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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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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4):196-209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以《合同法》第167条应否准用于股权买卖为主题,展现了清晰的问题意识,但具体观点值得商榷。第167条之规范目的在于防止出卖人遭受额外的风险,所以配套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分三期以上支付价款,学说又增加了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还有两期以上价款有待支付的要件。基于第167条及其规范目的,股权买卖与有体物买卖具有实质的相似性,应当准用该条第1款之解除规定。但从规范体系上看,该款因缺少催告要件而存在漏洞,应通过整体类推的方式予以填补,以形成适用于股权买卖的完整规则。由此还可以充分展现《合同法》第174条之法定准用的思考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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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的背景下,对于具体法律条款的适用、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建构的讨论将成为研究的主要任务。本期专题汇集呈现民事法学者在此方面的研究努力及其成果,以期推动基于法解释的法学研究的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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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融资性分期付款的涵义出发,阐述了融资性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法律关系,分析了融资性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相应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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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的立法初衷主要在于保护买受人,其性质为强制性规定。与域外立法例相比,该款表述具有一定特殊性,带来解释上的困扰。第167条第1款所规定之解除权,应通过整体类推的法律漏洞填补方法,补足其缺失的构成要件。通过反对解释,第167条第1款作为一项特别规定,具有解除权约款限制与一般法定解除权排除两项功能,惟对于后者,需注意其排除范围。就立法论而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制应着眼于消费者合同,民商合一下的合同立法仍应注意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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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翠英 《法学论坛》2002,17(3):65-70
关于无权代理内涵的狭义、广义划分虽为学理的主流观点 ,作者却认为没有多大意义。这不仅给理论研究造成许多认识上的误区 ,依此理论设计的制度也违背了法律的精神。笔者通过分析认为 ,无权代理就是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表见代理不是介乎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之间的代理 ,而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态。表见代理以无权代理为前提 ,应当承认相对人有是否主张表见代理的选择权。现行合同法虽然对民法通则疏漏的制度进行了补充 ,但还存在许多问题 ,如追认权的行使方式没有明确、催告权法定期限的设置违背了催告权的本质、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也尚未明确等。作者对此提出了一些意见 ,期望通过司法解释或将来的民法典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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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期付款买卖制度概述 分期付款买卖,简而言之,是指当事人约定分期给付价金(货款)的一种买卖制度。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与一般买卖之间的最主要区别即在于价金的分期给付。虽然在美国分期价金的给付甚至也出现以周为单位的情形,但在我国则以月为给付单位,所以分期付款买卖也被人称为分月付款买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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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了异议权的行使期限,目的是要激活《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的异议权。应该基于督促非解约人及时行使异议权的思路,借鉴德国法上的形成反对权,重塑异议权的性质:异议权并不反对解除权的成立,只是针对已经成立的解除权,提出抗辩,以此来阻碍、阻止或是消灭该解除权存在。当异议期徒过后,非解约方丧失的是提出抗辩事由反对解除权的权利,而非反对解除权成立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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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 ,我国新《合同法》第 13 0条和第 13 2条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的界定 ,范围过窄。买卖标的并不限于有体物 ,一切可让与的财产权皆可成为买卖标的 ;买卖标的也不限于出卖人享有所有权的现在物 ,订约时尚不存在或者出卖人不享有处分权的将来物 ,亦可成为买卖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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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兆岳 《法学杂志》2005,(3):109-111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租赁权物权化的具体体现,我国<合同法>第229条亦采此原则.但是,对比各国和地区关于这一原则的立法例,我国<合同法>第229条在租赁物的适用范围上、表述上、准用性规定及效力规定上存在诸多的不完整性.本文于比较的角度,对这些方面作一些简要的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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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晶 《法学家》2020,(1):173-190,196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是法定不真正义务。本条一体适用于民商事买卖,适用于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形态下的物之瑕疵,不得准用于权利瑕疵。收到标的物,构成本条前置性事实要件。怠于通知是本条唯一构成要件,包含通知不适格或期间经过两种情形。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系法律上的事实推定,而非法律拟制。通知为观念通知,形式自由,内容须具体明确。在承认(真正的)质保期独立功能的前提下,本条的质量保证期,实为不真正质保期,即约定的最长客观检验期间。本文采实体抗辩权路径,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援引。本条不排除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自由竞合,与性质错误构成有限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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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设置,弥补了建设工程款债权作为一般债权的缺陷,强化了对工程承包人的特殊法律保护,为我国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该条款设置的现实意义和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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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喆 《法学家》2020,(2):175-190,196
承揽工作未必能够现实交付,因此不能一概认为承揽人履行债务以交付工作成果为必要。验收是定作人的权利;在满足验收条件的前提下,定作人有验收义务。验收以定作人认可工作基本符合合同为核心内容,还包括可能情况下的实体受领。除了典型的验收外,还有一些特殊的验收如部分验收、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验收、以及拟制验收。验收义务的发生前提是工作完成。不合理的拒绝验收,既发生债务人迟延,又产生受领迟延的效果。验收后,承揽人履行阶段终结,报酬请求权到期,价金风险和瑕疵证明责任转移于定作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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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斌 《法学家》2020,(3):171-190,196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确立了违约损害金钱赔偿责任的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性限制规则,也适用于多种非违约型的义务违反情形。涉及履行利益和非履行利益的损害,都可能表现为实际损失或可得利益。以信赖利益范围为准的违约损害赔偿,填补的仍是履行利益损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在事实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各有特点。可预见性规则的时点标准存在细化的可能。可预见性的判断因交易情境的差异而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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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责任。"违法本法规定"不应该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赔偿金的同时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赔偿金的年限应该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也应该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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