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议案进行表决和对公司董、监事进行选举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基础.股东表决权行使原则,行使方式有其特殊性.针对我国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在公司立法上应建立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书面行使,表决权信托制度;禁止对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加以限制;建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累积投票制度;明确对股东大会表决、选举结果的公证制度.  相似文献   

2.
委托投票制度因其自身的合理性而被股份制企业广泛采用。但它也存在缺陷,往往沦为股东争夺公司经营权的工具。我国委托投票制度须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和规范:明确代理人资格,规范代理表决权数和代理权的征集。  相似文献   

3.
股东表决权的有效行使决定了公司的命运,直接关系到股东的权益。为了适应股份公司在表决权代理运作上的需要,表决权招揽制度应运而生。完善我国的股东表决权招揽制度,应从招揽人资格、被代理股东知情权和有偿招揽三个方面进行规制。表决权瑕疵包括招揽主体瑕疵、招揽委托书瑕疵、招揽程序瑕疵和表决权越权代理。对于瑕疵招揽的法律救济,应针对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4.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对公司管理者进行有效制衡的重要途径。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的诸多具体问题未做详细规定,为完善股东表决权制度,拟从累积投票制、利益股东表决权回避制、股东表决权代理制三个方面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5.
我国虽于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引入了一人公司、公司担保制度,但未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作任何规定,这便引起公众对此形成了多元化认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理论分歧.我国现行立法在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上存在立法漏洞,但该行为的较强负外部性以及道德风险的客观存在又证成立法引入的必要性.立法应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引入采取限制性允许模式,通过权能主体限定、一人公司债权人直接性保护机制以及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加以严格规制.  相似文献   

6.
发达国家委托投票征集制度特点及启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立法上我国投票代理权征集制度还不完善 ,导致股东还不善于运用投票代理权征集制度来保护自己 ,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发达国家委托投票权征集制度存在投票代理权征集的方式多种多样、强调机构投资者的作用、专业投票代理权征集公司非常普遍、股东提案制度已成为一种流行趋势、严惩投票代理权征集中的欺诈行为等特点。我国也必须注重保护中小股东权利 ,立法与监管并重 ,维护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7.
完善代理表决权制度 新《公司法》第107基规定了代理投票制度,但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实质而具体的条文。笔者建议做出以下补充: 第一、代理表决权数额限制。即规定一人受多人委托对,其表决权不能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定限额。否则,超过部分不予计算。设置目的是防止代理人一人受多人委托时,利用集中的表决权形成控制利益以达到操纵公司股东大会的现象发生。  相似文献   

8.
马钰凤  李凡 《求索》2012,(6):240-242
表决权穿越是为了应对母子公司架构下母公司股东权缩减问题而创设的规则。它要求在子公司发生基础性变更时,由母公司股东取代母公司行使表决权;是保护母公司股东的有效措施,也是破解金字塔控股结构的有效手段。我国立法应引入穿越投票规则,以消除金字塔控股带来的危害。  相似文献   

9.
股东查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重要权利.我国现行公司法相关规范存在缺陷,判断查阅权主体资格标准应以向公司出资的实质要件为准;查阅权客体一般釆非限制规范,可从统一法律规定、明确概念含义、补充相关规范等方面进行完善;应从查阅时间、地点、代理、复制、保管等方面对查阅权行使方式进行明确和具体化;在客观性条件限制逐渐放宽及主观性条件限制更加具体的各国立法趋势下,我国公司法对客观性条件限制可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立法例,设置一基本原則并明确一定的具体情形作补充,主观性条件限制则应采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則.  相似文献   

10.
隐名股东问题是自公司制度在我国诞生以来一直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当前,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但是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及权益保护等方面依然存在缺陷。弥补立法空缺,提高法律位阶,与间接代理制度相配套,对于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将会起到更加有力的保护作用。  相似文献   

11.
我国新《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再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黎宇霞  伊士国 《理论月刊》2006,1(6):101-103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过去的《公司法》并无相关规定,虽然我国刚刚制订通过的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规定得比较原则、抽象,不利于该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立法,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概念,同时还设置了实际控制人表决权排除制度、大股东的诚信义务以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对关联交易的有序进行起到了规制作用,但在保护关联企业从属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层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订立有控制合同或利润转移合同时,控制企业必须在合同上订明提供一定的金钱给付作为对少数股东的补偿;在没有订立控制合同的情况下,控制企业不得利用其影响力为或不作为不利于从属企业的行为或措施;同时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各种形式的控制权人诚信义务,对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进行保护.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有效制度.  相似文献   

13.
投票代理权征集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委托代理制度 ,它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有利于公司运作效率的提高 ,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利。我国现行立法及实际运作的不规范使建立投票代理权制度显得更加迫切  相似文献   

14.
何悦  李颖 《中国发展》2010,10(2):56-58
学术界和司法机关对中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都存在着不同的理解。鉴于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关乎公司的经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正确理解《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出资比例”十分必要。该文归纳了理论界对“出资比例”的不同观点,从相关法理的角度对《公司法》第43条的“出资比例”进行了学理解释,并指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应将“出资比例”理解为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  相似文献   

15.
虽然我国大陆地区《公司法》目前已做出新的修订,但通过与我国台湾地区关联企业立法的比较,发现大陆地区新修订相关立法中仍存在缺漏。针对于此,大陆地区公司法中应借鉴台湾地区立法体例单设“关联企业”专章,并明确界定关联企业,肯定关联企业法律地位及完善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孟继超 《求索》2013,(8):201-203
股东派生诉讼亦称股东代表诉讼.即为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时.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以股东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一项旨在维护个体股东利益的公司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发轫于1843年英国FossV.Harbottle案,历经股东派生诉讼被否弃、股东派生诉讼被重启继而“大多数规则”被突破以及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被广泛运用等历史过程。如今,股东派生诉讼已发展成为两大法系的一项基本的公司法律制度。我国大陆地区于2005年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然而,该制度相关条款尚存有缺陷,如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过于简单且苛刻、关于侵权行为的可诉性规定不够周延、股东派生诉讼激励约束机制缺失等.此立法之不足虽受制于当时利益主体之相关博弈.但长此以往必将破坏经济运行之社会公正。为此,完善我国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还需在股东派生诉讼主体、股东诉讼前置程序及相应举证责任分配诸方面加以改进与构建。  相似文献   

17.
公司僵局严重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公司立法对之回应不足,导致司法介入公司僵局法律规范有诸多缺漏,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应探索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可行性,积极参考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增设除名制、临时董事制及弱势股东股份收购制,使公司僵局及时化解,以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已经出现较多关于股东除名的司法实践,但在公司法法典中却难觅该制度的踪影,只是在司法解释中有只言片语提及。究其原因,应在于我国理论界对该制度的研究还不充分,尤其是关于股东除名制度理论基础的研究,学界存在多种观点不同甚至迥异的学说,显得杂乱无序、相互矛盾,缺乏统一性。此外,对于股东除名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学界研究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以至于对我国建立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清,在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等实体问题上也出现较大的分歧,直接影响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进程与司法适用。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进行系统研究,为相关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9.
集团企业基于股权控制的非公允关联交易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传统上,企业代理问题的研究都是围绕股权分散下股东与经营层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展开。在股权结构集中的环境中,利益冲突主要存在于控制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此时所衍生的代理问题是控制性股东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从关联方转移资产与利益的倾向。企业集团控制的代理问题实际上就是股权控制的代理问题。所有权与控制权未产生分离时,控制性股东在经营公司时,既可能产生正的激励效应,也可能产生负的壁垒效应。在较低的所有权水平上,控股股东的侵占能力和程度随股权比例的提高而增强;但当所有权比例提高到一定程度后,控制性股东和公司利益将越趋于一致,由关联交易等隧道效应产生的机会成本也越大,机会主义资产转移侵占行为和非公允关联交易会减弱。控制性股东常通过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二元股份结构、多重持股及各种股权结构的综合运用等手段,使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使其控制权大大超过所有权,在增强对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操控能力的同时,降低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机会成本,产生更严重的代理问题。控制股东的投票权偏离所有权幅度越大或所有权较少,它的侵占动机越强,非公允关联交易越多,公司的价值越低。  相似文献   

20.
股东查账权与公司经营权之间存在冲突,协调两者的关系至关重要。判断股东查账行为目的正当性为重要的法律规制手段。股东可以委托他人协助查账,前股东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行使查账权。立法应赋予股份公司股东查账权,应把查账范围扩大到原始凭证,应允许股东复制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股东应免费查阅、自费复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