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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重整制度的引入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该制度旨在促进债务人复兴以维护社会利益,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如何协调这种冲突,是破产立法与司法的难题。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的核心,其具体制度设计应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原则。为此,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法院也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强行批准重整计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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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中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基础,根本在于破产法立法价值的嬗变——个人本位让位社会本位。我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对担保债权人的限制与保护措施的基本框架,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实现担保债权关乎债权人存亡或者担保物对于企业重整已无意义时,应当允许担保债权人解除"自动停止",恢复行使优先受偿权;目前的强制批准制度对于担保债权人的保护过于周全,使其没有动力参与重整计划的协商,同时又会增加重整的成本与负担,应当适当降低强制批准中对于担保债权人提供的待遇;应当赋予担保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权利,监督权主要通过行使知情权与异议权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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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赋予了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权。并明确了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这一制度对促进债务人的重整,实现破产法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立法宗旨具有关键性的意义。但同时,由于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设置不够完善,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普通债权人的保护可能不利,甚至显失公平,进而又违背了破产法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立法宗旨。对此,需要法院能够正确理解强制批准权,并遵循合理程序规范审慎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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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是经多方博弈形成的事关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职工、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安排的重要文件,一经法院批准即应当保持相当的稳定性。但是重整计划执行中也可能会遇到执行困难甚至执行不能的境况,从法律与风险的关系、重整制度的价值追求以及重整计划的性质看,允许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具有正当性。变更事由的厘定应当在利害关系人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制之间保持适度平衡;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属于特殊时期企业治理的重大事项,应当设置合理程序以便利害关系人就修改重整计划展开充分博弈并加以表决;法院对于重整计划执行变更应当享有最终裁决权,对变更的重整计划进行审查时,既要本着实事求是、尽可能推动重整计划贴近实际、有利执行的角度许可必要的变更,又要基于重整计划执行的严肃性、稳定性之要求慎重批准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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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新破产法设置了重整制度,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创新。重整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立法应对不同主体的利益予以全面均衡考虑。本文对新破产法中规定的债务人的出资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应如何理解,对立法采纳的占有中的债务人制度即由债务人拟定重整计划并负责重整活动应如何进行监督,以及如何把握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法定条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以望保障重整制度的顺利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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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重整规则设计应当充分体现出资人权益保留与专业人员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标准化和常态化,完善重整计划批准要件,并兼顾经营者保证债务的豁免。绝对优先原则的支持者没有关注重整收益分配优先规则在正常批准重整计划中的适用性和适配性问题。重整程序内在的谈判框架功能、对前顺位权利人的保护以及清算价值保障原则的实质遵守等考量,均要求正常批准重整计划时适用相对优先原则,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亦同。对绝对优先原则的反思和相对优先原则的普遍采用为中小微企业重整中保留出资人权益的可能性提供了法理依据。中小微企业出资人与经营者合一等特殊属性为原则上保留出资人权益提供了正当性基础。经由债权人分组表决机制的放弃牵引的对担保权人与劳动债权人等前顺位权利人的特别保护,这种正当性又获得了进一步的补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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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破产制度由清算主义为主向重整主义为主转变。破产理念也由债务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向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平衡保护为中心迈进。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也是破产重整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重整计划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存有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和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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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的引入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该制度旨在促进债务人复兴以维护社会利益,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本文从界定重整债权的内涵、分析重整债权的分类及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予以阐述和分析,最后根据重整程序进行不同阶段,对债权的保护机制予以分析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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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重整制度能够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使资不抵债的企业免于破产宣告,避免公司解体可能造成的社会动荡,因此受到了各国的普遍重视成为各国破产法改革运动的一大热点。但是破产法重整制度的设计仍然不能偏离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走向保护债务人和挽救企业的极端。本文由破产法重整制度的理论背景引申,讨论了在破产法重整制度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冲突,以及该冲突在我国现行破产法下的体现和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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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重整制度中重整计划的制作主体、强制批准和效力等三个方面存在问题,扩大重整计划草案制作主体、限制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权和确认重整计划的执行力是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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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是重整计划生效的必要条件,是司法权在重整程序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实践中不同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审查标准存在不同理解,本文将从审判实践出发,探索和解决法院审查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有关问题,以期为法院公正行使重整计划批准权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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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重整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债务人复兴从而维护社会利益,是现代社会公力干预经济的体现,但这种公力干预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即必须以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我国目前尚无现代意义上的公司重整制度①,已有的所谓“整顿”制度也被束之高阁。新《破产法草案》确立了重整制度,但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着眼,仍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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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依赖于破产法上的正当程序,知情权的实现是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基本前提。本文通过对26家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并结合制度比较后发现,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上关于重整程序中信息披露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和立法上均存在不足。建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按照破产重整程序推进的逻辑完善我国破产法上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在重整程序启动前、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和重整计划执行三个阶段对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与内容进行规范与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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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与债权人利益是相互冲突又相互统一的,在复杂的利益格局中,调和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债权人的利益尤为关键。本文首先分析各利害关系人的价值追求,进而阐述债权人在重整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最后探究如何平衡二者的对立统一关系,以期从理论层面促进重整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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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填补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的一个空白,但对于股东具体如何行使重整计划表决权却几乎没有规定。立法者注意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债务人的东山再起,而忽略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笔者对如何保护股东表决权的提出了具体建议,包括出资人会议的开会形式、表决标准、投票方式等,以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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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限制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重整制度是一种对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积极拯救的法律制度,它以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为己任,保护与困难企业相关的诸多利益主体,避免对社会经济造成过大的冲击。因此,在利益衡平上,破产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体现的是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权衡。而破产重整制度为保护企业的继续经营、促使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惜抑制担保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平权利,又表现了破产重整制度在效率与公平相冲突时所做的艰难的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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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企业破产法无论是在管理人制度的引入、重整制度的设立还是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等方面,都为破产债权人设立了完善的利益保护机制。然而,这种利益保护机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作用如何充分发挥?立法者所期待的债权保护的功能能否在具体的破产个案中得到落实?企业破产法的实施究竟对债权人利益带来怎样的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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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中的角色定位及其规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院的指定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订和执行的专门机构。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决定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