程序法”的健全和真正意义上的执行就是其中一个,其实据专家考证,中国乃至世界程序法是先于实体法的,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慢慢的我们忽略了程序法.程序法不仅仅指诉讼法,但诉讼法是典型的程序法,所以本文主要通过对诉讼法的资料证明程序法是先于实体法存在的,并分析了导致现今中国法律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原因.  相似文献   

10.
孙向阳 《河北法学》2001,19(3):70-72
通过程序对于实体法的创制和弥补、程序法对于实体法功能的发挥和排除、程序是司法公正的检验标志、程序是“法治”内容的核心等程序和程序法独立价值的分析 ,探求深刻认识实体法和程序法关系的理论根据 ,为进而纠正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偏向提供观念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法是实质诉讼规范和诉讼程序规范之集合,但通说却将其同义于诉讼程序法而尘封实质诉讼法。从法律发达史上考察,实质诉讼法曾依附于实体私法体系,且与诉讼程序法长期处于分离状态,在脱离私法体系之后于民事诉讼法中找到了安身之处,并且在公法诉权说的推动下皈依了公法。在实质诉讼法脱私法体系而入诉讼法体系的发展过程中,温特沙伊德的《诉论》发挥了主要原动力作用,因而被奉为促成民事诉讼法走向独立化的“门罗宣言”。本文拟通过解读《诉论》,阐述实质诉讼法脱离私法体系而入公法的民事诉讼法之过程,恢复实质诉讼法的本来面目,以为我们克服民事诉讼法同于纯程序法之观念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相似文献   

12.
李龙  闫宾 《河北法学》2005,23(7):88-93
在历史中揭示,程序法和实体法共同脱胎于诉讼法,此时的诉讼法是诉未分解时的诉讼法,而现今之诉讼法虽名为诉讼法,实则程序法而已;对民事诉讼中的几组概念的混用进行澄清;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合理关系是自足与互助的,并质疑时下流行的“层次论”观点。  相似文献   

13.
钟瑞栋 《法律科学》2009,27(2):69-81
立法者应妥当处理宪法与民法、行政法与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以及民法典内部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通过部门法的合理分工与互动来实现公、私法的“接轨”。宪法中的规范和纯粹行政法的规范是前置型强制性规范,不宜安排到民法典内部;为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目标的强制性规范是外设型强制性规范,应安排于民事特别法和行政法规中;为自治的私法行为设定最低法律要求以及铺设通往公法管道的强制性规范为内设型强制性规范,应安排在民法典内部。  相似文献   

14.
辩论主义的根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学在 《法学研究》2005,27(4):40-50
对辩论主义的根据,理论上存在本质说、手段说、防止意外打击说、程序保障说、多元说、法探索主体说、信赖真实协同确定说等观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实行辩论主义的必要性。由于现代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包括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两个方面,并且民事诉讼在客观上乃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场”,因而辩论主义的确立和贯彻,有其实体根据和程序根据,是以此为基础的多元根据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5.
传统法理学理论仅将静态的法律关系内容(仅利、义务或者权力)作为它们的基石范畴,忽视了法律行为在法理学中的应有地位。私法程序理论揭示了程序在私法中的普遍存在及其重要功能,证明了程序不仅仅是公法的“专利”。“程序”应当与“权利”一起作为法理学的基石范畴,构建以权利一程序关系为基本架构的法理学范畴逻辑体系,以便从法理学的层面消除重实体轻程序等流弊。  相似文献   

16.
程序法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首位原则、“帝王”原则,构成了现代程序法的基石, 其地位如同罪刑法定原则之于刑法典。从内容上分析,程序法定原则包括了形式(程序合法性)和实质(程序正当性)两项要件,由此产生了形式意义上的程序法定原则和实质意义上的程序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通论性和一般性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对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具有统摄性,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存在着程序法定的具细原则。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最后几乎都可以归结为“程序法定”原则的不彰、程序法定价值的不显。基于此,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和运行,贯彻程序法定原则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7.
张晓茹 《法学杂志》2012,33(2):87-92
对诉讼担当概念的理解不一致造成了我国学者对诉讼担当范围和类型的分歧。对诉讼担当的学理分类分歧主要存在于任意诉讼担当之中,因而建议采"与实体权一起进行诉讼追行委托的诉讼担当"与"仅仅就诉讼追行进行委托的诉讼担当"的分类,以达到诉讼担当内涵与外延的一致。从法定担当和任意担当的角度探索诉讼担当的具体形态,分析诉讼担当人与被担当人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关系,只要符合诉讼担当的概念、制度的设置目的并具有诉讼担当的功能都应当属于诉讼担当。  相似文献   

18.
谢新胜 《法律科学》2006,24(6):70-76
冲突法与实体法并存于民法典中,是未来我国冲突法的基本存在形式。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在同一法典中协调两种不同性质法律的关系,值得思考。实际上,民法典中的冲突法即使与实体法具有相同的概念形式,其含义和范畴也大相径庭;冲突法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要旨,其规定的内容也必然较实体法广博;更重要的是,冲突法也并非与实体法是一种直线型的“上下位”关系,冲突规范可以由当事人的合意加以排除。  相似文献   

19.
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无论是刑事实体法律规范还是刑事程序法律规范都不具有判定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功能。“法律真实”所陈述的基本内容与判定证据是否充分的标准重复 ,所以“法律真实”证明标准是不能成立的 ,“法律真实”这个概念是一个伪概念。“客观真实”标准是判定证据是否真实和是否充分的有机统一 ,对传统“客观真实说”作一些必要的限定之后 ,客观真实标准仍然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标准。  相似文献   

20.
诉讼证明的终极对象为实体法律要件事实,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价值评判和利益衡量以及要件事实与行为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决定着立法者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摄取和规定。"法律真实论"在理论上难以成立,以此指导司法实践也是有害的,因此,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标准。由于诉讼证明标准是对司法者认定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应然要求,即追求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此,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诉讼证明标准应为一元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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