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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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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当防卫之司法冷遇,在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影响下似乎逐步走向缓解,为了避免激活正当防卫制度适用成为“昙花一现”的实践风潮,需要在正当防卫理论上实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积极对话。近期认定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中,控方均主动承担了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就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样态而言,这的确是更加合理的选择。囿于犯罪论体系的先天不足、主观性事实的证明难度以及对书面证言的依赖,正当防卫之证明绝非易事,需要探索足以长期、有效助力于激活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证明模式。有效兼顾经验法则与证据规则、指引实体要件之程序推进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即是可能之选择,在正当防卫的证明过程中,需要注重经验法则与“概括”的合理运用,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明而非强求“印证”,并容纳产生合理怀疑的多元化形式。  相似文献   

2.
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积极抗辩作为保障被告人权益的重要方式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积极抗辩作为美国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权利的有力保障,要求在法定情况下承担实质性的、具有风险分配机能的证明责任。这种责任的合理性在于它是建立在刑法和刑诉法双重层面上的。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存在"积极抗辩",但应承认被告人在特殊情况下承担证明责任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核心提示:在办案实践中,运用谋略获取口供固然重要。然而,在面对直接证据并不十分充分甚至是"零口供"的情况下,如何利用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明体系,从而达到有力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这才是我们急需面对研究的重要课题。在邢某受贿案中,面对缺少被告人口供这一重要证据的情况下,运用合理的推定判断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及受贿人供述的真实性,再结合间接证据相佐证,最后从证明标准的角度论证本案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4.
死刑刑罚具有不可逆转性,死刑案件指定辩护的有效性是法治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然而指定辩护中有效辩护的保障机制及无效辩护的现实之巨大反差,使得完善我国死刑案件指定辩护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实现死刑案件指定辩护的有效性需要实行死刑案件指定辩护律师资格认定制、设置辩护质量的底线标准、设置程序后果。  相似文献   

5.
日本要件事实论纲 --一种民事诉讼思维的展开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章恒筑  夏瑛 《法学家》2005,(3):146-153
与日本司法研修制度相伴而随的要件事实论,是对德国的证明责任理论的改造,具有指导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机能.要件事实论作为民事诉讼的实践命题,对以辩论主义为导向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18,(2):182-193
我国立法中虽然没有出现积极辩护事由这个术语,实践中却存在类似的做法。关于这类辩护事由的司法证明如何展开,理论界争议很大,实务活动各式各样,没有统一标准。正视这一问题,结合我国的法治传统与司法环境,借鉴域外有利因素,将我国积极辩护事由的司法证明朝向既有利于控辩双方推进诉讼进程又有利于案件事实真相发现的方向发展,符合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引入当事人主义合理要素的改革趋势。  相似文献   

7.
王春芝 《政法学刊》2011,28(3):32-36
辩护性证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证据证实其辩护性主张成立的诉讼活动。学界对被告人证明责任问题已有论及,对辩护性证明对象及其证明标准却鲜有研究,对辩护证明理论的全面研究更是寥寥无几。辩护性证明责任、辩护性证明对象以及证明标准等是辩护性证明理论中重要的基础性问题,它们是建构我国辩护性证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8.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案件被告人获得有效的辩护是其保卫生命权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但由于立法和司法等错综复杂的问题,我国死刑案件辩护效率总体较低。提高我国死刑辩护的质量和效率,应在细化死刑适用的标准、透明化死刑复核和核准程序、保障辩护律师自由行使辩护权、严格死刑辩护律师准入制度等诸多方面做出努力。  相似文献   

9.
曹治华 《政法学刊》2008,25(6):66-69
与国外刑事证明标准相比,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存在过于理想化的“客观真实”,缺乏操作性等弊端。需要对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重构:即区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对定罪程序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量刑程序中对于控方主张判处死刑的情形应适用“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0.
任运通 《山东审判》2008,24(2):72-77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刑事证明标准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对比分析,提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科学表述方式,即现阶段我国应明确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并且在死刑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情节应采用这一标准最严格的级别"确定无疑",以保障人权,真正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1.
张吉喜 《证据科学》2013,(5):545-553
《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的规定与学术观点之间存在一定分歧.为了防止立法技术上的因素使被告人陷于不利境地以及在界定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上的无休止争论,罪重事实应当适用与定罪事实相同的证明标准.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控辩双方的举证能力差异决定着罪轻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其中,从轻处罚的事实可以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减轻处罚的事实和免除处罚的事实应当适用明晰可信标准.  相似文献   

12.
死刑案件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是法治由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亦是死刑正确适用的重要保障机制。死刑案件律师有效辩护的重要性与缺乏有效辩护的保障机制及无效辩护的现实之巨大反差,使得完善我国死刑案件律师有效辩护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实现死刑案件律师有效辩护需要推进死刑案件独立量刑程序的规范化,明确死刑无效辩护的标准,实行死刑辩护律师资格的认定制,确立死刑无效辩护的惩戒及司法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3.
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原告对造成损害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强制拆迁或违章建筑强制拆除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造成原告难以就其损害事实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适当降低原告的证明标准和进行合理的司法裁量,而不是通过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方柏兴 《当代法学》2016,(6):138-147
强调律师独立进行辩护,不受被告人意志左右的“独立辩护人”理论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并引发了实践上的消极后果.基于有效辩护和尊重被告人自我决定权的理念,在协调被告人与辩护律师的关系上,有必要提倡一种新的思路.此种思路可以在理论上概括为权利保留原则.其中,被告人作为辩护权的权利主体,对直接影响自身关键性权益和道德自由的保留性权利享有最终的决定权.一旦被告人在权利行使上与辩护律师发生冲突,根据权利性质的不同,可以分别适用被告人主导型和协商型的解决模式.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约定、被告人行为能力受限、被告人与辩护律师沟通不能以及权利行使违反律师法定义务则构成权利保留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15.
论事实错误案件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法中的错误是可能影响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评价事实。错误的刑法意义大致可以分为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两种。刑法学的错误论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司法实践提供哪些错误具有实质的刑法意义或归责意义的判断规则。在客观归责理论的概念和方法的基础上,甲意图杀死乙,因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而杀死了丙,这种事实错误不具有实质的刑法意义,应以故意杀人既遂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6.
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与建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最为重要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从裁判主体(主要是法官)的感知和注意及心理因素对认定与建构案件事实的影响以及对认定与建构案件事实的依据、方法等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7.
张远煌 《政治与法律》2006,5(6):137-140
严格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随着近年来中国司法高层和政治决策层的不断强调,已日益为司法界所认同。要切实发挥证明标准对死刑适用的控制作用,司法者应根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精神实质,坚持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死刑判决的标准,在证据审查和证据采信环节严格把关,使证明标准真正成为防止错杀和减少死刑适用的一道防护堤。  相似文献   

18.
重罪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刑罚严厉,对证据的要求更高。在缺乏直接证据而主要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时,需要运用间接证据的证明标准理论,确保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结合证据的推理均符合逻辑和经验,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实践中要注意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使所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对案件事实整体的认定已经排除了合理怀疑,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推导出“唯一性”结论,从而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19.
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与建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最为重要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从裁判主体(主要是法官)的感知和注意及心理因素对认定与建构案件事实的影响以及对认定与建构案件事实的依据、方法等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20.
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是司法过程的弱点所在。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包括两个阶段:一是由生活事实通过证据和证明规则的过滤,形成案件事实;二是案件事实经过实体法规范的裁剪、组合後形成法律事实,其中有实体法规范的作用。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中涉及到很多判断因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法律事实形成过程的客观化包括两个方面,即心证公开和判决理由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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