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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旭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1):62-64
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作为约定财产制的补充。但《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仍存在着不明确的缺陷 ,建议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夫妻法定财产制 ,明确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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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是国家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支柱群体,其身心健康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目前,大学生因早期人格与个性发展不健全,学习、生活、情感等方面压力大,对抑郁症相关知识缺乏正确认识而患上抑郁症,因而要采取各方面措施干预,预防大学生抑郁症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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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江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报》2003,(3):42-4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特别当事人是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争执不己,已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如何准确地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并非易事,必须弄清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针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力争做到既合理、又合法,只有这样,才能稳定社会秩序,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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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婚姻法》中,知识产权得到了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一规定存在着模糊性和不合理性。从知识产权的特征和夫妻共同财产制角度出发,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收益属于知识产权人个人财产,但应当考虑到婚后经营管理对收益的贡献;婚后取得知识产权及其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将知识产权按照财产权的一般分配规则进行分割,但应当注意人身权的专属性和未发表作品著作权的特殊分割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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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虽具有特殊性但它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针对家庭暴力等婚内夫妻侵权行为,我们的法律更多的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婚内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丈夫将妻子打伤,妻子不请求离婚却只请求丈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法院也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这可能会令多数中国人觉得不可思议,但在美国等很多西方国家中,诸如此类的案件可是屡见不鲜。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除有民族文化传统的差异外,最主要的是那些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与我们的有所不同。封建的夫妻一体主义的传统理论尚存于我国相当一部分人的头脑中,普遍认为夫妻一体,基于这种思想,人们很难在婚后形成夫妻独立的财产制的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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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00年6月,再婚的一对夫妻曾某与贾某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并且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婚后不久,贾某就发现丈夫有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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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再婚夫妻,男方原有一套房改房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男方将其婚前房产出售,用该房产的变卖款又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并以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套房产。男方则认为,购房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其出售婚前房屋所得价款,其性质应为其婚前财产,故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变卖款购买的新房,是仍属于该方的一方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婚前财产形态的转化,会导致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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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men of China(中文海外版)》2001,(11)
许多人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也确实有不少人觉得结婚后爱人不像以前那么体贴入微、积极主动了。阿玫是一位来自外省的姑娘,刚刚结婚几个月,因特别不适应婚后的家庭生活,找了个机会到北京学习。她觉得婚后生活并不像自己想象的那样美满,是自己的问题呢?还是爱人的问题? 阿玫:大夫,在别人眼中,我们是“郎才女貌”令人羡慕的一对儿,可是我却觉得有种受骗的感觉。因为结婚前他对我百般呵护,细心周到,说话办事总是讨我的喜欢。而现在他好像革命成功了一样,对我虽然也很好,但总觉得和以前不一样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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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黄某曾是令人羡慕的一对夫妻,然而由于第三者的出现,结婚7年的夫妻分道扬镳。 1997年2月,赵某与黄某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2003年间,丈夫黄某到正在建设中的田林县洞巴电站开美容院。2004年6月,在电站做工的广东女子丘某与黄某勾搭并同居生活。住在田林县城的妻子赵某听闻此事后,决定去电站探个究竟,结果逮个正着。10月8曰,已经走到婚姻尽头的赵某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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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盈瑾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5):89-95
《民法典》将重大疾病纳入可撤销婚姻制度当中,既扩充完善了婚姻可撤销的事由,也带来解释上的分歧。一方面,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由违反公益要件转为私益要件,规范意旨与《母婴保健法》不相协调,需通过目的解释进行转化适用,并扩张解释疾病的外延种类;另一方面,仅依据《民法典》对疾病进行认定,存在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应参照保险等行业标准,以是否影响婚姻意愿和目的实现为基础,涵盖对夫妻婚后身体、精神、物质等各方面的共同生活造成影响的身体和精神类疾病。此外,在判定婚姻效力时,还须考虑当事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患病方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否存在撤销权消灭的事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