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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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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附带审查对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与所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依据关系,这是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但司法实践中遇到了形形色色的情形,产生了对依据关系如何认定的司法争议,也反映了对依据关系认定的复杂性。出于对规范性文件有效监督和司法校正的目的,法院应当从更为宽松的角度来认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关系,只要该规范性文件与所诉行政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无论是直接依据还是间接依据、形式依据抑或实质依据,无论是被告承认的依据或虽不承认但实际作为依据等情形,法院都应该作为依据来认定,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法》将规范性文件纳入附带审查范围,有助于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作出判断和纠正。而作为我国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首例,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商标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为运用和理解《行政诉讼法》的相应条款提供了很好的佐证,也同时提出了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尤其是对规范性文件识别的主体、审查范围、审查程序以及审查后的处理等问题。应当充分运用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方式对上述问题进一步明确,以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3.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但这一制度如何设计和构建,现有的研究存在很大不足。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设计应从请求条件、审查范围、标准、方式,以及审查后的处理出发,完成科学的、有效运转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4.
尽管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位阶最低,但其在实践中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文章通过对比全国各个层级法院的真实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规定还不够详细,使得全国各级法院等司法机关难以很好地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进而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规范性文件所具有的普遍适用性与司法审查中的不可撤销性,在前后两个案件中,产生了规范性文件重复审查的问题。与行政行为的一事不再理不同,在既判力客观范围限缩模式下,规范性文件重复审查的构成存在结构性障碍,但以争点效为核心的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模式可以补足重复审查的构成基础。争点效适用的均衡性、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的裁量性,是重复审查认定的逻辑前提;当事人、基础事实与审查范围的同一性,是重复审查认定的标准内容;在对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再次提起的诉讼中,或者案件进入再次程序的,以及在后诉案件中确实形成了与前诉不同的认定理由或裁判依据,进而影响到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的,法院应该重新审查规范性文件,构成重复审查禁止的例外情形。在审查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审查异化情形,需要明确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证条款的适用条件,并进一步完善同案同判约束机制,以限定重复审查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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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可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在立足现行权力配置体系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国外的司法理论和实践经验,将立法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有机结合,对审查主体的设置、提起诉讼的方式、审查的内容和强度、裁判的种类及执行等具体制度设计和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以构建符合我国现实需求的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8.
周乐军 《政法学刊》2021,(6):94-102
在《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前,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一直存在"选择适用权"与"规范审查权"的权属争议,二者在审查权限与处理方式上,存在极大的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又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新《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这种局限性,并表现出完全有别于二者的特性.作为一种对话式的间接审查权,法院附...  相似文献   

9.
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确立了原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请求审查权的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拓展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的诉权范围,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其他相关权利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它能够有效规范行政权的行使,能够对行政权的控制从立体上展开。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说,它是为了使我国行政法治更加理性。因此,原告这一权利的实现有着较为复杂而具体的路径,仅仅从诉权的角度或者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很难将其厘清,原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请求审查权应当通过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认可司法建议权,终止违法或不当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路径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10.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对检察机关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进诉源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法院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的监督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促诉源治理的新路径。检察机关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应依职权启动,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可审查性认定错误,导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方式予以监督;对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法院应审查而未予审查的,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可审查性认定错误,没有导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以及对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法院在裁判生效后没有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提出检察建议。  相似文献   

11.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依法行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高英 《行政与法》2005,(10):42-45
行政规范性文件,即平常讲的政府“红头”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致使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阻碍了行政法治化的进程,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必须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从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观念及水平,出台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监督,建立对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四大方面,来保障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推进行政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12.
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废除困境是制定机关不及时废除,生效裁判载明的当属无效文件效力导致的不良情境;其中隐含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主审法院之间的多重冲突。由于法院的废除建议作用较弱,制定机关不愿采纳,且其他机关难以相助,以致废除困境的发生概率较高,危害后果较重。根据文件效力的严格概念以及文件不合法情形的两层三级分类法,法院通过识别文件情形并分级裁判,不仅能直接根除这类困境,还能更有效地维护法制统一,更有力地推进法治体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13.
一般而言,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规和规章之外,行政机关制定的,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围绕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问题,既是理论上的关注热点,也是实务中的棘手问题.  相似文献   

14.
在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性的司法审查上,当前我国学界与实务界存在“依据与不抵触”和“合法性要件”两种主要框架,但这两种框架未能回应实践中规范性文件的复杂性,且与规范性文件的实际功能之间存在错位,导致审查标准僵化,不能适应司法审查的需要。为此,有必要引入审查强度视角,形成更加全面的审查框架。对此可区分为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来源与权力行使两项合法要素,法院在这两项要素上分别存在强弱不等的审查强度,进而形成对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四种基本态度:“强权力来源+强权力行使”“强权力来源+弱权力行使”“弱权力来源+强权力行使”“弱权力来源+弱权力行使”。法院在这四种态度中具有不同的关注重点,并会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不同的合法性要求,可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形下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活动。  相似文献   

15.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其层级的多样性、对象的非特定性或普遍性、效力的可重复性、涉及范围的广泛性,使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着广泛而重要的影响。但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审查和监督上缺乏明确的法律确认和保障,使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依法行政乃至依法治国的一个障碍所在。因此,重新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作用,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找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对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特别是行政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在我国当前是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由法院对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已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属性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其行政性、执行性的特征,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而非立法行为,这是我国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17.
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提高行政性规范文件的品质,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法治建设。但由于制定、执行与监督制度中的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监督效能的发挥。我们对这些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反思与重构,确立了以程序控制为主线,以立法监控、行政监控、司法监控为重点的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18.
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监控制度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保成 《现代法学》2003,25(5):78-81
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有些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严重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情况。现行的各种监督制度由于存在内在的逻辑上缺陷,基本上不能发挥监督作用。我们需要以加强事前监督为重点,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为保障,重构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9.
当前学界与实务界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与维度存在认知分歧,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面对学理与实践的争议,回归法律规范本身,从规范层面上厘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与维度,应当是分析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逻辑起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应当采用实质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即形式合法以及明显不合理,并排除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审查以《行诉解释》第148条为基础,可以从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个维度展开。反观司法实践,《行诉解释》第148条作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规范层面的具体化,仍有拓展的空间,可以借助于兜底条款解释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20.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证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有利手段,而规范性文件是整个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基础,所以也是整个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然而当前我们的行政活动中,有不少重要规范性文件没有公开,即便是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情况依然并不乐观。本文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结合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高信息公开立法的层级,也需要运用技术性的手段逐步清理已有的相关法律,整合相应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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