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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利益衡量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在案件涉及多个利益冲突的场合。法院判决究竟如何作出或应当如何作出,适已不单纯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还直接表现为法官的司法能力问题。作为一种应当具有普适意义的司法活动或司法方法,利益衡量应当在法理的背景下,从民事法律领域出发.判断其价值及构成,在审理案件时合理注意利益衡量,应当是对法官司法能力的一种直接要求。法官在对个案衔突进行利益衡量时,必须进行合理的价值判断,必须注意行为的节制性、妥当性、现实性和统一性。采取利益衡量的方法创造判例很有必要。利益衡量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余净植 《河北法学》2011,29(6):46-54
"利益衡量"是在法律形式主义的对立面上被提出的,用以指称那种在具体案件的背景下,比较权衡系争利益并做出价值判断的过程或方法。利益衡量理论在以德国为代表的欧陆国家出现并发展起来,其他法系国家也在批判法律形式主义的基础上形成了相关的理论。各国的衡量理论大致呈现出事实论和规范论的两种倾向性。规范论的衡量进路体现了司法衡量需要同时关照规范和事实两个维度,更重要的是它强调了法规范及规范体系性的价值。鉴于中国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在形式理性、逻辑分析及精确思维方面的欠缺,所以采取以规范分析为进路、围绕规范而展开的司法衡量方法,对于中国法治的发展和司法公正而言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3.
利益衡量是法律适用中的普遍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作用。我国引入利益衡量理论已有十多年了,在利益衡量理论日趋完善的前提下,本文试从利益衡量的必要性及局限性着手,强调法官在利益衡量适用过程中所起的主要作用,继而探讨有关利益衡量的标准及影响标准的几个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4.
借助司法者的力量在立法与现实之间构建一座可以通达彼岸的桥梁对知识产权诉讼意义重大。以价值衡量的方法弥补立法缺陷,帮助司法者克服法律模糊性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当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利益或法律价值出现冲突时,哪一种价值更值得保护,哪一种利益需要优先考虑,是价值衡量的核心问题。强调价值衡量还要强调法官对法律精神的崇尚以及综合裁判能力的提高。  相似文献   

5.
论司法过程中的价值衡量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严格形式主义法律思维方法对于解决疑难案件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是无效的.疑难案件中包含着复杂的法律价值冲突,法官的价值判断不可避免.价值衡量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解决疑难案件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思维方法.为推进法律思维方法的理论创新,在实践中培育法官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职业法律思维方法,有必要在学理上探究价值衡量的判断标准、运用规则和制度保障,促进价值衡量的理性化、规范化与职业化.  相似文献   

6.
刘善书 《山东审判》2005,21(5):70-72
所谓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对事实和性质作出评价和判断的基础上权衡利弊,依法官良知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心理活动过程。利益衡量是司法中的主观思维过程,但是这一主观思维过程是客观存在于司法实践之中的,它属于法学理论中的方法论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筛选机制,其实质体现了法官在决定是否给予司法裁判时的利益衡量,因此利益衡量方法是界定原告资格的根本方法。原告资格的核心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合法权益和因果关系两个主要构成要件,界定原告资格需要对这两者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进行分析。利益衡量标准与社会需求密切相关,个案中法官进行衡量时需要对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社会整体的道德情感以及公共政策等社会需求因素加以考虑。  相似文献   

8.
论利益衡量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利益衡量是民事司法中的一项法律原则,也是法官进行民事裁判的基本方法.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利益衡量不可避免,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相似文献   

9.
主导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是在目的利益法学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价值法学,基于价值判断基准的利益衡量在刑法的解释中日益重要,我国刑法解释理论正经历特定变迁,应对利益衡量问题予以规范思考。与法益衡量密切相关的,是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利益衡量实际上与刑事立法、犯罪构成要件成立与否、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和其他可罚性要件均存在密切关系,与此同时,在刑法解释领域,法益的解释机能主要体现为对定罪处刑的引导和限定作用,利益衡量属于实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但是主张进行利益衡量的有可能是主观解释,也有可能是客观解释,同时有可能是二者的折衷立场。刑法解释本身最终是为了实现立法的利益衡量,就现代刑事司法而言,作为利益衡量支配下的目的解释,在法律的最终目的框架下,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去评价,使得刑法的刚性趋于减弱。  相似文献   

10.
宁松  王志华 《河北法学》2007,25(1):188-193
法官在关键证据的认定中会出现利益偏差并导致证据认定结论出现差异,这主要是对利益进行衡量的结果.利益衡量方法有助于提升法官的认证能力,但由于法官运用此方式的不规范性,因利益衡量偏差导致司法不公正的现象比较突出.利益衡量方法作为法学方法论,应当运用到法官证据认定环节.规范法官认证中的利益衡量应首先把握价值衡平方法,并在遵循一般规律的前提下依据不同诉讼形式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相似文献   

11.
唐瞻 《法制与社会》2011,(10):18-19
法律案件的判定需要法官通过对案件的了解分析以及价值判断进行解释活动,在这一过程中所凸显的利益衡量的问题往往源自于法官的法律信仰及其本身的专业素养。现阶段的研究成果中不乏有学者将法律解释与法官主观能动性结合加以研究的,但鲜有人将法律解释、法律信仰及法官主观能动性三者同时结合到一起的。本文试图对其做出相关分析,以期表明和谐司法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2.
对量刑建议提出时段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诉人量刑建议的法律价值和司法实践意义公诉人量刑建议的法律价值取向: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追求的最根本的价值目标,而量刑是刑事司法一个最核心的环节。量刑的准确与否,是最终衡量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是否准确地适用了刑法、客观公正地对被告人科以刑罚,从而实现准确有力惩处犯罪、保护受害人利益和社会既定秩序的功能,同时亦由此彰显刑事审判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这些正是司法公正价值目标的本质体现。从国外司法实践来看,英美法系中检察官不对法官量刑提建议的诉讼传统遭到质疑。尽管英国至今坚持检察官不就量…  相似文献   

13.
吴丙新 《法学》2013,(1):104-111
尽管我们常常是在法律方法的意义上讨论利益衡量问题,但在其背后包含着对以追求安定性为核心价值目标的司法意识形态的反思与颠覆。由于隐含着任意司法的危险,利益衡量一直未能获得传统司法意识形态的谅解。随着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传统司法意识形态所恪守的价值立场受到了司法实践的严重挑战,利益衡量在司法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为应对"转型期"的各种社会矛盾和风险,以利益为核心对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传统司法意识形态予以修正,在开放的体系中通过利益间的衡量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间的协调与平衡,是转型期中国司法意识形态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4.
“疑案仍然是困扰现代司法的最大难题之一“。与其他法律方法相比,利益衡量在疑难案件的审判中有独到的优势,几乎成为这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必用的一种方法,甚至被视为法官能否作出正确裁判的关键所在。就此而言,利益衡量可谓疑难案件审判中的  相似文献   

15.
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司法裁判方法,在审判实践中被法官广泛应用,理论学界甚至称其为司法裁判的“黄金方法”.本文以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的两则案例入手,归纳了民商事裁判中利益衡量方法运用的过程、策略以及规则,并探讨了在司法裁判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局限,并以此引出本文观点,即利益衡量作为一种裁判方法,应建立起相应的四个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6.
在民法适用中,利益衡量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在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体现了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取向。利益衡量适用是通过对其不同法益的价值位阶做出判断,做出符合法律规定和考虑公众情感的公正裁判,并总结利益衡量的规律,形成制度规范,最终实现民法适用的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17.
诉讼调解制度:让我欢喜让我忧——以利益衡量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调解制度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它存在着判决无法比拟的优点,同时也存在着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弱点。这些弱点源自于调解的性质,内生于调解的功能。法官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法官利益衡量的结果。实体法的约束经过利益衡量和调解的双重软化後,使法官的主观恣意暴露无遗,破坏了法律的安定性和妥当性。本文以利益衡量论为视角,探讨调解制度的利与弊,并提出完善调解制度的构想,旨在克服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的主观恣意,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18.
利益衡量理论是当前法律方法研究的重要内容。这种解释方法突破传统的司法三段论,充分考虑各种法律上的价值,将目光投放于法律渊源之外的社会。不同于传统法律方法,利益衡量更多的考虑对以后的影响。这种对合理性解释的追寻亦是出于实质正义的考量,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式。这为我们解释和适用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然而这种方法的固有缺陷使之不可避免的具有主观性的危险。本文试图梳理利益衡量理论的发展脉络,对利益衡量方法的不足进行概括分析,从而构建利益衡量理想模式的蓝图,进而探寻利益衡量的规范进路。  相似文献   

19.
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司法衡平的方法,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为美国实用主义法学家和法官们所普遍运用,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更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关系与利益格局不断发展演变,立法的相对滞后使得各类疑难案件大量出现。在此情况下,研究与适用利益衡量理论,并以此指导司法实践,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0.
利益衡量论因对纠纷进行实质性判断而排除了概念法学形式论理的思考方法,有利于法律判断妥当性的形成,但是,利益衡量论作为法解释的方法论,又不可避免地存在价值判断的主观性,影响法律判断妥当性的形成。因此,应从利益衡量论内部规则体系和外部程序上进行双重规制,对利益衡量的适用范围或条件做严格的限制,同时加强外部程序的梳理和监控,对利益衡量得出的结果进行纠偏和验证,以发挥实质性判断对法律判断的积极作用,防范裁判主体恣意进行利益衡量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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