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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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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丽芬 《检察风云》2010,(24):28-29
内幕交易行为是困扰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顽症。近年来,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我国股票市场迎来了全流通时代,内幕交易行为也出现新特点,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件不断增多,公职人员也开始涉入内幕交易行为。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由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打击内幕交易。  相似文献   

2.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功能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内幕交易中,内幕人的交易行为和公司内部信息不公开实际上有不同的受害者。内幕交易行为和投资者损失之间通常没有因果关系,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主要来自市场信息风险。如果法律在技术上允许因果关系推定以便利民事诉讼,就应当限制内幕交易人的赔偿责任,没有理由将投资者的市场决策风险转嫁给事后被发现的内幕交易者。受调查能力等限制,民事诉讼在协助执法、威慑内幕交易方面的功能是极其有限的。通过不同方式加强公共尤其是行政执法是更有效率的政策选择。  相似文献   

3.
光大证券公司软件出错导致误买巨额股票并随即对冲的事件虽然严重冲击了证券市场,令诸多投资者遭受无妄之灾,但根据我国法律和法理,光大证券及其员工的行为很难说构成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信息误导。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存在着法律定性错误,包括曲解了内幕交易的主体要件、混淆了光大证券作为市场中介和普通投资者的区别。而诸多试图对光大证券追究民事责任的尝试也缺乏坚实的法律和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4.
张鹂 《法律适用》2015,(3):107-111
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内幕交易现象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在有效市场作用下,内幕信息的公开会影响证券价格波动是内幕交易存在的理论根源。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主体、交易行为的同时配合才能构成内幕交易。现行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规制存在空白或不明确地带,导致实践中大量内幕交易行为未受到应有惩处,有必要对内幕交易规制存在的理论与实务疑难问题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5.
内幕交易严重地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资本市场的两大基石:信息机制和信任机制。国际社会逐步意识到打击内幕交易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备国、地区及国际组织均规定了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6.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案)》(以下简称《证券法》)。在该修订案中.第一次以法律方式明确了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短线交易及归入权行使作出了规定,由此,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起,共同构建了我国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法律责任的完整体系。该制度  相似文献   

7.
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虽然严重冲击了证券市场,令诸多投资者遭受无妄之灾,但根据我国法律和法理,光大证券及其员工转换及卖出50ETF、180ETF基金的行为很难构成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不当披露。证监会对其的处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当之处。此外,该事件如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还存在着内幕交易的时点确定、被动获悉信息的人员和被建议行为的责任、犯罪情节、入罪标准及管辖等方面的疑难问题,值得讨论。  相似文献   

8.
证券内幕交易(Insidertrading),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目的是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由于公正的证券市场应该具备使投资者能够最大程度地获得市场信息资料以及证券价格应该迅速、准确地反映市场信息,并通过市场使证券价值得到正确的评价等两要素,①而内幕交易行为可能利用一般投资者所不知道的信息而获取实际利益,所以,它是一种不公平的证券交易,将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不信任,不利于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阻碍证券融资渠道。所以,各国证券法都禁止内幕交易,并将对内幕交易的…  相似文献   

9.
谢杰 《海峡法学》2012,14(1):80-86
世界各国经济刑法均以市场操纵犯罪来规制抢先交易,这为我国刑法把握抢先交易的属性与构成要素,从结构上完善我国刑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提供了有益参考.我国刑法应明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的解释机制,通过准确地规定实体标准与建构实用的司法操作程序提高惩治操纵资本市场犯罪的实效,并将利用信息诱导市场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进而影响资本市场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10.
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程啸 《法律科学》2001,(4):91-104
操纵市场行为是一种扭曲价格机制 ,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破坏证券市场公正性的违法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可大体分为“虚伪交易型”、“实际交易型”、“恶意散布、制造虚假信息型”与“其他操纵行为”等四大类。建立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能够有效遏止操纵市场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内幕交易规制的立法体系进路:域外比较与中国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穹  曹理 《环球法律评论》2011,33(5):125-141
内幕交易监管全球化背景下,当代世界各国规制内幕交易的立法体系可以归纳为信义进路与市场进路。信义进路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拓宽信义义务人范围边界与判断其交易主观状态的历史;市场进路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限缩或废除内幕交易认定的主体与主观要件与完善内幕交易客观构成要素的历史。中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难以禁止的现实困境,实则是内幕交易行为构成体系逻辑混乱的一个映射,并已对内幕交易行为认定与责任追究构成妨碍。就内幕交易规制立法体系变革方向而言,我国目前不宜引入信义进路,而市场进路或许更适合我国法制传统和资本市场实际。在市场进路指引下,任何不当使用内幕信息的行为皆应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废除现行法中关于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的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完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既能推助内幕交易规制立法的功能实现,又可彰显证券法的核心宗旨和基本原则,或为契合本土实际并体现世界最新立法趋势的内幕交易立法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12.
光大证券在期货市场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值得深究。从解释论的角度看,证监会的处罚没有说明为何光大证券属于内幕知情人,通过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第12项的解释,应当认为光大证券作为期货投资者,不属于期货内幕知情人,因而不构成期货内幕交易;从英、美两国的规定看,无论是通过对期货内幕人范围的限定还是规定相应的抗辩事由,比较法上的经验都说明了并非利用重大非公开的信息都可构成内幕交易;分析期货市场的特殊性,可以发现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是套期保值,而套期保值者相比于投机者具有不可避免的市场信息优势,为了实现套期保值与市场的流动性,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期货交易属于期货市场的惯常做法;"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给资本市场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但在我国期货监管机构以及交易所对该种异常情形缺乏规定的情况下,其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套期保值,仍然属于该惯常做法的范围内;若监管机构拟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应该事先制定例外规则,对特定类型的做空交易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在稳步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从而动摇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根基。  相似文献   

14.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内幕交易 (Insider Trading),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在实务上,将内幕交易列入证券市场禁止行为的范畴,已是各国证券立法的基本做法。其原因在于一般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知内情者先于其他公众投资者得知了发行公司可以直接影响证券价格走势的内幕信息,因此有更多的获利免损机会。而此举会导致在以投资者为本位的市场上产生信任危机及投资者的退出,从而严重影响证券市场作为直接融资渠道的功能。但是在理论上,对禁止内幕交易所要追求的终极…  相似文献   

15.
肖中华 《法治研究》2016,(4):113-121
《证券法》、《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是从外延上限定范围,实践中应当以交易行为时行为人是否具有与特定的内幕信息相关的管理监督地位、职务或者业务作为标准进行实质界定。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地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获取内幕信息,均可称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内幕信息,应当依法以重要性和秘密性为标准,客观、相对确定性是对重要性特征的实质解释、合理延伸。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属于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但明示、暗示近亲属交易或者从他人交易中获利的应以内幕交易定性。泄露内幕信息只能是故意行为。特定主体之间进行大宗交易不可能成立内幕交易罪。  相似文献   

16.
期货市场中的误导行为在期货市场违法行为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误导行为往往造成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扭曲市场价格行为的发生,对期货市场和市场投资者造成的危害性是很大的。因此,在法律上认定误导行为就显得较有意义。笔者认为,期货市场中误导行为的构成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证券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突出地表现在民事责任的缺位,这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应加强立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控制。  相似文献   

18.
操纵资本市场行为是诱发资本市场动荡的主要因素之一,随着资本市场的创新,各种新型犯罪行为相继出现,传统操纵手法与新型操纵行为相混合、跨市场跨地区的操纵行为涌现.比较两种不同的操纵资本市场行为,资金型操纵与信息型操纵资本市场行为各有其独特性,而当前刑法规制两类操纵行为存在不足之处.同时,当前在操纵资本市场犯罪中蛊惑交易、安定操作、股份回购三个方面也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区分操纵资本市场犯罪与同类犯罪的差异性,以及操纵资本市场犯罪存在例外情形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9.
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内幕交易行为在市场中非常普遍,甚至可以说,我国的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已达到泛滥程度。但由于在内幕交易案件侦查中存在着内幕交易数额计算法律规定不清、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交易相关证券是否构成犯罪等法律适用难点以及交易操作人认定的困难,除了侦查人员需要在办案过程中理清思路,合理安排侦查进度、综合运用侦查措施、有效组合获取证据等,更需要加强证券部门与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情报交流。  相似文献   

20.
刘宪权 《中外法学》2013,(6):1178-1198
刑法理论应以同质性解释规则为核心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进行限制性解释,以抢帽子交易属性辨正为契机,诠释市场操纵的实质内涵。各国普遍将抢帽子交易规定为市场操纵犯罪,这为判断我国刑法是否有必要启动"兜底条款"评价抢帽子交易提供了重要参考。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明示行为类型均系价量操纵,而本罪实质是市场操纵,价量操纵并非市场操纵全部内容。证券期货市场包括金融商品与资本两类要素,操纵投资者配置资本也是市场操纵类型。抢帽子交易不属价量操纵,但契合资本操纵机理,具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实质,应纳入"兜底条款"归责。抢帽子交易操纵的犯罪属性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并从严把握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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