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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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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凯尔森创立的纯粹法学理论堪称二十世纪西方法理学的一座高峰。本文分析了纯粹法学理论的目标、方法论基础和基本结构,并指出其理论创见、缺陷及启示。  相似文献   

2.
论凯尔森纯粹法理论的基本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凯尔森所创立的纯粹法理论中 ,基本概念的界定已经成为其理论的核心和关键所在。通过对“法律规范”这一基本概念进行严格界定 ,凯尔森不仅自圆其说地阐明了法律学科的独立性与独特性 ,建立了具有原创性的学理思想 ,而且推动了学术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相似文献   

3.
尹疏雨 《河北法学》2012,(5):144-148
分析实证法学的研究无法摆脱或超越分析实证法学理论"标签"的限制。在这样的研究局势下,研究成果将永远无法自我扬弃。通过讨论纯粹法理论,揭示其所包含的不可避免的政治因素,从而启示后来的研究者:如果以此种不同以往的进路进行研究,分析实证法领域将展现出一种超越"标签"之外的多面向的研究新境界。  相似文献   

4.
汉斯·凯尔森的法学理论与新康德主义哲学之间的内在关联已为学界所周知,但究竟是何种关联以及如何关联的,却并不清晰。作为德国二战前最重要的哲学思潮,新康德主义是凯尔森法学思想的灵感和基础所在。无论是马尔堡学派的先验认知理论,还是西南德学派的判断和效力学说,都为凯尔森所继受,并纳入到其法学理论大厦的建构当中。正是建立在这两个学派基础之上的凯尔森法学理论,为法学成为一门科学奠定了几乎所有重要的概念。这些新康德主义要素就此成为凯尔森法学乃至法哲学思想研究必要的对象。然而,凯尔森自己却几乎没有专门论述过新康德主义思想。通过调查,本文不仅揭示两者之间的关联,也试图间接为我国学者建构中国自身的法学理论提供某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5.
凌慧艳 《法制与社会》2010,(36):269-270
凯尔森的学说在一般法律理论领域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基础规范"的设定对凯尔森理论体系的成立、确立是至关重要的,但人们对于这一概念的抨击也由来已。本文从其提出的逻辑进程来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试论凯尔森基础规范理论的合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晓俭 《现代法学》2002,24(1):134-138
本文认为 ,基础规范的设定对凯尔森理论体系的成立、确立 ,对法理学知识体系的维护是不可或缺的 ,对既保证实在法律秩序的有效性又保障其合理性、可接受性也是必要的 ;同时 ,基础规范的理论还为我们讨论确立法学、政治学领域的真理观或正义论提供了新的视角。在给法学划定界限的同时 ,基础规范理论承认、推崇其他社会学科学理论 (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心理学及人类学等 )对法学的支撑作用 ,为这些学科留下了广阔的研究领域。在当今我国的法制建设中 ,我们应认真研究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并给予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7.
纯粹法学是当今法学研究中的一种重要思潮,它坚持主张将国家实在法律之外的一切规范、道德伦理或价值因素排除出法学的研究范围——这也是其核心命题。那么,怎样评价纯粹法学的这一核心主张才较为恰切?这至少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它的理论源流;它的纯粹工作本身;它的问题意识;它的理论限度以及它的哲学基础。  相似文献   

8.
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创立了“纯粹法学” ,他反对在法学研究中掺入任何价值标准和意识形态的因素 ,一贯倡导法学研究的纯粹性。在《布尔什维主义的政治理论》一书中 ,凯尔森认为布尔什维主义的政治理论中存在三对矛盾 ,因而得出布尔什维主义在实践上是极权主义的结论。但是事实上 ,凯尔森所谓的三对矛盾都是他主观臆造的产物。因此 ,凯尔森以主观判断得出的结论代替客观事实进行政治学研究 ,恰恰违背了他自己所提倡的方法论准则。  相似文献   

9.
随着1934年凯尔森(H.Kelsen 1881--1973)的著作《纯粹法学》的诞生,从极端方面阐述法律实证主义的纯粹法学成为当代西方法哲学一个影响广泛而深远的重要流派。纯粹法学不仅适应经验科学的发展成为实证主义思潮的产物,其深受新康德主义影响的哲学渊源性也已为学界证实。而现象学作为同时期流行的哲学思想,其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影响和体现也应是可以想象的。从现象学方法看纯粹法学应有一番深刻的认识和新鲜的体验。  相似文献   

10.
分析实证法学的研究无法摆脱或超越分析实证法学理论“标签”的限制.在这样的研究局势下,研究成果将永远无法自我扬弃.通过讨论纯粹法理论,揭示其所包含的不可避免的政治因素,从而启示后来的研究者:如果以此种不同以往的进路进行研究,分析实证法领域将展现出一种超越“标签”之外的多面向的研究新境界.  相似文献   

11.

Authority qua empowerment is theweak reading of authority in Hans Kelsen's writings.On the one hand, this reading appears to beunresponsive to the problem of authority as we know itfrom the tradition. On the other hand, it squares withlegal positivism. Is Kelsen a legal positivist?Not without qualification. For he defends anormativity thesis along with the separation thesis,and it is at any rate arguable that the normativitythesis mandates a stronger reading of authority thanthat modelled on empowerment. I offer, in the paper,a prima facie case on behalf of a stronger reading ofauthority in Kelsen. I go on to argue, however, thatthe textual evidence weighs heavily in favour of theweak reading. Both nomostatics and nomodynamics arepervasive points of view in the Pure Theory of Law,and both reflect species of empowerment as theendpoint of Kelsen's reconstructions.

  相似文献   

12.
13.
Political and socio‐economic distress invariably accompanies democratic orders in Nigeria. Usually, the people turn to the military, justifying this by reference to a whimsically transferable peoples’ will as Grundnorm (a basic norm, order or rule that forms an underlying basis for the legal system). However, though ‘We the People’ is contained in the Preamble, it is dangerous to so situate the Grundnorm in the will of the people other than that will expressed by them in the Constitution. That said, the Grundnorm is still, for juristic and jurisprudential reasons, to be found in the Preamble.

For new democracies, the Nigerian example illustrates how not to employ the Grundnorm theory if democracy is to survive.  相似文献   

14.
15.
在我国行政法学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法治论”通过不断地修正和发展,其所涵盖的五个方面与当下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的法治政府之间具有高度的契合性.这一理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明晰法治政府内涵的方向指引、立法规制与行政自制相结合的路径选择、行政程序与救济程序顺畅衔接的程序保障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6.
一、导言:研究的目的与对象 要因行为和不要因行为的划分是德国民法和继受德国民法的各国学理中一种关于法律行为的重要分类,[1]基于此种分类,许多学者进而认为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债权行为是有因行为.[2]但是,对于原因是什么,原因和目的的关系是什么等等问题我国理论界到目前为止尚未有充分的认识.笔者认为,只有准确地探究原因的基本含义、本质及其发展过程才能正确地解决上述问题,而这种探究不应从哲学的角度而应从历史的角度入手,这是因为"对一项法律制度的最好解释常常藏身于其历史而非其现在的运行中."[3]  相似文献   

17.
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灵魂与精髓,反映了行政法的核心价值与目的,其基础地位是其他任何具体规范或者应用理论无法替代的。在行政法学领域,不研究和把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不可能深刻了解行政法,不可能全面掌握行政法,也不可能正确运用行政法。《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①(  相似文献   

18.
立法权正当行使的判准不能由立法权权力本身来证明,它的判断标准不在于法律的"实证性",更重要的是需要突破"法条"回归立法的"社会"维度。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探讨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对立法权正当行使的影响,并揭示其理论的限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哈耶克和莱奥尼对凯尔森的理论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哈耶克从社会理论出发认为立法权正当行使不能超越内部规则,而在莱奥尼看来,立法权正当行使应当来源于个人的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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