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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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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论述了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的分类和对不同类型人格权的侵权法保护,并对公众人物和法人这两类特殊主体的人格权保护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2.
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试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众人物并不是一个政治概念,而是一个为了保护言论自由、限制名誉权和隐私权而创设的概念,它更多的应用在诽谤法和隐私法中。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将隐私权确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但是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都承认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的合理兴趣的考量,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一定限制,但这并非意味着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就应被完全剥夺,与社会利益完全无关的私密生活信息、私人生活场所、私人通信秘密应受到法律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权认定应从范围、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主观方面和认定原则五个方面加以考虑,文章提出了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3.
人格权是私人享有的权利,而私人权利又可分为公权利和私权利两个方面。"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主要涉及私法与其私权利的一面。"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与一般人的人格权并无不同,现有的限制理论均有缺憾。故我们仅需界定人格权本身而无需对其主体进行分类。不必建立"公众人物"法律概念,在人格平等的私法理念下各类主体不应被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4.
现行人格权保护框架下,具体人格权的行使有其特点并受到一定的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行使上受限相对较大。我国应建立完整的人格权保护体系,在种类和时间范围上应有其限度。人格权保护的最低限度是对人成其为人所必须的最起码的物质生存条件予以保障,人格权保护以其权利边界为最高限度,以尊重他人权利、社会公益和公序良俗为前提,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人格权的侵权认定和受侵害后的救济上有诸多局限性,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5.
邹桦 《法制与社会》2012,(13):265-267
新闻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历经了严格责任,一般过错原则到重大过失原则的发展过程,严格责任造成了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失衡,严重限制了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在摈弃了对严格责任的适用之后,新闻侵权案件的归责总体倾向于过错原则,而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又对适用标准进一步做出了细化.对普通私人的人格保护适用一般过失原则,而对于公众人物的人格保护则适用重大过失原则,这种区分为平衡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提供了更为合理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6.
我国《侵权责任法》未对媒体侵权责任作专章规定,但媒体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和建立媒体侵权制度的紧迫性一直受到媒体、学者、司法界的重视和讨论。本文从平衡媒体的新闻自由(表达自由)与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保护这一基点出发,结合法院实践和理论研究,对媒体侵权基本抗辩事由即基本真实、公正评论、公众人物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应用。  相似文献   

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让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隐私权作为公民重要的人格权,涉及的是公民隐秘的个人私生活,具有保密性和排他干涉性,应该给予法律的充足保护。但是,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隐私权往往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讯息等息息相关的。本文试图通过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分析,在公众人物隐私权让渡与保护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以解决公众人物隐私权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8.
谈论公众人物是我们社会民众比较感兴趣的话题之一,由于他们是公众人物会影响着公共利益或者民众的兴趣爱好,因此广大民众就会竭力得知他们的隐私,但是恰恰是在这一过程中民众的知情权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产生了碰撞和冲突。本文在对公众人物的概念本身进行分析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相关事件是如何对处理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做法,进而阐述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限制的必要性,以及民众在行使知情权时所应注意的地方。  相似文献   

9.
相对于普通人,公众人物因其公众性而使得其隐私权受到一些限制,对于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应有相应的限制标准。针对新闻媒体的侵权,本文予以一定分析并提出一些防范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10.
贾素飞 《法制与社会》2013,(23):179-180
隐私权作为现代文明社会人理应享有的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是"天赋人权"。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将隐私权写进民法中,并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来进行保护。而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经济的迅猛发展,尤其是现代网络时代的进展,个人隐私的保护也越来越难以实现,尤其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被非法侵犯的现象也与日俱增。如何在满足普通民众对公众人物的合理兴趣与了解和对公众人物的绝对隐私权保护之间达到平衡,将是本文的论述亮点。本文主要在运用法学价值分析方法来达到某种程度的利益平衡。以期能够一方面很好的保护现代社会中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另一方面在其与社会公共利益与满足大众合理要求冲突时对价值选择的做出提供一些借鉴意义。并呼吁我国对于隐私权应尽快推进立法进程,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及其限制问题做出相关规定,以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与潮流,推进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辩证地对待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众人物是公民,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大众中的一员,无可争议地享有隐私权。但公众人物有是特殊的社会成员其隐私权不能无条件地对抗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要受到公共利益、公众知情权、权利人同意及公共场所等必要限制.同时,不同类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也应有所区别。本文就此问题作了概述,并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12.
论人格权法定、一般人格权与侵权责任构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格权设定上的意定主义模式与法定主义模式各有利弊,惟为兼顾个人的行为自由计,且实行法定主义仅仅斥拒当事人基于己意创设人格权,并不限制法官进行创造性司法,从而无害于人格权法的开放性,因此人格权法定主义模式更为可欲。在人格权法定主义下,即使为避免人格权法的封闭性,也不必采取一般人格权的制度设计,设立人格权一般规定或者采用保护其他人格法益的概念表述,足堪保持人格权法开放性的大任。在侵权法对侵权责任的构成采取非限定性模式的法制下,实行人格权法定主义,甚至在人格权法上不设立人格权一般规定,或者在列举了诸项具体人格权后,不设置保护其他人格利益的概括性规定,也不能阻止民事法官依据侵权责任的概括条款将社会生活中应受保护的与人格有关的利益吁求确认为人格权并加以保护。人格权意定主义与人格权的自然权利性相契合,惟此种定性存在不足;由人格权法定主义肇致的人格权法定权利的属性并不会降低人格权的尊崇性与神圣性。  相似文献   

13.
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限制的法律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当前,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舆论监督权日显冲突,由此而来的名人官司日益增多,颇令新闻界困惑。在我国,公民名誉权、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完善,理论探讨成果颇多,但有关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限制的法律规范很不完善,甚至存在空白,司法界在处理日益增多的公众人物名誉、隐私侵权纠纷时缺乏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因此,探讨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已显得十分必要而紧迫。  公众人物的法律界定及其名誉权、隐私权的特点  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  相似文献   

14.
王玲然 《法制与社会》2011,(24):292-293
环境侵权有不确定性、潜伏性、复杂性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侵害对象有财产权、人格权及环境权。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争论从一元归责体系、二元归责体系到多元归责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环境侵权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原则。本文通过对风险社会下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分析,探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当前,我国网络人格权保护制度尚处在起步阶段,传统的人格权制度及侵权法制度中并没有详细而明确的法律规则。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确立了网络侵权的普适规则,但只是简单移植或扩大适用数字版权法领域规则,其应用于网络人格权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时已显出"水土不服、力不从心"的窘境。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出台,并不意味着我国在网络侵权制度建设方面已经"盖棺定论",相反,从创新社会化管理和构建和谐网络的角度,完全有必要针对网络人格权保护的特殊情况进行全面检讨和修正。一、问题引入:源自司法实践的现实困境样本案例事实——"假日教授案"。蔡继明系清华大学教授,其因国务院公布的《国务  相似文献   

16.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受到适当的限制是隐私权法的一项重要规则.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舆论监督权和公众的知情权、满足公众的兴趣以及在公众人物与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利益平衡,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是必要的.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对其隐私权的剥夺.  相似文献   

17.
李永军 《当代法学》2022,36(2):19-30
人格权作为一种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必然有其自身的救济措施,这种救济措施就是人格权请求权.无论是人格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都应该在侵权责任之外具有自身的特殊救济措施.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人格权请求权的规范结构中,无论在适用场合,还是在救济措施中,都没有与侵权责任请求权清晰地区分开来.救济措施中的相同规定决定了这两种...  相似文献   

18.
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具有操作简便、传播即时的特点,成为了公众表达言论自由的新平台,但有时却与公众人物人格尊严保护形成了冲突。必须将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保护范围限制在个人利益以内,同时参考美国处理媒体与公众人物的"实质恶意"原则,结合自媒体的影响力较小等特点,在自媒体对公众人物的侵权过错认定上采用严格的"实质恶意"原则。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界定为人身权益,符合人格权本身的特点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与人格权相比,其他人格利益是一种反射的、消极的利益,其内涵和外延都不够明确。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在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同时,也从社会政策和法律政策的角度出发,在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等方面对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给予了严格限制。为准确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考虑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类型化经验,在相关案例中对该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定限制条件具体化,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或者其他方式加以公布,为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邱婷 《法制与社会》2014,(22):255-256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公众人物因其主体的特殊性,要受到公众知情权的约束,但其仍应享有隐私权。面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在公众知情权面前被剥离的现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合理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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