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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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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察委员会调查权兼具“行纪检”调查权的特质,但又不同于其中任何一种调查权,其对职务犯罪的行使也就无法再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然而,“行纪检一体化”后所形成的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定位异常模糊,不仅容易招致程序正义的质疑,也对人权保障有一定的挑战.为精准定位调查权,消除其运行时可能存在的法治的风险,必须要从宏观立法着手,将《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侦查的规定部分转移至即将制定的《国家监察法》中,新增监察委员会有授权检察机关调查特定职务犯罪的条文,废除或不再规定“双规”、“双指”措施,确保监察委员会调查权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转.  相似文献   

2.
法律程序具有规范权力行使、促进权力分工、防范权力滥用的功能。程序分离原则要求不同法律程序之间应当相互独立,不得出现程序混淆、程序借用、程序规避等情形。我国拟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具有政务违纪违法调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复合性权力,其运行应遵循程序分离原则。为实现提升反腐败能力、强化对公权力监督之目的,在程序分离的基础上,还应重视不同调查机构在人员配备、专业培训、工作机制、证据使用等方面的衔接。  相似文献   

3.
纪晓慧 《法制与社会》2010,(16):149-149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和审查批捕部门对于立案监督案件的‘调查”权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突破和延伸。由于该调查权的性质和行使方式等没有予以细化,导致实践中大家对之疑问重重。本文从刑事立案监督有无必要进行调查、调查启动的时机、调查的性质、调查的材料是否有证据效力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4.
缪丹丹  刘艳 《法制与社会》2010,(11):133-134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阻碍辩护律师实现调查权的现象,究其原因除了立法上的缺陷之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特权思想以及人民的法律意识非常的淡薄也是不可忽视的方面,这就要求我国要从多重层面上来解决好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司法调查权的变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制订出台,导致了法官司法调查权的较大变化:首先,庭前审查由实体审查向程序化审查变化;其次,在庭审中,法官的主导性调查转变为补充性调查;最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原有的庭外自行调整权已不复存在。了解这些变化,有助于正确认识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角色转换,全面把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审判方式  相似文献   

6.
人们长期认为,英美法系的法官在法庭上一般是消极、被动地听审,却不能积极调查证据。事实上,英美两国的立法与审判实践却表明:法官可以询问证人、传唤证人出庭,或进行"庭外勘验"。尤其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审判中,法官能更加主动地调查证据。这说明,英美两国的刑事法官并非完全消极、被动,特别是当庭审主体变为一元的职业法官时,他因对案件事实最终负责,而更加具有调查证据的天然冲动。由此可见,中国刑事法官在庭审中无需亦不能塑造成纯粹的仲裁者角色,而应保留适当的且受到法律合理规制的证据调查权。  相似文献   

7.
甘超英 《中外法学》1998,(1):117-120,85
<正> 对政府行为的议会调查权及与之相关的调查委员会,是西方议会内阁制国家议会,尤其是下议院的一项传统权力和内部组织。这项权力和这一组织形式实际上几乎与议会本身一样古老。早在十四世纪,英国的等级议会就成立过一个委员会,负责“审核国王对一揽子认捐款的花费”,可以说,这是世界上最早的议会调查委员会,也是议会调查权的最早使用。  相似文献   

8.
监察调查权是中国特色国家监察权的重要职能之一,职务犯罪调查权的侦查权属性要求配置必要的监察强制措施。《监察法》就监察强制措施的立法设定存在审慎性上的缺失,由此导致监察调查权运行中的诸多理论与实践困境:监察留置具有羁押属性,却被立法者定性为调查取证手段,实则违背了诉讼基本原理;监察调查缺少强制到案的法定功能,导致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障碍;监察强制候审措施的单一化立法配置,仅留置能够发挥候审羁押的效果,既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理念,也将过多消耗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对此,应当融贯式借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构建梯度式监察强制措施体系,并增加执业禁止类的强制措施类型。  相似文献   

9.
孙记 《时代法学》2020,(1):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反腐法治化的进一步发展,将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剥离给监察委员会,由监察机关按照《监察法》的内在逻辑对这些犯罪行使“调查权”,实质是将监察权引入刑事诉讼,监察机关对这些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实质是“侦查权”。按照刑事侦查一般原理,以及我国刑事司法全面法治化的推进逻辑,特别是刑事诉讼宪法化的内在要求,《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未来发展需要对监察机关“调查权”一并进行调整,要围绕“侦查权”双向落位重塑“调查权”,要做到授权与控权同时并举,进一步规范立案机制,完善侦查原则,优化侦查构造,规范侦查行为。监察侦查权的法治化,既伴随着再次修宪中检察权的适度调适,也伴随着《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相应一并修改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适度拓展。  相似文献   

10.
李燕 《行政与法》2012,(4):77-80
由于行政调查权的广泛性、多样性和程序性等特点,使得传统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控权机制不足以对其实行有效控制,因此,有必要辅以权利制约机制。本文试图探讨通过合理配置公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以实现对行政调查权全方位、多角度的有效制约。  相似文献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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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4.
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系统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表明我国反腐机构专门化的发展已经有了非常明确的方向.但反腐的标本兼治不仅是个反腐机构专门化的问题,还是一个反腐新制度、新机制的建设问题.在刑事诉讼领域,监、检、法关系的确立应当符合宪法精神、法治规律和司法规律.监察委员会职权兼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属性,而现代法治要求监察委员会腐败犯罪调查权应当更加凸显司法权属性.监、检、法关系的新型构建,应当坚持法治原则、"职权等量配置"原则和"兼顾程序"原则,其关系架构应当以"等边三角形"模式为基本形式."等边三角形"架构有助于:理顺监、检、法权力关系,做好职权分解;划清监、检、法责任界限,加强权力制约;严格监、检、法用权管理,完善权力监督.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法治及其理念入手,阐述了法治及其理念、正义和程序正义及刑事程序正义,然后以这两方面为基础完成对刑事程序正义之内容范围的整合。  相似文献   

16.
走向程序法治: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的宪政思考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徐静村 《现代法学》2003,25(4):46-51
刑事程序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推动宪政建设的原动力之一。由于刑事诉讼法的"涉宪性",进行刑事程序改革必然会牵涉到宪法的修正,触及到宪政体制改革。而宪政制度中法律秩序、司法制度、政治体制等宏观问题的科学性、合理性同样将影响刑事程序法治化的进程。只有理顺宪政、法治与刑事程序改革之间的关系,才能为我国刑事程序改革找到正确的方向。  相似文献   

17.
对于侦查机关之间的职能管辖错位,现行法律在查办阶段采取"直接移送规则",审查起诉阶段采取"实体判断+及时移送模式",审判阶段采取"单一审查地域管辖模式",并未形成完备的程序规制规则。监察体制改革后,职能管辖错位可能对被调查人的辩护权产生较大影响,损害监察体制改革目标。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7条采取"二元论",对涉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创设了"实体+听取意见双重审查模式",以监察机关的意志决定程序走向,不利于司法制约以及保障被调查人权利。实际上,职能管辖错位是否需要程序制裁应当权衡诉讼效率、实体错误与否、违法程度、权利损害程度四个方面。如果监察委员会查办了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对于恶意违法的应当否定该职能管辖错位行为的法律效力,而不是以办案机关的意见作为后续程序处理的标准。我国应当完善制裁职能管辖错位的程序,对于恶意的职能管辖错位应当退回办案机关,否定阶段性终结决定的效力,之前取得的实物证据作为瑕疵证据处理,否定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18.
现代证据规则的构造既要从认识论层面理解证据与事实之间的主观因果关系,又要从价值论层面贯彻当事人主义的程序正义理念。为实现独立监察的目标设定,《监察法》确立了以监察为中心的证据规则,有效地集中了反腐资源、提升了反腐效率。然而,选择性吸收《刑事诉讼法》部分内容所形成的监察证据规则,存在虚置证据转化机制、过分倚赖言词证据以及排除非法证据不充分等有违程序正义的法治隐忧。为重塑监察证据规则的法治模式,一方面要借由发挥《监察法》第33条第2款的委任性功能,制定监察立法的实施细则,以刑事审判为标准补正监察证据规范的内容;另一方面要通过对刑事程序与实体立法的必要调整,塑造监察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的过程监督以及刑事责任机制。  相似文献   

19.
孙应征  赵慧 《中国检察官》2006,(5):67-69,74
《罗马规约》赋予了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规定在国际社会引发了激烈的争议,要正确理解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必须在多元的文化背景、法律背景以及产生该条约的国际政治背景下合理审视检察官侦查权的配置,惟有如此,才能扩大《罗马规约》的适应性,促进国际和平与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20.
李燕 《法制与社会》2012,(29):127-128
行政调查权的设定是创设行政调查权的立法行为,在行政调查法律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地位.本文在廓清行政调查权设定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设定行政调查权时应遵循的原则,最后探讨了我国法律规范设定行政调查权的两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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