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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犯罪涉案人员多、范围广、犯罪行为复杂,罪名和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诸多难点。司法实践具体认定时,应从P2P平台的运营模式出发,辨析行为人的犯罪本质,结合犯罪构成理论,合理确定犯罪主体,缩小共同犯罪的认定范围;以"数额+情节"为基础,综合考虑量刑;完善电子数据的收集,准确确定犯罪金额,以做到精准起诉,正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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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软件开发商法律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P2P软件的广泛应用,在方便网络用户获取信息资源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用户在使用P2P软件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利用软件功能侵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由于软件用户较为分散且数量较大,知识产权人直接追究用户侵权责任比较困难,转而要求软件开发商承担法律责任,引发了一系列P2P软件的侵权诉讼。究竟P2P软件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性质及构成要件。从法律上厘清这些问题并加以解决,对P2P软件及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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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侵权行为过程中,涉及四种主体——源文件上传者、下载者、网络平台服务供应商、网络内容服务供应商。各种主体在整个行为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其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哪些主体应追究刑事责任,哪些主体行为不应划入刑法的范畴,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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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非法集资犯罪所具有的涉众型特征和引发次生风险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犯罪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司法领域打击的重点.尽管我国若干司法解释确立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外延和特征,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依托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和新出现的金融产品,衍生出翻新变化和日趋复杂化的集资犯罪手段,导致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的四个特性、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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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异军突起,自2007年起提供第三方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开始在我国出现并快速发展,还衍生出了包括P2P平台、众筹平台等不同的模式,但是有的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偏离了中间人角色,为了吸收大量资金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或者与借款人串通吸收公众存款,给资金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带来威胁。2013年起此类案件开始进入司法机关视野,理论和实务界就其刑事责任的认定出现争议,建议应及时完善立法,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降低此类犯罪的概率,构建良好的金融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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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网络中的每一台计算机都处于对等的地位,协同工作,互通有无.但是在带来便利快捷的同时,P2P技术也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其中尤以版权侵权问题最为突出.本文通过对版权数字化背景下的P2P技术引发的版权侵权现象进行分析,明确使用P2P技术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利益平衡机制来协调与该技术相关的各群体的利益,实现多方共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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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软件最终用户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大量网络用户使用P 2 P软件下载和向其他用户提供版权作品,严重影响了版权人的利益.本文指出:使用P 2 P软件下载作品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而且很难归入"合理使用"或"个人使用例外".而将作品置入"共享目录"之中供其他P2P用户搜索和下载,则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这种侵权行为并不能因为难以追究最终用户的责任而获得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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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文件交换的法律分析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P2P文件交换对著作权立法提出新的挑战,本文对P2P文件交换各方主体的行为会否构成侵权进行了分析,并对P2P文件交换中著作权法律保护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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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技术自1999年诞生以来,由于其技术的本质特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许多法律上的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界也存在过争议,这在很长一段时间使得人们对于P2P很难给予一个准确和公平的判断,从而导致对P2P服务提供者是否侵权以及如何认定侵权模棱两可。随着P2P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其技术的认识也日渐清晰,对其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问题也在司法实践中日渐成熟。结合中美典型案例分析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在P2P技术的不同发展阶段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以期为将来P2P技术不断深入发展,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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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信息网络开放的环境,版权人的利益受作品自由传播所带来后果的威胁.在此争议之中,判断P2P软件的提供者是否侵权,他们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平衡利益机制至关重要.此文通过分析确立了其间接侵权与应承担的责任,并对P2P软件侵权现象的改善提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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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软件的应用对版权保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文从P2P软件的分类入手,针对P2P软件开发商在数据传输中的不同作用和地位,结合中外有关侵权案例,论述了P2P软件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对其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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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纠正P2P网络集资无序发展的乱象,P2P网络集资的刑法介入具有必要性。但是,如果刑法过度地介入P2P网络集资,就不仅会阻滞甚至扼杀P2P网络集资带来的金融创新和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还会在很大程度上使P2P网络集资失去生存空间。因此,应当以是否严守传统的"信息中介"经营模式作为划定P2P网络集资刑法规制范围的界限,将"异化"的P2P网络集资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将传统"信息中介"式的P2P网络集资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在P2P网络集资的刑事认定中,司法机关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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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共享的合法性——从巴黎法院裁定的一案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介绍个人使用P2P共享合法及其对网络版权的挑战的基础上,从P2P共享合法的社会基础及无悖TRIPs协议出发,探讨最大限度保证网络公共利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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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技术因其传播主体的任意性、传播客体的广泛性、传播过程的难控性导致著作权侵权.P2P侵权行为应从用户上传、网络服务提供者、用户下载三个环节加以认定.P2P技术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要在建立著作权补偿金制度、规范P2P软件和网站的标准、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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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金融的发展在推动利率市场化的同时也暴露出监管上的缺失。涉众型监管范式干扰了市场的利率机制,而信息对称性与投资者适当性既能够控制风险,也能够减少对利率机制的影响。由此确立的监管路径要求银监会提高P2P平台的准入门槛并通过细分中介机构的功能实现风险隔离,银监会亦应该通过限制低收入群体与投资杠杆化控制高风险投资,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融资信息进行审核,最终通过大数据平台实现由外部监管向市场自律的转变以完善利率市场化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