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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临时仲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解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仲裁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仲裁。临时仲裁具有许多的优点。在许多国际公约都承认临时仲裁的效力的情况下,我国不承认临时仲裁的效力,使我国执行相关国际公约所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不对等。  相似文献   

2.
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若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自身需求为依托,可以发现学界所认为的其存在的"缺陷"中有许多并非真正缺陷,如未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扩展到私主体、临时仲裁庭的设计不合理、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及惩罚措施不适当等。而该争端解决机制在仲裁员回避、仲裁裁决形成方式及仲裁裁决的复核等方面确实存在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往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仲裁庭在裁决争议时所遇到的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程序是否公正、合法,而且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于维护正常的国际商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向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所关注。本文拟从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三个方面来论述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4.
以"查戈斯群岛仲裁案"和"南海仲裁案"为代表,混合型海洋争端的管辖权问题从理论争议演变为现实困境。受制于特定的属物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的国际仲裁庭不能对混合型海洋争端整体实施管辖权。相关争端当事方为规避管辖权的障碍,故意将混合型海洋争端的局部提交强制仲裁机制。但是,由于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之间的固有联系,这种人为的割裂难以使海洋争端纯粹化,相反给国际仲裁庭的裁决带来了更大程度的困扰。鉴于混合型海洋争端所引发的正当性、实效性和公正性危机,国际仲裁庭在裁决管辖权问题时不得不持谨慎态度。国际仲裁庭在"查戈斯群岛仲裁案"中所使用的"重心检验"方法能确保对混合型海洋争端进行相对准确的定性,并随之确定管辖权。而在"南海仲裁案"中,国际仲裁庭并没有沿用"重心检验"方法对菲律宾的仲裁请求逐项进行客观和全面的审查,致使其管辖权裁决出现重大瑕疵。  相似文献   

5.
朱继胜 《河北法学》2015,33(2):97-106
CAFTA争端解决机制应依据自身需要来设计,其评判基准也只能是法的客观性原则。该机制是否符合客观性原则,取决于两个方面:是否具有RTA争端解决机制的品格;是否切合于CAFTA的个性。一些学者认为,该机制在适格主体、仲裁庭的组成、裁决的作出、裁决的执行及对补偿、反措施的规定上存在若干"缺陷"。倘依客观性原则予以检讨,这些所谓"缺陷"实际上并不存在。但是,该机制在如下三方面确有缺陷:在管辖权重叠的处理上,未确立CAFTA争端解决机制优先适用,及允许选择一个以上争端解决场所;在仲裁庭的组成上,独任仲裁员的确定与仲裁庭主席的指定;在仲裁裁决的作出上,隐含着裁决无法作出的逻辑缺陷,应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近一段时间以来,学界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的仲裁机制已有一定讨论,其间不乏所谓"缺陷"的分析及"完善"建议。倘以自由贸易区的自身需求为依托,可以发现上述"缺陷"中有许多并非真正缺陷,如未将提请仲裁的主体扩展到私主体、临时仲裁庭的设计、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等。而争端解决机制在仲裁员回避、仲裁裁决形成方式及仲裁裁决的复核等方面确实存在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闫卫军 《河北法学》2015,33(3):93-104
菲律宾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就其与中国在南海海域的争议启动了仲裁程序.但强制仲裁程序的启动必须满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前提条件,同时又受到若干限制.仲裁庭将如何裁决本案管辖权问题,需视菲律宾的举证情况以及仲裁庭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裁决而定,我国应客观理性地进行评估,不应盲目乐观.  相似文献   

8.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保全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由仲裁庭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所采取的诸如扣押、查封财产、责令保管或出售争议标的物,保全证据及暂停某种工作等具有强制性的临时措施。通常,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并不是就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结论,而是为了保证仲裁庭能够针对争议的是非曲直作出适当的裁决以及该裁决能够有效地得到执行。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由干争议的当事人往往分属于不同的国家,其营业地与仲裁地往往相距遥远,仲裁程序可能十分漫长。更为重要的是,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某些已经预见到败诉的一…  相似文献   

9.
英国和香港的仲裁法都为仲裁当事方在获得仲裁裁决后提供了三种类型的救济方式,从而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对仲裁裁决进行修改、变更、发回重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或宣告仲裁裁决无效。在修改或变更裁决时,相关修改或变更将作为仲裁庭裁决的一部分而生效。当裁决被法院发回仲裁庭要求重新考虑时,仲裁庭就有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就所发回的事项作出一个新的裁决。但是,由于在裁决被部分或全部地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时,相关裁决就如同从未作出一样,也就使得原本需要仲裁的纠纷或争议处在待决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双方当事人就需要更进一步的救济方式来继续解决相关纠纷或争议。从英国及香港仲裁法的视角,对质疑仲裁裁决的理由及撤销仲裁裁决后的救济方法加以解读,并尝试就中国法下的相关问题提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在沙漠道路工程公司诉也门案中,首次明确肯定了东道国因违反双边投资协定,应当向投资者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该裁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仲裁庭的管辖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东道国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这些关键问题上,ICSID仲裁庭的分析和说理存在较大缺陷,从而削弱了该案裁决的正当性和影响力。  相似文献   

11.
刘永明  王显荣 《河北法学》2003,21(2):117-121
“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复杂化 ,而国际商事仲裁无疑是一种快速、有效的解决办法。仲裁领域临时保全措施立法模式的多样化和对更加公平、合理的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渴望必然要求我们努力寻找仲裁领域临时保全措施的发展趋势。文章从理论上通过对世界上各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各主要国家的仲裁法律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后指出 :允许当事人通过特殊协议授权仲裁庭签发临时保全措施的命令 ,仲裁庭因此取得采取使该临时保全措施得到遵守的惩罚性赔偿的权力 ,无论从理论上 ,还是从仲裁自身的逻辑上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的世界发展潮流上都具有其他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最后 ,针对我国大陆仲裁立法的弊端 ,文章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2.
目前,对于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能否提交仲裁,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随着争议事项可仲裁性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可仲裁事项与公共政策的脱离,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正被一些国家所接受。应当在解决行政机关公权力与非公力救济方式仲裁裁决之间的矛盾基础上,允许仲裁庭在一定条件下对知识产权效力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而且仲裁庭不宜直接作出知识产权无效的裁决,当出现知识产权明显无效情形时,可以采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裁决权利人不得行使权利。  相似文献   

13.
刘想树 《法学家》2002,(5):46-52
仲裁实体法是仲裁庭据以作出裁决的支配争议实体问题的法律。它是确定争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判定争议是非曲直的主要法律依据,对仲裁裁决的作出有着决定性意义,深为当事人关注。对于仲裁实体法,各国仲裁法一般均无专门的规定,而多由其国际私法规则调……  相似文献   

14.
赵秀文 《政法论丛》2007,1(3):22-28
德国奥特克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由临时仲裁庭在伦敦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例,不仅涉及临时仲裁机构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还涉及包括临时仲裁机构与常设仲裁机构裁决的效力、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与仲裁协议的成立时间、仲裁条款独立原则在仲裁与审判实践中的解释以及如何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等有关仲裁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究有助于解决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15.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余民才 《法商研究》2005,22(1):45-52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是由日本以其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对抗中国合法利用资源活动引起的,中国没有义务提供油气资料。划定边界和划界前的临时安排是解决争端的两个替代方法,而后者更适宜于解决现实争端。冻结争议海域的一切油气活动、暂定措施区域和共同开发是三种可选择的临时安排。共同开发是最实际可行的双赢解决之策。  相似文献   

16.
栗瑶 《法制与社会》2015,(4):273-274,277
岔路口条款是国际投资条约中关于争端解决方式选择的条款,它规定投资者可选择东道国国内救济也可选择国际投资仲裁,两者择其一,一旦选定则为终局,有利于防止投资者滥用权利,确保投资争端解决的终局性和有效性.然而岔路口条款适用成功的案例并不多见,目前为止只有Pantechniki案的仲裁庭裁决岔路口条款符合适用条件.岔路口条款能否适用,主要取决于国际仲裁庭对岔路口条款的解释,从现有公开的仲裁裁决来看,仲裁庭在解释岔路口条款适用条件时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对“同一争端”的解读上,从当事方和争端性质来判断是否为“同一争端”.Pantechniki案也采取了这种判断路径,但具体解释方法有所不同,该案的分析代表了、也突破了传统的分析路径,为岔路口条款的解释带来新的生机.  相似文献   

17.
2019年8月6日,荷兰海牙常设仲裁庭(以下简称PCA)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就“世能投资公司(以下简称Sanum)诉老挝”“老挝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HNV)诉老挝”案公布最新仲裁裁决。本次裁决是继原告成功“复活”案件后,仲裁庭对案件中所涉贿赂问题作出的决定。考虑到两个案件的原告具有隶属关系,并且案件事实极具相关性,PCA仲裁庭与ICSID仲裁庭决定对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和共同听证。  相似文献   

18.
“商事仲裁自有商业活动以来便已出现”,通常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订立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官方、非司法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懈决纠纷的方式。经过长期的实践发展,这种古老的争端解决方式已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司法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而它与国家司法之间的微妙关系也成为学术界和  相似文献   

19.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三版,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适用范围及解释(一)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视为已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和管理仲裁。本规则与当事人不能自行减损的仲裁准据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二)本规则中。裁决系指仲裁庭对争议实体事项作出的决定,包括临时裁决、中间裁决、部分裁决或者终局裁决;  相似文献   

20.
CAFTA争端解决机制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该文主要以CAFTA争端解决协议为基础,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比较研究,从《争端解决协议》的性质、适用范围(管辖权)、适用主体、具体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和职能,以及仲裁机构,仲裁的公正性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寻找一种高效、公正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完善和发展我们目前的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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