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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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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的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的此种赔偿责任并非严格责任。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担保国才应对其所担保的承包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担保国未按照《公约》履行其确保遵守的义务;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担保国的不履行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的上限是其所担保的承包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还应考虑管理局和对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或控制的国家的潜在责任。然而,担保国和承包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国赔偿责任的存在并不影响承包者承担和履行其赔偿责任。承包者应先于担保国履行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承包者不能完全赔偿其应负责的损害时,担保国才有义务对未能赔偿的损害部分承担剩余责任。由于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确保遵守的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并非杜绝损害发生的"结果义务",因此,如果担保国已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尽责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损害,也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多项条款对其自身实施机制作了特别规定,包括公约缔约国会议、缔约国间信息交流、同相关组织合作、对缔约国定期审查、技术援助或建议、联合国秘书长提供秘书处服务以及缔约国立法与行政措施等多种形式.为推进该公约在国内的施行,可考虑设置专门的实施机构、整合相应的法律体系,在国内构建实行该公约的廉政法治平台.  相似文献   

3.
再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及其修改问题肖锋1990年,联合国秘书长主动召开非正式协商会议,以期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得到普遍参加。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联合国就《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深海底采矿的规定所涉及的未解决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非正式协商。这些协...  相似文献   

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开放签署,但西方主要工业国家对公约第十一部分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规定一直有强烈的保留.经联合国秘书长就此问题主持的多次协商,1994年7月28日缔约国达成了《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从而消除了发达国家参加公约的障碍.1994年11月16日公约已经正式生效,公约所制定的各项制度也已开始启动运转.中国批准公约一事看来已刻不容缓.本文拟通过对公约第十一部分和协定二个文件的核心内容的比较研究,说明公约和协定所共同制定的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开发制度的内容,并对这种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5.
《外交评论》2014,(4):139-15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规定了解决海洋争端的强制性程序的同时,也规定了缔约国选择适用这种强制程序的相关规则。从这些规则本身来看,强制程序适用的选择性似乎容易导致海洋争端解决程序和海洋法的割裂,影响强制程序运行的效果。但是从《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海洋争端解决机构执行强制程序的效果来看,尽管附件七仲裁庭对案件的强制管辖权受到较大的限制,强制程序适用的补充作用却在较大程度上促进了争端当事方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中国作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一方面受到其海洋争端解决强制程序规则拘束,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积极寻求其他有效的、适合中国情况的争端解决方式以避免强制程序的适用。  相似文献   

6.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项针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全球性公约。该公约确立了促进国际合作,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规定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腐败和妨碍司法等行为确定为刑事犯罪,还规定了缔约国对公约所涵盖犯罪行使管辖权以及缔约国相互间提供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这个公约的生效,将对各国运用国际法机制,协调与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提供强有力保障,我国批准该公约不仅有利于通过公约加强与有关国家大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也有利于中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7.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的批准、实施带来了国内立法完善问题.该公约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与我国《刑法》规定在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洗钱行为方式以及犯罪主体范围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为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有必要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完善洗钱罪立法,使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与之协调一致.  相似文献   

8.
沿海国对领海中外国船舶的管辖权在国际习惯法中早已存在,并为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认。本文主要通过剖析两公约的有关规定来系统论述这一问题,以求为我国海洋立法工作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9.
孙忠诚 《理论前沿》2006,(10):12-13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生效。但《公约》与我国现行立法有许多不尽一致的地方。本文结合《公约》的有关规定,对我国国内反腐立法的几个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0.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面临着恐怖主义威胁,因此,中国与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之间,甚至与日本之间应当构建海上反恐紧追权;中国与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缅甸、老挝、越南之间,甚至与印度、尼泊尔、不丹之间应当构建陆上反恐紧追权;中国与上述海上邻国和陆上邻国之间应当构建空中反恐紧追权。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属于国际习惯法,因此",反恐紧追权"的制度设计应当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上紧追权的规定为蓝本。  相似文献   

11.
深海底资源开发与国际海洋环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深海底资源开发与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江伟钰《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认为,《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有重要贡献,“重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以及‘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考虑到《公约》对保...  相似文献   

12.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对海外贿赂中的犯罪主体、法人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缔约国将该犯罪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制。各国在将自己签订的反海外贿赂公约转化为国内立法时,都采用了适合本国特点的模式。我国在法律规制的方式上,应采用增设法条的形式,在法条的制定方面,借鉴美国的立法模式,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并在《公司法》上明确控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  相似文献   

13.
黄春燕 《工会论坛》2007,13(5):155-156
我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必须严格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努力使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内容接轨,不仅有利于预防和惩治腐败,也有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14.
新刑诉法创建的"特别没收程序"就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而言,实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规定之衔接是其重要的立法意旨,该程序中特别的诉讼客体、诉讼性质、诉讼程序等核心内涵的生成与贪污贿赂犯罪呈现的新趋势和《公约》的相关规定密切相关。在适用该程序中,应当关注《公约》的基本精神和相关制度规定,把握好该程序的价值功能,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范围以及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5.
钓鱼岛争端并不仅仅在于岛屿本身的归属,还涉及到在中日海域划界中的地位,以及周围地区的资源开采等方面的问题。当海洋法争端升级时,国家应先寻求政治手段缓和局势,同时积极研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置的争端解决机制,采取行动,以防止自己在公约的框架内处于不利境地。所以,分析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总结各缔约国对该机制的态度,以及国家之间过去和现在解决不同类型的海洋法争端所用的方法,会对我国解决钓鱼岛争端及进行海域划界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6.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中国死刑立法的影响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联合国关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认为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尤其在其第六条中规定了有关死刑的6条准则。我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对待死刑的基本立场虽然与人权公约一致,但是差距也明显存在。为此应从缩小死刑实际适用范围、解决死刑核准权中存在的问题及减少死刑罪名等方面予以改进,以推动人权公约在我国的贯彻实施和我国死刑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贿赂犯罪做出了突破性规定,我国刑法中有关贿赂犯罪的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出现了诸多滞后之处。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贿赂犯罪的突破性规定,完善我国刑法贿赂犯罪之立法。  相似文献   

18.
我国对南海断续边界线内的各个群岛具有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享有基于岛屿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对边界线内的水域享有历史上形成的既得权,同时还可以自主处置现代海洋法没有规定的领域的权利问题。只有在界定我国在南海享有的权利类别的基础上,才可能提出维护这些海洋权益应当关注的问题和保护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从1988年1月1日起,《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简称《公约》)已在我国生效,因此,我国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与营业地处于另一缔约国的外国公司、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及订立、履行、违约时的救济方法等,均适用《公约》的规定。这样,《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我国当事人参与签订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均产生法律效力。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公约的规定,所以,《公约》在我国国际货  相似文献   

20.
中国海上紧追权立法浅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紧追权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了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继续进行直到公海,并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以后,特别是1994年生效以后,各沿海国都纷纷扩大本国海域管辖范围,及时调整海洋政策与发展战略,制定和完善海洋法律、法规,加强国家对海洋权益的保护,保障本国海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中国主张管辖的海域近300万平方公里。因此,完善中国的海洋立法,特别是有关海上紧追权的立法,对于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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