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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行为人明知是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根据两高《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应以强奸罪论处。而介绍、容留、引诱、强迫痴呆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定性,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司法部门的处理结果也大相径庭,致使痴呆者(程度严重的)的合法权益难以保护;文章认为,对此应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并就如何维护痴呆妇女的性权益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2.
随着社会文化观念和刑法规范的变化,强奸罪的实行犯应当扩大至女性主体;对于婚内强奸的行为,应当区分情况予以刑法评价;性骚扰、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与强奸行为的根本区别是行为人有无奸淫妇女的主观意图;在认定强奸罪的过程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存在着极为复杂的情况,在对奸淫幼女行为归罪时,仍应坚持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的标准;界定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刑罚的准确适用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3.
轮奸系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并未亲自实施奸淫行为,或者并未与其他行为人之间形成轮奸共同故意,这种情况下的认定,应从以下方面具体把握:轮奸的行为主体必须为二人以上,且各行为人在轮奸之共同故意下,亲自实施了奸淫行为方能成立轮奸。此外,行为人中至少有一个强奸既遂,才宜认定有轮奸情节;对奸淫未得逞的行为人不宜认定为轮奸未遂。  相似文献   

4.
强奸罪不是复合行为犯,而是单一行为犯,手段行为应被解释为预备行为,真正的实行行为是奸淫行为;奸淫行为和奸淫目的具有不可替代性,强奸罪的本质属于亲手犯。在单一行为论的立场下,通过限缩解释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既能够合理分配轮奸情形中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限缩轮奸的成立范围;又能够严格区分既遂犯、未遂犯及中止犯的成立标准,不至于使既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中止犯“应当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落空,从而较好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5.
我国奸淫幼女案件数量较大且保持稳定,奸淫幼女的案件中多是熟人作案,多次实施奸淫行为和奸淫多人的比例高,奸淫行为造成的危害严重。我国刑法对奸淫幼女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基于对奸淫幼女行为统一规制的刑法立场,对幼女性权利进行同等保护,将奸淫幼女从卖淫犯罪中剔除,进而将幼女完全排除在涉淫类犯罪之外。以法益侵害程度为标准,确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同时将卖淫中奸淫幼女的行为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将卖淫犯罪中侵犯幼女性权利的淫促者认定为强奸罪的共犯或间接正犯,防止共犯评价的分离。  相似文献   

6.
本质与特征是一对对立而统一的矛盾的范畴。基于此,笔者认为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将这二者严格区分开来。本文正从这一立场出发阐释了强奸罪的本质与特征。认为强奸罪的本质属性可概括为:行为严重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特征包括三方面:①具有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奸淫或企图奸淫的行为。③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妇女。③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容留类犯罪由直接故意构成;“望风”行为不能构成犯罪。此外,容留类犯罪是行为犯,应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后,为容留犯罪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8.
过错能力的认定标准成为了行为人是否应受到法律责难的关键问题.对行为人过错能力的认定,应当以行为人在行为之时的辨别能力为核心要素进行审查,当然辨别能力与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影响因素密切相关,应当将这些因素有机结合起来观察才能准确判定某一行为是否违反了一个“理性人”的注意义务,从而最终决定行为人有无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9.
儿童对拐卖行为不具有理解能力,其承诺无效,基于其承诺所发生的拐卖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于妇女的承诺,其效力应分为不同的行为分别进行评价:基于妇女的承诺所发生的拐卖行为,由于不具有社会相当性,承诺无效,拐卖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可以作为酌定的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基于妇女的承诺而发生的奸淫行为,可以阻却奸淫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10条明确规定,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也都普遍将社会危害性视为犯罪的首要的基本的特征。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它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也不能构成犯罪。因此,对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及其程度的认定,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  相似文献   

11.
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必须确认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欺骗的方法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一构成诈骗罪最本质的特征。如何划清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 ;第二、行为人有无采取欺骗手段 ;第三、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第四、行为人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第五、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否“数额较大”。  相似文献   

12.
论“客观处罚条件”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当中,根本就没有属于客观处罚条件的“超过的客观要素”的存在余地;从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行为的角度来看,所谓“超过的客观要素”,作为和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具有某种关系的结果,是表明该行为达到了应受处罚程度的具体体现,作为说明该行为达到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程度社会危害性的标志,应当在行为人的认识范围之内,而不可能超出其外。  相似文献   

13.
2009年出台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具体应用情形,但该司法解释尚有遗漏之处.该解释中的“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的含义,需要对照银行业相关规定进行理解,而有效催收的标准应采用“透支人收到说”.关于部分归还行为的判断应以未归还的透支款是否达到“数额较大”为标准.司法解释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存在逻辑瑕疵.对于行为人同时实行恶意透支行为及传统型信用卡诈骗行为时,应当使用几种行为的犯罪数额按比例以一种行为的犯罪数额折算的方法确定其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14.
造成精神损害与身体损害的行为具有相同的法益侵害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提出内源性精神病不宜鉴定,致使此类行为在实践中难以处罚。通过将精神损害造成被害人自伤结果归因于行为人的损害结果,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当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造成精神损害程度较重,并造成他人自伤结果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侮辱罪、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而应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15.
传统上认定盗窃既未遂的观点存在共性缺陷,引入行为过程的概念能够克服之。行为过程是一个主客观相互作用的过程,因此科学的盗窃既未遂认定标准也应主客观相结合,同时围绕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过程来设计。其认定标准有二:一是行为人的主观计划是否实现;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对受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即是否实际控制被盗财物。  相似文献   

16.
因恶意透支行为构成的信用卡诈骗,称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只有准确认定恶意透支行为,才能判断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焦点通常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是否具备恶意透支的主体资格,因此有必要对透支行为发生时的行为人目的及行为人是否具备“恶意透支的主体资格”进行讨论和界定,进而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7.
奸淫幼女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备“明知”和“故意”,即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明知奸淫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我国刑法中没有严格责任犯罪,奸淫幼女犯罪在理论上也不宜实行严格责任。完全不考虑男性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和明知,仅以“幼女自愿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无效”为由就认定强奸罪成立,这是典型的客观归罪。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 ,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也都普遍将社会危害性视为犯罪的首要的基本的特征。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则它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也不能构成犯罪。因此 ,对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认定 ,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 ,社会的利益关系和价值标准都处在改变和重建的过程中 ,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大小做出准确的判断 ,就更显重要 ,也更困难 ,实践迫切要求我们对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及其评价标准从理论上…  相似文献   

19.
把合法行为排除在先行行为之外,不仅无法圆满解决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情形,而且也不当地将合法行为和先行行为两者割裂开来。认定合法行为是否产生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保证人义务,应以行为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作为判断基础,行为人是否具有义务履行能力作为现实依据,法益所处的危险程度以及对于行为人的依赖程度作为判断的实质标准。通过这三个因素的综合运用,不仅能够准确地区分合法行为与先行行为的界限,还可以有效地平衡刑法的法益保护和行为规制机能。  相似文献   

20.
强制医疗程序是刑法规范的诉讼法表述,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案件对象是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件,适用的行为人对象是实施了暴力侵害行为且有继续实施暴力侵害行为可能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病鉴定是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前置性条件,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是否对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判断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是否应当适用强制医疗措施的内容是行为人是否有继续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可能性,判断依据包括社区/村民委员会对于行为人既往表现的详细材料,精神病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士对行为人精神病类型的评价,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的表现状态,以及行为人是否接受对其实施强制医疗审查的表现情况。现行强制医疗程序是兼顾保留公民权利行使空间、限制公权力、保障公众权利三种利益的选择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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