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避孕是大妇俩暂时不想生育而采取的一种不影响生活的科学方法。现在许多新婚夫妇婚后都不急于要孩子,但是有些人缺乏应有的避孕知识,又不好意思请教别人,所以很容易意外怀孕,不得不作人工流产,影响工作、学习和身体健康。其实,结婚前大妇就应该学习些生理知识和性知识,掌握避孕方法,以便处理好婚后的生活、学习和工作。避孕是夫妻生活中不可回避的性问题。不同文化层次的夫妻接受避孕的心理反应和避孕效果相差悬殊。能主动选择避孕方法的多为知识型结构的夫妻,  相似文献   

2.
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作为约定财产制的补充。但《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仍存在着不明确的缺陷 ,建议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夫妻法定财产制 ,明确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  相似文献   

3.
刘剑松 《公民导刊》2013,(10):50-50
<正>在基层法庭工作,总会有许多情景让人难以释怀。而一个小女孩的一次微笑,犹如冬日里的暖阳,更坚定了这位基层法官对职业的选择。那是一件普通的离婚案,原、被告(女方)于2009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9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生活,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性格脾气不合,婚后经常为家庭生产生活琐事吵闹,导致夫妻感  相似文献   

4.
何谓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权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的义务。包括夫妻姓氏权,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日常事务代理权等。忠实义务也称贞操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意指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但并非相互拥有对方的身体,只是双方性权利受到合理的限制,双方的人格保持完全独立。何谓配偶权  相似文献   

5.
大学生是国家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支柱群体,其身心健康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目前,大学生因早期人格与个性发展不健全,学习、生活、情感等方面压力大,对抑郁症相关知识缺乏正确认识而患上抑郁症,因而要采取各方面措施干预,预防大学生抑郁症的发生.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特别当事人是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争执不己,已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如何准确地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并非易事,必须弄清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针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力争做到既合理、又合法,只有这样,才能稳定社会秩序,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在中国《婚姻法》中,知识产权得到了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一规定存在着模糊性和不合理性。从知识产权的特征和夫妻共同财产制角度出发,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收益属于知识产权人个人财产,但应当考虑到婚后经营管理对收益的贡献;婚后取得知识产权及其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将知识产权按照财产权的一般分配规则进行分割,但应当注意人身权的专属性和未发表作品著作权的特殊分割规则。  相似文献   

8.
《民主与法制》2011,(32):69-69
编辑同志: 刘某与田某在登记结婚前购买房屋一套,刘某单方面交了首付款40万元,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两人一起归还贷款。但因性格不合他们选择了离婚。离婚时,田某主张房子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刘某则称房屋是他婚前购买的,但因婚后两人一起按揭还贷,  相似文献   

9.
婚内夫妻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虽具有特殊性但它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针对家庭暴力等婚内夫妻侵权行为,我们的法律更多的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婚内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丈夫将妻子打伤,妻子不请求离婚却只请求丈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法院也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这可能会令多数中国人觉得不可思议,但在美国等很多西方国家中,诸如此类的案件可是屡见不鲜。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除有民族文化传统的差异外,最主要的是那些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与我们的有所不同。封建的夫妻一体主义的传统理论尚存于我国相当一部分人的头脑中,普遍认为夫妻一体,基于这种思想,人们很难在婚后形成夫妻独立的财产制的意识。  相似文献   

10.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00年6月,再婚的一对夫妻曾某与贾某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并且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婚后不久,贾某就发现丈夫有婚  相似文献   

11.
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定义,有关专家这样作解:它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  相似文献   

12.
学习漫议     
沈福新 《群众》2007,(3):43-45
“人不学习要落后”——这是一句永远不老的老话;“人不能终身工作,却要终身学习”——这是学习型社会倡导的新理念。“知识”是一种神圣的“怪物”,怪就怪在它与其它资源不一样,任凭权力再大、财富再多、武力再强、手段再狠,也掠夺和俘虏不到“知识”。获取知识的途径只能是学习。  相似文献   

13.
一对再婚夫妻,男方原有一套房改房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男方将其婚前房产出售,用该房产的变卖款又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并以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套房产。男方则认为,购房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其出售婚前房屋所得价款,其性质应为其婚前财产,故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变卖款购买的新房,是仍属于该方的一方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婚前财产形态的转化,会导致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相似文献   

14.
许多人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也确实有不少人觉得结婚后爱人不像以前那么体贴入微、积极主动了。阿玫是一位来自外省的姑娘,刚刚结婚几个月,因特别不适应婚后的家庭生活,找了个机会到北京学习。她觉得婚后生活并不像自己想象的那样美满,是自己的问题呢?还是爱人的问题? 阿玫:大夫,在别人眼中,我们是“郎才女貌”令人羡慕的一对儿,可是我却觉得有种受骗的感觉。因为结婚前他对我百般呵护,细心周到,说话办事总是讨我的喜欢。而现在他好像革命成功了一样,对我虽然也很好,但总觉得和以前不一样了。  相似文献   

15.
律师信箱     
这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编辑同志:婚前,父亲将家中一套房产赠与我。他在1996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建造了这套房屋。婚后,该房产登记到我名下,但一直由父母使用。现在,我同妻子准备离婚。她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请问,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妻  相似文献   

16.
赵某与黄某曾是令人羡慕的一对夫妻,然而由于第三者的出现,结婚7年的夫妻分道扬镳。 1997年2月,赵某与黄某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2003年间,丈夫黄某到正在建设中的田林县洞巴电站开美容院。2004年6月,在电站做工的广东女子丘某与黄某勾搭并同居生活。住在田林县城的妻子赵某听闻此事后,决定去电站探个究竟,结果逮个正着。10月8曰,已经走到婚姻尽头的赵某与  相似文献   

17.
《民主与法制》2007,(4S):64-64
编辑同志: 陈东和李娜7年前结婚。婚后不久,陈东以婚后的积蓄与孙某等七人合资成立了某有限公司。去年年初,李娜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包括某有限公司15%股权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陈东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李娜参与该公司经营。公司股东孙某等人也不同意李娜加入,陈东提出给予李娜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李娜不同意。请问,离婚时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18.
婚姻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产物,是构筑社会稳定的基础。干部婚姻大都稳定、幸福,但也不乏心理问题的困扰,如个体人格不成熟、家庭关系不和谐、子女教育问题、婚内外性行为失当等,对干部的精气神影响颇大,必须从社会环境塑造、组织关心帮助、个体学习成长、夫妻相互扶持等多方面的共同发力才能有效改善。  相似文献   

19.
正婚姻的背后,是一系列的法律关系。在婚姻登记处工作中,却经常能够看到有些夫妻并不懂得与婚姻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2016年7月,张某与王某夫妇前往湖南临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二人2002年5月登记结婚,2004年10月生育一子。工作人员在审查二人提交的离婚协议时,发现他们的协议不合法,即离婚后张某与未成年的儿子断绝父子关系;儿子由王某独自抚养、监护并承担抚养费和教育费,张某无探望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将重大疾病纳入可撤销婚姻制度当中,既扩充完善了婚姻可撤销的事由,也带来解释上的分歧。一方面,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由违反公益要件转为私益要件,规范意旨与《母婴保健法》不相协调,需通过目的解释进行转化适用,并扩张解释疾病的外延种类;另一方面,仅依据《民法典》对疾病进行认定,存在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应参照保险等行业标准,以是否影响婚姻意愿和目的实现为基础,涵盖对夫妻婚后身体、精神、物质等各方面的共同生活造成影响的身体和精神类疾病。此外,在判定婚姻效力时,还须考虑当事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患病方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否存在撤销权消灭的事由。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