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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说的保密,不单是指保守国家秘密,还指保守举报人及证人、受害者和被批评者的秘密。在批评性稿件的写作中,必须注意以上诸方面的保密问题,并进行妥善的处理,避免受害者和举报人及证人受到伤害,也避免被批评者受到不应有的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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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越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4,(2):54-57
商业秘密是一种高经济衍生值的无形资产,是企业获得市场份额的关键,各国纷纷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全面规制商业秘密。在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呈现出新型的表现形式和侵权行为特点,侵犯网络商业秘密问题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网络商业秘密法律发展历史较短,相关法律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难以对网络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应针对商业秘密进行单独立法、将网络商业秘密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增设员工法定保密义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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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存在制度规定缺乏统一性、权利救济范围相对狭窄、权利救济管理机关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救济秩序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等问题,完善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要确定司法救济权,构建独立的救济机构、明确司法救济的范围和时机,确定司法审查标准和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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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裕富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6,(2):68-72
公务员忠诚义务是国家和公务员之间的“心理契约”,具有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属性。德国公务员忠诚义务理论认为,忠诚义务包括忠诚原则、保守与节制原则、品位原则等三大原则,这一理论对我国公务员忠诚义务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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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务员范围与分类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李烈满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2,(1):38-41
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太窄,有必要重新界定我国公务员的范围与分类,将公务员范围由国家行政机关扩大到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党群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公务员,并将公务员划分为特别职与一般职。扩大公务员范围并实行科学分类,是对“国家干部”进行分解,实现干部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反映了当代人事管理一般规律,符合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目标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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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庆浩 《共产党员(沈阳)》2009,(8):58-58
1990年,日本制定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渤,其中防止窃取企业机密就是重要内容。很多日本企业在制定就业规则时,都会写明员工具有保守企业秘密的义务,美其名日“诚实劳动义务”。员工任职期间和退职后都有义务保守企业秘密,退职时须把有关秘密的文件销毁或者交还。有的企业规定,员工退职后,在一定期间内禁止到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职。高科技企业甚至把防止员工泄露机密当作重要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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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现行的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在性质上都属于政策性文件而非法律规范性文件。主体范围过窄。现有规定的申报主体只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等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及控股大、中型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而不包括军事机关的领导干部、县处级副职以下的领导干部及公务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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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涉密文件是承载国家秘密的重要介质,依法加强涉密文件管理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各级机关单位的重要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机关单位涉密文件管理不够规范,违规复制、传递、保存、销毁涉密文件的行为时有发生。做好涉密文件管理工作,机关单位应当注意“3个重点”。重点1:知悉范围不容忽视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国家秘密的3个基本要素。密级和保密期限必须明确标记于涉密文件左上角,而知悉范围则易被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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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炜 《共产党员(沈阳)》2009,(15)
1990年,日本制定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其中防止窃取企业机密就是重要内容。很多日本企业在制定就业规则时,都会写明员工具有保守企业秘密的义务,美其名曰诚实劳动义务。员工任职期间和退职后都有义务保守企业秘密,退职时须把有关秘密的文件销毁或者交还。有的企业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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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的探究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造成在认定该罪时产生分歧。其主要分歧在于:第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应该包括过失犯罪的情形;第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应该规定为目的犯。针对立法缺陷,结合法理和实际应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作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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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卫 《党的生活(青海)》2010,(9):24-25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纪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并把“保守党的秘密”写入党的誓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每个党员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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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是其他资产所不可比拟的.如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使之发挥出更大的功效,已经成为现代企业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手段很多,主要有刑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行政法保护、民法保护和劳动法保护.<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也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既赋予了用人单位权利,强调劳动者的义务,又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双方权利义务的统一.文章拟结合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其框架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展开一些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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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是对机关单位工作中,涉及不同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的全部国家秘密事项的汇总列表,是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对号入座”的直接参考依据和具体参考标准。制定一个依据准确、要素完整、格式规范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关系定密工作的准确性以及后续保密管理的成本和效能,更决定了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起点是否规范、基础是否扎实。长期以来,由于对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的要素认识不明确,格式标准不统一,使用过程中对有关要求把握不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