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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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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佑勇 《法学研究》2007,29(2):121-132
行政的生命在于裁量,行政法的核心在于通过法治实现对行政裁量问题的有效治理。在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治理方案已从传统主流的规范主义控权模式拓展到功能主义的建构模式。在我国,着眼于全球化的视野和中国的现时状况,应当着力倡导一种以"原则"为取向的功能主义建构模式,即在法定、均衡和正当等行政法原则的统制之下,通过行政规则、利益衡量、意志沟通和司法审查等功能因素的有效发挥,达到行政裁量的最佳建构。  相似文献   

3.
张运昊 《财经法学》2020,(1):115-131
传统理论中,行政一体原则被限缩在组织一体的狭窄范围内,其确保手段表征为上下级机关间的科层结构和层级命令关系。现代社会,限缩为组织一体的行政一体原则已无法有效应对行政组织分散化的行政实务,亟待更新以适应社会治理去中心化和去官僚化的需求。然而,域外普遍采取的回归责任一体的方案与组织一体在本质上分享着...  相似文献   

4.
从思想史中考察立法权正当行使是否应当受到限制,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个脉络。一个脉络认为立法权行使应当受到限制,尤其是立法权行使存在着内在限度;另一个脉络从主权学说入手,从逻辑上推出立法权行使不应当受到限制。就这个论题的当代意义而言,我们可能并非需要一个非此即彼的答案。洛克林对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的划分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有益的视角。当下中国立法权要实现正当行使,必然需要接受限制,更为重要是,我们需要一个批判性的理论范畴来审视、检验中国当下的立法。  相似文献   

5.
功能主义刑法具有积极面向和消极面向。与以入罪处罚为核心的积极功能主义刑法相对,消极功能主义刑法旨在将具有出罪化、非刑罚化、刑事责任轻缓化功效的私法理念和制度引入刑事立法,从而实现轻罪时代犯罪治理的多元化与现代化。积极功能主义刑法和消极功能主义刑法在价值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在功能手段上具有互补性。消极功能主义刑法立基于刑法的任务与刑罚目的理论,始终坚守国家对犯罪治理的垄断,在正当化限度内追求被害恢复、加害复归、经济效益等治理效果。践行和发展消极功能主义刑法观,一方面需要建立“以应罚性为主,以需罚性为辅”的功能主义犯罪论体系,并重视“行政处理优先,刑罚处罚保障”的犯罪化立法模式的运用;另一方面需要探索刑事责任的多元化实现方式与激励机制,推动犯罪后法益修复行为与积极悔过行为刑事责任激励的法定化乃至分则化,完善定罪免刑制度和相对不起诉制度,以整体化观念健全犯罪实质制裁体系。  相似文献   

6.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重要标准。本文指出了行政合理性审查在本质上涉及行政权和司法权二者的关系,分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合理性审查强度把握不准的现象,并认为实现行政合理性原则审查强度的类型化将十分有助于规范司法实践操作,提升法院把握与行政权关系的能力。接下来,本文指出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法院的分工和能力、限制权益的类型和效果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是影响合理性审查强度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具体的案件中,审查强度的选择往往是不同因素之间比较和权衡的结果,运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可以在这些因素与具体的案件之间建立联系。本文认为,合理性原则的审查强度可以分为宽松的、增进的和严格的审查强度三种类型,从而为法院确定个案审查强度提供了参照样本和规则。  相似文献   

7.
依法治网是执政兴同的基本方略,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鲜明旗帜。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此后十年间,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工作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相似文献   

8.
行政立法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功能主义公法观认为法律是政府统治工具,在这种公法观下,福利国家开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行政管理,我们国家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也比以往更注重行政立法。但不可忽视的是,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权限的情况下,却走进行政立法的困境:不正当性、公众参与度不足、部门利益、缺少评估机制。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扩大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度、抑制部门利益法制化、启动行政立法评估工作,才能走出行政立法的困境。  相似文献   

9.
尽管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位阶最低,但其在实践中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文章通过对比全国各个层级法院的真实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规定还不够详细,使得全国各级法院等司法机关难以很好地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进而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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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现代法学》2019,(4):140-155
随着社会经济形态及生活方式的发展,财物占有方式越来越复杂化,给刑法理论带来新的挑战。对于复杂的占有形态,采纳新二重性占有概念并建立类型化的占有认定标准是必要且可行的操作路径,即区分单人物理性支配和多人事实性支配的不同层次进行类型化判断: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单人物理性支配,如存在,则可直接肯定其存在占有;如不存在,进入多人存在事实性支配的场合,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和民事合同、事实性要素的辅助进行判断。进行占有判断的类型化,有助于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妥善处理:错误汇款及错误转账分别处于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物理性支配之下,归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占有,实践中的该类案件都应按侵占罪处理;使用中的共享单车处于使用者和共享单车公司等多人的事实性支配之下,最终判断为归合法使用者占有,使用者将其隐匿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只有非合法使用者隐匿单车才构成盗窃罪,实务中的相关处理方案值得改进,对于多次盗用共享单车等共享物品的行为,未来实务中也应区分情形按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处理。  相似文献   

12.
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与执法中的地位与作用,一直是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较有争议的问题。从行政管理实践,特别是上海市卫生行政管理与执法的实践来看,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管理( 包括行政处罚) 的重要依据,是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不可缺少的,并对上述法律性规范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我们不应简单地否定它,而应在现实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3.
王桂玲 《法制与社会》2014,(14):258-259
我国《合同法》上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仅仅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何为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应该如何甄别和适用,是摆在法学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对此的研究具有相当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试图对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规制公式化,并对其进行类型化,降低司法适用的成本,增强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相似文献   

14.
王立 《行政与法》2003,(2):92-93
准确界定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正确看待其存在的原因和必要性、从而正视规范文件存在的问题并找出相应对策,是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中国履行WTO规则规定的义务的要求。本文指出了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特征,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并就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5.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8条影响,人民法院或执法机构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认定遵循了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若涉案行为具备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形式则只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难以揭示涉案行为的本质,造成行为定性与处罚决定相互矛盾等弊端,不利于反垄断法的体系化适用。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依据涉案行为的实质机制认定行为;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可准确认定违法行为,避免上述弊端,克服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的不足,因此转售价格维持的认定应依据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在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下,转售价格维持应进行类型化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垄断协议的两分法”是类型化认定的基本思路。在前一类型下,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交易相对人签订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寡头经营者共同从事的转售价格维持可能构成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在后一类型下,当协议的一方经营者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组织者或实质帮助者时,转售价格维持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实施协同行为的经营者的共同交易相对人可作为协同行为的组织者,此时转售价格维持构成协同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上下游经营者基于通谋达成的转售价格维持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相似文献   

16.
孙伯龙  蔺晟  张婷  张欣 《法制与社会》2012,(17):136-137
我国目前处在社会体制转轨过程中,社会活动中各种矛盾纠纷和涉法问题不断增加,信访工作承担的任务也愈加繁重。虽然当前信访工作体制建设总体趋势不断发展,可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往往造成无法及时解决信访案件,最终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面对实务中信访内容杂乱、信访机构错位、越位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上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系统、完善的分类,并提出合理的治理建议,使信访工作问题有规可循、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完善信访这种利益诉求渠道。  相似文献   

17.
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提高行政性规范文件的品质,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法治建设。但由于制定、执行与监督制度中的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监督效能的发挥。我们对这些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反思与重构,确立了以程序控制为主线,以立法监控、行政监控、司法监控为重点的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18.
陈国栋 《北方法学》2014,8(5):70-80
当前我国的依法行政机制是建基于人民主权这一宪法原则,围绕立法者授予行政机关管理职权的授权法规范,以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为基本结构而建构的,其规范行政的法律逻辑是越权无效逻辑。但这一机制适用范围有限,而且公民权利不能作为行政之规范,而这又无形中导致行政机关形成只关注上级法令、不关注人民权利的行政思维。要全面规范行政,就必须在坚持授权法规范对行政的规范功能、加强行政正当性的同时,强调权利对行政的规范功能,通过确认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规范及违法有责逻辑来规范行政。为此,我们有必要重述依法行政原则,确立法律优先、违法有责原则,强化和提升国家赔偿法的规范地位,建构独立的行政赔偿诉讼类型。  相似文献   

19.
胡峻 《行政与法》2012,(9):81-84
行政规范性文件绩效评估的技术性标准是其评估标准的重要内容,其技术性标准主要包括形式结构技术的评价和语言表述技术。但行政规范性文件普遍存在着制定技术不符合基本标准要求的问题,如名称不规范、文件结构混乱、具体条款编排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等。因此,应当根据评估的技术性标准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的完善,使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呈现为统一、协调的整体。  相似文献   

20.
《政法学刊》2017,(4):122-128
公安执法中涉及的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因物权引起的纠纷,又分为物权归属清楚的纠纷和物权归属有争议的纠纷;二是因债权引起的纠纷,又分为涉债务人财物的纠纷和涉第三人财物的纠纷。纠纷的类型不同,公安机关处置时采取的措施应有区别。我国应构建公民自力救济制度,因物权、债权等原权利的不同设定不同的边界。公安机关处置经济纠纷,主要应采取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对纠纷关系明确、具有急迫性的纠纷,也可以采用强制性手段辅助人民法院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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