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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作为积极刑法观和全面犯罪化论在殴打伤害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上的具体体现,轻微暴力行为入刑论在我国学界支持者众多。但无论是从正当性、必要性还是可行性的角度分析,轻微暴力行为均不宜入刑。首先,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缺乏正当性。在我国刑法采用定性加定量立法模式的背景下,轻微暴力行为的不法程度没有达到犯罪化的要求。而且,我国刑法采用定性加定量的立法模式具有妥当性。其次,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缺乏必要性。我国法律对殴打伤害行为的威慑力是充足的,即便认为确有必要提升法律对殴打伤害行为的威慑力,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方法也不是轻微暴力行为入刑。最后,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缺乏可行性。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的成本是危险驾驶罪的两倍,超出了社会可以承受的最大限度,而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的收益却极为有限。轻微暴力行为入刑论在我国学界盛行,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目前的刑法立法论研究或许陷入了某种方法论误区。刑法立法论研究要同时处理好宏观与微观、本国与他国、定性与定量、成本与收益四组关系。  相似文献   

2.
王俊 《法学》2022,(2):68-85
面对日益增加的社会风险,我国刑事立法不断扩张处罚的范围,这种立法的积极姿态也得到了学者的认同,从而形成了积极刑法观的主张。积极刑法观的含义包括理念、立法、司法三个方面,其与预防刑法观、风险刑法观与功能主义刑法观都存在不同。无论从现实还是从法理层面而言,积极刑法观都存在许多疑问。在现实层面,我国现行刑法的结构并非是厉而不严,而是又严又厉。刑法的但书规定意味着立法采取定性加定量的模式,这与积极刑法观的立论或多或少存在冲突。我国司法机关一直采取扩张解释乃至于类推解释来适用刑法,因此指望通过司法实践来限缩处罚范围的观点并不现实。在法理层面,积极刑法观导致了刑罚权的过度扩张,冲击了人的基本自由,因而抵触宪法;同时它也违反了谦抑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具体要求,并且作为其依据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的根基并不稳固。在方法论上,必须重提"李斯特鸿沟"的重要法治意义。  相似文献   

3.
网络犯罪,作为人类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犯罪的代际变迁现象,首先是一个犯罪学概念,而不是一个刑法学概念;现有的刑法体系在网络时代具有再生和再利用的知识资源,没有必要为网络时代度身定制一部专门或者特别刑法;所谓的积极刑法观压抑互联网时代的生机与活力,实质上互联网时代比以往任何时代都应当强调刑法的谦抑价值;不断解释刑法,持续激活刑法,而不是随意批评刑法,更不应择机嘲弄刑法,应当成为互联网时代的刑法学共识。  相似文献   

4.
武晓雯 《人民检察》2022,(15):32-36
刑法谦抑性的内涵包含刑法的抑制性、刑法的有为性、刑法的能动性。积极刑法观符合刑法谦抑性的真实要求,当下活跃的刑事立法与谦抑性原则相吻合,但刑事司法与谦抑性原则存在一些偏离,如在犯罪认定中未能充分发挥实体法上的价值,在刑事诉讼中未能充分发挥程序法上的价值,在行刑衔接中存在行政手段能动治理不足等问题。刑事司法应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实现犯罪判定上的限缩、适用刑罚上的谦抑以及行刑衔接上的限制。  相似文献   

5.
积极刑法观是网络犯罪治理的主流刑法观。在积极刑法观指导下,刑法通过扩容旧罪与增设新罪来增添“新法益”与规制“新行为”,搭建起网络犯罪的预防体系。积极刑法观具有本能的入罪倾向,单向度地强调积极预防容易激发网络犯罪的扩张性,导致刑法被迫与前置法脱钩,并以扩大解释助长司法犯罪化,造成刑法功能异化。消极刑法观与积极刑法观并非完全对立,两者具有相反相成的辩证关系,应当在预防性网络犯罪中合理嵌入消极刑法观的限制刑罚权思想。在立法配置上,应当暂停增设新类型的网络犯罪,将前置法的义务性规范与违法排除规则嵌入犯罪评价,以重塑刑法与前置法关系。在司法适用上,应当慎用入罪扩大解释,对网络犯罪中的争议事实进行司法限缩,以畅通网络犯罪的出罪路径。  相似文献   

6.
付玉明 《当代法学》2021,35(5):15-27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具有增修范围相对集中、犯罪圈进一步扩大、处罚严厉程度调整三个显著特征.此次修法从宏观层面而言顺应了社会的形势变迁,从微观层面而言则是对具体实践应对不足而进行的规范补给,集中贯彻和体现了积极刑法观的价值指引.在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积极刑法观具有现实意义,但对于立法的过度扩张需要保持警惕.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宪法性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机能,从法益这一理论原点实现对立法的反思性控制;另一方面,对"但书"条款应当审慎适用,充分发挥法益概念的解释规制机能,以实现规范上的平衡.在实质解释的方法上,应当以个人法益为原点,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范围内,对直接关涉个人法益的部分进行扩张解释,而对距离公民个人法益较远的部分则进行适度限缩.  相似文献   

7.
田宏杰 《中国法学》2020,(1):166-183
由形式谦抑性与实质谦抑性的有机统一、立法谦抑性与司法谦抑性的动态均衡所决定,前置法备而刑事法不用或少用,刑事立法备而刑事司法不用或少用,这既非象征性刑法在我国发韧的表征,亦非积极刑法观在中国肇始的告白,而是以谦抑性为内核的传统刑法观之精义所在。由此决定,刑法谦抑性在我国刑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实现之路在于刑事立法扩张与刑事司法限缩的并行不悖和张弛有度,前者以行政犯增设的犯罪化扩张和刑罚强度减弱的结构化调整为主线,后者则应致力于以下两条进路的展开:一是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法适用解释对立法犯罪化之司法认定限缩;二是前置法优先处理原则与刑事法优先处理例外相结合的刑事案件办理模式的倡导。  相似文献   

8.
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其学术标签虽似对立,其自我证立的思想资源却是共享的,二者都是在“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交织下展开的。而在两种刑法观的历史论辩中,双方最终都不自觉地将自己的论辩导向实践理性。如果说形式,里性致力于寻求法律的确定性,实质理性渴求于彰显法律的灵活性,那么,实践理性则倾心于构建法律的适应性。以“适应性”理论来检视两种刑法观的学术论争,我们会发现,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真正的分歧其实并不在于是否坚持刑法的形式要求,而在于对“形式”的具体判定。求同存异之下,“适应性”理论似乎能够解释两种刑法观共同的努力与贡献。  相似文献   

9.
虽然证伪法益概念言过其实,但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功能危机并非危言耸听。在世界范围内的积极预防性立法趋势面前,法益概念正面临立法批判功能失调的现实危机。究其根本,危机的本质乃是既有理论未能适应后现代社会的治理需要及国家任务转变,从而带来超个人法益边界的限缩危机。因此,应更新法益概念的理解范式,使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理解能够同时回应当下刑法正当化及社会治理的需要。基于功能主义进路,纾解危机的关键在于从沟通理性视角更新对法益概念的理解:首先,应明确法益概念在刑法正当化证成中的位置;其次,应基于区分“生活世界”和“系统”的沟通理性视角,厘清超个人法益与个人法益之间的关系,明确超个人法益的内涵及限缩方式;最后,还需区分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功能作用的不同论域,沟通协调立法与司法实践,纾解和防范法益概念的现实危机。  相似文献   

10.
11.
江溯 《政法论丛》2021,(3):103-114
随着行政国家的强化、网络社会的发轫与风险社会的兴起,社会治理对刑法的倚赖日益加重.为了落实行政目的,并对新兴领域进行有效规制,刑法呈现出刑事处罚弥散化与刑罚介入早期化的特征,并开始出现过度犯罪化的倾向.立法的这一姿态也催生出司法的惯性与惰性,不少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对刑法条文任意进行扩大解释,模糊了类推与扩张解释的界限....  相似文献   

12.
姜敏 《法学评论》2022,(6):34-44
当代刑法立法践行的积极刑法观,有社会根据、政策根据和民意认同。从技术层面看,积极刑法观是通过增设新罪或修改旧罪之构成要素实现的,且以无实害结果犯罪的面相呈现。《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典型的践行积极刑法观的立法,且以行为犯、危险犯和情节犯等面相回应社会之需,并以保护公共安全、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军事利益等集体法益为重。与消极刑法观相比,积极刑法观的实质是朝向未来的预防理念。积极刑法观引领的刑法突破了传统刑法的范式,但以传统刑法理论批评积极刑法观,并不必然意味着其一定违反了法治原则。相反,其映照出了传统刑法的内卷化迹象。应理性看待积极刑法观,其以预防正义为基础,并通过对刑法功能的转变、扩张集体法益和把新权益纳入管辖范畴等方式去内卷化。但基于刑法双面刃特征,积极刑法观应把限制入罪的行为范畴和高概率因果关系作为最低的实践限度。  相似文献   

13.
冀洋 《新法规月刊》2021,(3):124-139
我国先后十一部刑法修正案新增28个轻罪,但表现出了"轻重并进,重罪为主"的立法特征,轻罪制度并未成为立法主线,"轻罪化"之所以屡被用于渲染当前的犯罪化立法及其趋势,源于对"废除劳教制度"法治意义的误解.劳教制度被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从教育帮扶性措施异化为罪刑失衡的监禁处罚,因而轻罪化立法不应是"劳教功能"的栖身之所."轻罪化"作为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立法方案源于"严而不厉"的目标导向,但"严而不厉"内含"严"与"厉"概念交叉、狭义解读刑法谦抑性、迷信刑法积极预防功能等不足,在"去重刑化"目标尚未实现之前追求法网之"严",则导致刑法结构"又严又厉".增设轻罪也不是校正重刑主义司法偏向的恰当措施,重罪构成要件的司法扩张是解释者背离罪刑法定原则使然,应正视司法恣意性的根源而非通过轻罪化立法为之开脱,否则将陷入"司法无限倒逼立法"的恶性循环.因此,追求法网严密的轻罪化立法应予放弃,从而为发挥刑法之外其他规范及其主体的功能让渡空间,真正促成社会治理所需的多元共治格局.  相似文献   

14.
魏东 《法治研究》2016,(2):62-73
学界应当正视《刑法修正案(九)》有得有失的现实,在加强《刑法修正案(九)》解释适用研究的前提下,深刻检讨《刑法修正案(九)》在科学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修正刑法提供可资参考的经验教训和建设性意见.“职业禁止”的保安处分法典化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将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制裁体系发展趋向,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修改完善与终身监禁制度的横空出世使得我国刑罚改革发展前景呈现出喜忧参半的复杂局面,超强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强烈彰显安全刑法特点,周全惩治侵犯人身权利犯罪鲜明体现民生刑法特点,细密惩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突出体现网络时代行政刑法与秩序刑法特点,严苛惩治腐败犯罪本质上是有限采纳了敌人刑法观.通过检讨《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得失,我国刑法学界还应反思并追问中国刑法和中国刑法学之何去何从.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严密刑事法网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维护风险社会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结构化分析可知,整部修正案就是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立法实践,其具体体现:在刑事实体领域,通过对新型行为的犯罪化强化对侵犯集体法益的犯罪治理;在刑事制裁领域,通过提升法定刑加大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值得反思.刑事立法在将集体法益纳入刑法保护体系时应遵循法益侵害实质化与宪法比例原则,避免因集体法益的抽象化与入罪标准的降低而导致法益保护原则的虚空.刑法应避免成为单纯的社会控制手段,应当重返以自由和人权为核心的刑法,防止积极预防性刑法观演变为激进式刑法观.  相似文献   

16.
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为了有效发挥刑法治理社会的工具价值,积极主义刑法观应运而生。积极刑法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重要表现就是增设微罪。微罪是指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罪名,应当坚持“形式标准划分说”认定微罪,从而在实体和程序上实现犯罪分层的意义。微罪入刑现象对于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产生了深刻影响,具体表现为刑事立法上积极增设新罪,刑事司法活动中扩张适用微罪。微罪入刑这一现象存在现实弊病:错估了刑法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作用;误导了我国刑法结构的发展方向;无视犯罪标签带来的严重后果;加剧了紧张的司法资源。当下,我国刑事立法活动应当谨慎增设和适用微罪,在社会治理和保障公民自由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17.
18.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以谦抑刑法观为分析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的意义在于通过维持、唤醒国民的规范意识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在信息网络异常发达的当今社会,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基于谦抑的刑法观与刑法积极的一般预防理念,一方面应当坚决反对刑法圈的过度扩张;另一方面,一定限度内积极预防措施的施行应当被允许.反观当下的刑事司法实践,由于缺少相对统一的标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难于精确界定,以计算机犯罪定罪的惯例显然无法涵盖上述所有行为类型,容易造成刑法适用失衡的不当.因此,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以刑法的形式规范起来,以打击一切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现代化的发展阶段,长期存在的国家与社会高度统一的僵化模式正在趋于解体,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社会结构正在逐步确立。在此社会变革之中,立足于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刑法现代化运动受到普遍的关注。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在文化类型上的相异性使得中国现今刑法 (罚)文化自身蕴涵着“非现代性”因素,给刑法现代化践行带来了精神品性与制度建构上的双重障碍,在目前表现为一系列与市民社会理论与实践相背离的文化特质。这些文化特质从整体社会结构上阻碍了我国社会的顺利转型与市民社会的整体成熟。我国刑法理论要摆脱传统文化的窠臼就必须在价值取向上进行转换,而该转换是立足于我国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运动。  相似文献   

20.
社会结构的转型与变迁,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发展,导致了我国刑法观念的更新,由过去的国家本位的国权主义刑法观逐渐向以权利为本位的民权主义刑法观的转变。民权主义刑法观是以人权保障观、刑法谦抑观理念为支撑。本文通过对民权主义刑法观上述理论内涵及合理性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初步提出了在我国确立民权主义刑法观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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