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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2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董黎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原合肥市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合肥市新站区财政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承接、借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及公司股份共计价值人民币120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20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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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7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原县委书记林昌源,利用其担任尤溪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汽车销售、投资运作、款项支付及人事任免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98.9万元、港币2.3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01.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林昌源没有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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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9日,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港市乡镇企业局原局长黄海林索贿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黄海林“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签批贷款行为,索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其因受贿审批借款至起诉前造成基金会2192万元人民币未能收回的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不贷”;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此同时,贵港市乡镇企业局经营管理科原科长兼乡镇企业基金会主任陈伟林也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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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象州县寺村镇党委书记梁会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谋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三十二万四千八百二十元进行私分,另外,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梁被象州县人民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人民币二十二万零四百三十六元六角二分为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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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1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原行长杨文宽受贿、玩忽职守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2万元。 现年62岁的正处级退休干部杨文宽,因在任时违法发放贷款及为他人开具信用证,造成中行南通分行直接经济损失2.06亿余元人民币;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2.2万元。终于在1997年底办理退休后不到半年的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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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韩桂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经开庭审理查明,1993年至2003年期间,韩桂芝利用担任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马德等人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款物共计人民币702万余元,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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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局原局长王天义作出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追缴全部犯罪所得和非法所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天义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5次收受15人财物183.524万元、美元1万元;同时,还有巨额财产1412.2515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王天义自1995年7月担任公安局长以来,特别在1997年至2000年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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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理论界存在争议,也困惑着司法实践。重构受贿罪条文,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作为受贿罪定性要件,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量刑情节,既增强了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又符合刑法理论,更有利于打击和预防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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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研讨会纪要”的形式下发了《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该意见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但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是否从宽处罚,则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自首或悔过等情节。而受贿财物用于公务支出就可从宽处罚,则是上海市首次规定的。因此,“受贿用于公务从宽”的规定至少可以说是于法无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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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将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财物”,即金钱和物品,将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笔者认为,这种立法过窄地规定了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对受贿罪客观要件加以不必要的限制,实践中给受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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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7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鞍山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原局长林福久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林福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追缴其犯罪所得70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查明,从1994年9月到2002年1月,林福久在担任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税务检察处处长、鞍山市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鞍山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33万余元,其中,索贿数额569万余元。同时,他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和财物折合人民币71万余元。此外,林福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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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睢宁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该县交通局原副局长、公路管理站原站长秦克俭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秦克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32.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秦克俭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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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来说,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了索贿行为或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就是受贿。但在实践中对受贿行为的认定并非像上述表述那样简单。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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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宣城市原常务副市长赵增军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赵增军在担任绩溪县委书记、宣州市委书记、宣城市常务副市长和宣城市委督查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或单位人民币68.61万元,美元3000元,以及价值5.45万元人民币、2698美元的物品;另外,还收受他人人民币76.4万元、美元1000元和价值1.8万余元的物品,为他人谋取利益;鉴于其具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决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站在被告席上,身材高大、头发已经花白、脸色苍白的赵增军,不时皱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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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专职副主任周克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庄某等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庄某所送的1万美元,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克有期徒刑7年,并没收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扣押的贿赂款1万美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