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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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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年至今,美国《公司合规计划评估》经历过两次修订,及时提示联邦检察官在开展合规调查和审查时应关注的要素,乃美国关于企业合规文件的集大成者。摩根大通公司签订的暂缓起诉协议反映出《公司合规计划评估》新近发展,即比起与实际脱节的"书面合规",更加关注公司和关联实体是否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更新和修订合规计划。《公司合规计划评估》对我国构建标准化企业合规制度工具、突出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中检察官主导地位、强化合规计划全面性和有效性审查等方面起参考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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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 《法学论坛》2024,(1):128-137
我国当前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成功经验值得肯定,但是因缺乏明确的实体法根据而难以成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实践,从而产生了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单位犯罪的归责基础不同于自然人犯罪,主要是一种合规责任。合规责任是功能责任论的观点,即强调企业以合规计划作为责任承担方式,以期在未来能够有效预防单位犯罪,这是一种更加有助于保障公司企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实现犯罪预防的理论主张,由此需要通过刑法修正予以体现,从而实现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致性。对此,刑法不仅需要强化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合规责任,把有效企业合规作为非刑罚化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单位犯罪条款中增设公司企业的合规责任,并区分事前与事后刑事合规以规定不同的合规责任的实现方式,而且还需要增设单位量刑制度,以发挥刑法完整的激励效应。  相似文献   

4.
刘品新 《法学家》2023,(2):89-107+193-194
作为企业合规的特殊场域,数据刑事合规指的是数据企业等经营主体针对数据处理各环节可能涉及犯罪的风险点,进行犯罪预防、识别和应对,以追求获得刑事利益的一种专门活动。在我国力推大合规建设的背景下,此类实践对于促进智能社会共治、发展新兴数据产业和提升司法办案效果具有突出的价值。而鉴于我国数据犯罪治理存在着“口袋罪名”“沾边管辖”“动态标线”等现实特点,数据刑事合规只能践行相对性定律,即指向数据处理行为的罪名群、追求合理性的结果。基于这一社会规律,各数据经营主体应当确立同数据业务形态相契合的三色方略,包括数据处理要远离刑事究责的红线、警惕行政处罚的黄线(区)以及畅行于民事、行政上无责等绿区。  相似文献   

5.
在依法行政的规范框架之内,我国行政机关面临愈发凸显的合法性困境和威慑力陷阱,“罚不下去”的个案正义需求多发,这为能够合法解构依法行政、强化企业自我治理的行政合规制度,提供了巨大的制度动力。并且,相较于刑事合规而言,行政合规还可以凭借行政执法和解的传统资源、新《行政处罚法》中的主观过错条款等等,获得更为有利的制度空间和推广通道。然而,行政合规同时也面临着极具挑战性的理论争议和实践障碍,“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企业独立意志的缺乏”“法律认识上的客观障碍”“法律责任的合规落空”等等,都是行政合规必须正面回应的独有问题。对此,既需要适当转变法教义学的严谨立场,以行政合规化解传统理论缺陷,也需要对《行政处罚法》中的主观过错条款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明确主观过错的定罚角色,从而赋予行政合规合法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6.
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在消极参与的被动模式下,法院可以对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进行审查与确认。对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不能简单定位于酌定量刑情节,而否定其出罪的可能,宜将之与认罪认罚制度结合起来视为法定情节,发挥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撤回起诉是当下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可以利用的制度资源。在积极参与的主动模式下,法院可以主导审判阶段合规计划有效性的审查与评估,灵活运用延期审理制度,妥当解决适用刑事合规的刑行衔接问题。立足于促进法院参与刑事合规的应然视角,应完善单位犯罪的刑事制裁体系,构建单位缓刑制度与单位累犯制度。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因部分国内企业缺乏合规经营意识及合规风险防控能力,导致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急剧增加。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民营经济发达、企业合规建设需求大的实际,从源头治理的角度牵头辖区25家单位成立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服务联盟,构建"合规体检+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合规人才培训+专家论坛+法治教育"五位一体服务格局,并注重解决合规报告的运用、保密原则的落实、第三方组织独立性的保障、行业合规指引内容的确定等问题。在实践中,将进一步探索完善企业合规人才培养机制、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等,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相似文献   

8.
涉案企业合规反向行刑衔接有助于克服涉案企业单纯刑事合规的局限性、激发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热情以及保障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正当履职,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当前,涉案企业合规反向行刑衔接中面临行政机关参与合规整改的相关规范不完善、涉案企业进合规整改程序的标准不一、合规评估标准主观性强以及后续监管缺位的挑战,需要在统一合规评估标准、优化合规成果评价与后续持续考察等方面予以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9.
郭华 《法学论坛》2023,(2):16-24
刑事合规基于行政法上的合规义务与刑事责任形成了内在勾连,通过行政合规、刑事合规的激励机制,倒逼企业主动建立和积极实施合规管理体系。然因我国企业合规理论观点和建议方案及范式选择深受国外合规的影响,将其移植在与国外不同的我国司法体制上,特别是将单位刑事合规镶嵌在我国以自然人犯罪行为为适用对象的刑事实体法和以被追诉自然人案件所设计的程序法中均体现出不适性。我国刑事合规立法需要厘清这些观点与建议背后的问题,力避刑事合规出现刑事化的倾向,应以本土化的“合规管理义务”作为其行政法上的法定义务和法定术语,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刑事合规问题的决定》的综合性立法的传统范式,架构企业合规、行政合规、刑事合规的综合性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在行政法上将企业合规管理义务作为刑法确立行政犯的前置基础,实体刑法规定合规罪责阻却事由及量刑从宽的抗辩理由,诉讼程序法设置合规程序出罪或者从宽处罚的刑事激励机制,摆脱嵌入式单位诉讼程序立法与整体程序分轨离散带来实践运行的不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10.
我国检察机关目前对于民营企业犯罪探索建立的刑事合规制度具有积极的社会引导意义,但在发端背景、合规互动结构、案件适用范围、法源及合规强度等方面存在不足,可能影响刑事合规的适用效果。通过改造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归责原理的路径来达到刑事合规扩大适用是不经济的。我国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建设需要避免合规概念的泛化,通过区分犯罪类型、细分企业规模及控制合规成本等方面的细致设计来激发企业建立合规体系的内驱力。外部监管方面应通过更新监管理念来获得行政监管机构对企业合规建设的协同,可以试点先行延长合规考察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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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入发展、健全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项举措的落地落实、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的持续推进以及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角色转化,企业合规不起诉在我国开始兴起.有效刑事合规基本标准问题成为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关注点.确立有效刑事合规基本标准需要考虑企业规模、企业领域、发展阶段等多种因素.有效刑事合规的基本标准应当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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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核心是能够有效实施的合规计划。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估的制度构成应涉及评估主体、评估对象与评估讨论等几方面。评估主体应具备专业背景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目前第三方组织作为评估主体的思路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在构成方式、人员性质等方面仍值得商榷。合规计划有效性的评估对象应包括合规计划本身及其实施情况。在评估涉案企业的具体合规计划时,应根据合规计划是制定、实施于犯罪之前还是之后,对评估标准略作区分,并遵循坚持动态评估、强调内部评估、尊重常识判断与关注个案报告的原则。评估结论目前是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作出是否起诉等决定的重要参考。如果未来全面建立起企业合规制度,评估结论还应是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建议司法机关将其明确为鉴定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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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轩 《法学》2022,(3):163-176
面对我国企业环境刑事合规理念尚未确立、立法依据不足、实践尝试有限和制度缺失严重的困境,可尝试用绿色治理观为其制度构建提供新视角和新思路。相应地,引入绿色法律治理能够指引和支撑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在价值理念确立、顶层制度设计和机制手段协调方面的逐步完善。申言之,基于内部治理的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制度应当包含基本规则设计、组织队伍建设和支持监督机制等内容;基于外部治理的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制度应主要包含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导的环境刑事合规制度和审判阶段法院主导的环境刑事合规制度,并且在分类处理、激励形式及其适用条件、合规计划制定实施及其监督、评估和验收上互相协调、形成合力。  相似文献   

16.
治理和预防企业犯罪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合规计划是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的最佳方式,已成世界性趋势.我国企业合规计划面临的最大瓶颈是缺乏刑事法激励措施,现有相对不起诉制度难以起到激励作用,急需在立法上增设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构主义系统理论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奠定了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与合规从宽具有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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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关于构建我国刑事合规制度的探索,在诸多问题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或误区。其集中表现为: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内容较为局限,未能充分挖掘既有刑事诉讼制度资源发挥本土优势;理论上普遍忽视刑事合规制度发展的阶段性规律,甚至出现通过设立兜底罪名强制推行企业合规的简单激进主张;企业合规制度的刑事一体化构建蓝图不清、路线不明。对此,有必要进行系统性反思和深入探讨。总体上,今后可以采取从程序法到实体法、从刑罚论到犯罪论、由点及面重点构罪的谨慎推进思路,分别从企业合规的刑事诉讼激励、刑罚激励以及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合规、金融合规、反腐败合规等重要领域立法构罪的刑法强制三个侧面,逐步有序建构起符合我国国情并且契合现行刑事法治实践的刑事合规制度。  相似文献   

19.
孙禹 《法学杂志》2022,43(1):162-172
网络爬虫本身是一种中立性的技术应用,但由于适用情景的多样性以及技术原理的复杂性,其确实存在一定的刑事风险。就网络爬虫的治理而言,其重点不是对越过合法边界的技术行为进行刑事处罚,而是在进行刑事规制时尽可能地确保合法的爬虫应用不受干扰。对此,有必要引入刑事合规理念,针对网络爬虫的规制构建专项合规规则。一方面,应充分重视网络爬虫的技术特点以及该技术所蕴含的信息自由、数据经济以及技术创新等积极利益;另一方面,需要根据现有刑法规范准确分析网络爬虫技术所涉及的刑事责任,在犯罪预防的基础上为网络爬虫技术的适用创造宽松的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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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6):133-146
为了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给涉罪企业留有重生机会,我国积极借鉴域外实践经验,构建单位犯罪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当前我国的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以“轻缓化治理”为政策导向,以“协商性司法”的发展为契机,以“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为对接模式,并已初步取得成效。但由于民营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和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实体公正”的价值基础,改革遭遇刑事政策游离于刑法体系、重罪不起诉制度缺乏实体法根据、个人责任与企业责任难区分等困境。基于国情与法治体系,我国的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应坚持中国特色,具体应以刑罚个别化原则、恢复性理念、责任主义原理为理论基点,以构建单位与自然人犯罪一体联动认定机制,完善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法根据,构建合规自然人与合规企业的风险“双重排除机制”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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