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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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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18,(6):136-147
传统成年监护制度以剥夺本人行为能力继而为其设置监护人的替代决定范式为基础建立。这一范式虽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本人利益和维护了交易安全,但这种他治范式以切断本人参与社会交往为代价,实质为一种剥夺法定资格后的被民事死亡。随着人权理论的进步与全球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的现实,以有行为能力推定为前提,为具体个人赋能并从程序上保障个人行使权利的协助决定范式应运而生,它以本人为决定中心,尊重本人意愿和偏好为核心要素,协助本人掌控自己的生活。我国私法体系如何融入新范式,可通过《民法总则》相关条文的解释对引入协助决定予以证成,并应当在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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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白 《当代法学》2021,35(3):22-32
随着对监护制度尤其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理解不断加深,成年人监护制度用更有时代性的协助决定模式取代传统的替代决定模式,已愈加广泛地被接受为转型方案.尽管我国法并未完全采取协助决定模式,但与《民法通则》完全采纳替代决定模式相比,《民法典》已然在监护制度中吸纳了协助决定的理念,这为在法律适用中选择协助决定规范创造了条件.与替代...  相似文献   

4.
协助决定为全球成年监护范式转型提供新思路、新方向。正如域外成年监护范式转型经历,我国协助决定的建设也缺乏“正式拘束、非正式拘束与实施”制度变迁土壤,实践中常常陷入困境。适逢《民法典》实施关键时期,对于其中不足,依据我国成年监护实务经验,结合域外协助决定的有益探索,提出构建我国协助决定制度的建议,如区分未成年人、成年人监护的基本原则、重视人身权益保障,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将“家庭互助文化”融入制度建设全过程,强制要求当事人订立协助决定要式契约并进行公证、完善相应配套措施,最大程度保障心智残疾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我国婚姻家庭法入典已成定局。入典后的婚姻家庭编应实现社会化,即授权两委会等社会权力主体广泛介入婚姻家庭领域,并对据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予以系统调整。婚姻家庭编社会化的价值在于:实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协调相容,更好保护家庭弱者权益;解决民法非伦理性不当入侵婚姻家庭法导致的身份法规则财产法化问题;在婚姻家庭编领域保持家庭自治与他治有机平衡。婚姻家庭编社会化应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展开。前者包括明确社会化的价值目标以及限度。后者则为具体制度设计,其主要内容为:以介入主体多元化为基础,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首要介入主体并合理确定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介入主体享有良好家风教育、家庭矛盾化解、家事纠纷调处、家事事件处置以及义务履行支持等职权。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总则应增加相应条文对上述内容予以体系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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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进入民法典,与民法典各编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在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则时,应当以体系化视野来观察和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则。在内在体系方面,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则应当全面贯彻民法典的人格尊严等价值;在外在体系方面,婚姻家庭编的适用应当保持与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以及人格权编等各编关系的协调,不能与民法典其他各编相互隔离,而应当把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体系之中。法典化就是体系化,婚姻家庭法入典后,已经与民法典其他编构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这在客观上也需要实现法律思维的转变,即从单行法思维转变为法典化思维。必须以体系化视野,准确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相似文献   

8.
陈苇  贺海燕 《河北法学》2021,39(1):15-39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根据加强国家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倡导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尊重婚姻家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重夫妻婚姻家庭地位的平等、注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贯彻、注意保护婚姻家庭弱者的权益等立法理念,新增或修改补充了24项制度或规则,主要包括:在"一般规定"章中,新增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增设婚姻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定,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界定亲属的种类、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在"结婚"章中,减少禁止结婚和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修改补充可撤销婚姻制度,新增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义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家庭关系"章中,新增夫妻家事代理权及其限制规则、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婚内析产规则、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之诉规则;在"离婚"章中,新增离婚冷静期、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补充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规则、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修改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增加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的兜底条款;在"收养"章中,放宽被收养人的年龄和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修改收养人的条件,增加收养评估规则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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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是《民法典》编纂中的重要一环。关注立法基点,在于审视、丰富、回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的理念、智慧与期待;关注编纂策略,在于实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的价值定位——注重体系协调、尊重主体需要、维护性别平等、矫正社会排挤、维护公平正义;关注制度走向,在于完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的规范定位——明确婚姻自由边界、充实夫妻关系内涵、规制亲子关系认定、实现收养制度回归。高效、高质地完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的历史使命,将实现编纂《民法典》的价值追求与社会期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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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类型化的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凸显出诸多问题,并且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相悖,应予修改,替代其功能的是新型成年监护制度。《民法总则》应该从理念上确认属于协助决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通过援助成年障碍者利用残存的判断能力进行决定而实现其利益。在具体交易场合,成年被监护人需要监护人帮助其完成自主意思的表达,从而以具体法律关系中判断意思能力的规则代替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的认定,依据被监护人行为时的具体精神状况确定其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监护制度是一项古老且又极具生命力的制度.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我国民国民法典中都规定有监护制度.在民事立法中,多数将其规定在婚姻家庭制度中,也有的将其规定在民事主体制度中.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中规定了监护制度,新近颁布的《民法总则》继承了这种做法.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中,监护制度应当而且完全可以容纳亲权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监护制度尚存在被监护人未被完全覆盖、监护人缺位、监护人顺序仅由法律直接规定和缺少监护监督等不足,应当坚持统一监护的立法体例,从科学规定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厘定监护制度的类型、增加禁治产制度和建立监护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我国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15.
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的核心内容应该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得到充分体现.作为具有强烈伦理要求和浓厚人文主义精神的法律制度,婚姻家庭立法应将伦理道德优先、以人为本、遵从习惯、适度干预和适度超前与相对稳定相结合等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对于具体的立法体例,在坚持单一民法典立法模式的前提下,将有关自然人的一般规定与人格权、婚姻、家庭等内容混编在一编中以“人法编”命名.在立法方式上,我们既要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理念和先进制度,兼收并蓄、吸收创新,又要立足本国国情,发掘传统制度资源,凝聚民族智慧,以制定出一部能够同时容纳古代文明、近代文明和现代文明,兼具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具有普适性、辐射性和可复制性的中国版民法典.  相似文献   

16.
李静芹 《河北法学》2004,22(5):143-146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经全面启动 ,婚姻家庭制度将作为其中的一编。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体例和内容如何确定 ,直接关系到民法典体系的科学性和制作的完整性。就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体例和制度设计提出相应的建议 ,以填补婚姻立法的空白 ,进一步完善婚姻法的各项规定 ,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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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沿用《民法通则》的做法,对监护制度作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定。然而这一规制模式却存在诸多缺陷。一方面,统一规则模式将监护与行为能力制度紧密挂钩,限制了监护的适用范围,扼杀了监护措施的多元化发展,对于人身监护的内容也缺乏重视;另一方面,《民法总则》监护部分所规定的内容,也显示了立法者在“全体”规范模式与“总分”规范模式选择上的犹豫不决。对监护制度的未来完善可从两方面着手实现:首先在民法典分则,尤其是婚姻家庭编中完成监护制度“分则”的制定;其次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由法院实现监护人选任的司法化,并且通过对《民法总则》条文的解释,促成成年监护制度的多样化。  相似文献   

18.
伴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龄人的监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点。我国现行法律在成年人监护方面只对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进行保护。对于因年纪过大而丧失部分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应该让他们合理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文认为应建立职业的监护体制,使得老年人在意志清楚的情况下与相关的专门组织订立协议,以保护自己因年老而意志不清楚时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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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晋玲 《现代法学》2004,26(2):168-174
本文通过对中外夫妻财产立法的比较研究 ,找寻各国夫妻财产立法差异性的深层次原因 ,以为我国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 ,作为婚姻家庭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化、系统化、完备化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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