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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兰跃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4):103-108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监督保障机制,使检察机关的审查决定具有终止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准确理解立法规定,包括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与效力等,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该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是各级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的应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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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静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3):31-35
文章针对再审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从理论和实践出发 ,并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 ,重点阐述了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理由等方面问题 ,提出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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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但规定比较笼统,不利于适用,本文从再审检察建议的价值、性质、适用范围、适用标准、时限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完善措施,以期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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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甲某向乙某借款一案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甲某不服某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某市人民法院针对甲某的再审申请裁定再审,检察机关同时对该案向法院提起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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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检察建议是指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一种法律文书。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效快捷、节约资源等特点,可以有效的弥补抗诉程序的不足,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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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权利制衡权力的疲弱,当事人再审诉权的边缘化成为了再审难和申诉难的导因之一,而检察抗诉权以权力制衡权力的运作模式赋予了再审诉权切实保障的可能。通过协同主义诉讼理念,转换检察抗诉权的配置形式,希翼以协助型抗诉的置构落实当事人的再审诉权,即将检察抗诉权区分为诉权救济型和公益救济型的职能,其中诉权救济型的运作模式又依据抗诉理由分为程序性事项抑或实体性事项而有所差异。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诉讼时效一体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由于我国时效规定本身的缺陷,使得申请执行时效的适用过程中难免出现争议。本文针对申请执行时效的审查、中断以及过渡时期的适用三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实务中申请执行时效的规范适用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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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检察建议是指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一种法律文书。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效快捷、节约资源等特点,可以有效的弥补抗诉程序的不足,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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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效是指执行依据所载的债权人之私法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而不应当是指公法上强制执行申请权的存续期限。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法院不应主动审查、适用执行时效。执行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应发生时效抗辩权之放弃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仍可就债务人为强制执行。执行时效届满后双方对债务重新予以确认或达成新的履行债务协议时,亦发生时效抗辩权之放弃的效果。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时,执行时效是否中断和重新计算,应根据情况作具体分析。申请执行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的,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而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时,因法院对本案执行程序采取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之处置方式的不同,其时效中断效力的认定也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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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正式确立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也为检察机关适用检察建议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检察建议分为再审检察建议和一般检察建议两种形式,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与抗诉并行的一种检察监督方式,相较于已有的抗诉制度,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提出方式、办理程序等基本要素,以致基层检察机关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如何划分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适用领域和角色界限,并保障这两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协调运行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比较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对两者在具体的办理程序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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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检察院经审查终审判决“确有错误”而启动再审程序时,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享有二审程序中应有的诉权,如果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但由于再审意味着将破坏已经稳定的法律关系,其前提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撤诉权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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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化解执行难和执行乱的有力制度设计。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确立了法律依据,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远未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当着重围绕监督范围、方式和具体程序来合理建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抗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者检察建议、提出暂缓执行建议以及加强执行责任追究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借助人大、政协及社会舆论监督制度来防范检察监督权的滥用问题也应当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必然命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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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61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一直被解释为申请执行期间适用的排除规则,并得到《民诉法解释》第515条和第517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则的确认,但其实该解释与2007年后申请执行期间的“时效”转向相冲突。《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3条将“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作为执行终结事由之一,虽有否定执行时效排除规则的意味,但它一方面使得申请执行期间走回“期限”定性的老路,另一方面有苛责权利人之嫌。《民事诉讼法》第261条中“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是对“申请执行权不消灭”的操作性强调,也是对“债权未消灭”的程序性回应,与执行时效无关。终本程序的执行时效后果应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95条“时效中断”规则,产生“从有关程序终结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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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向人民法院发出民事建议,从而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一种法律文书。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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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行审判监督的一种补充,民行再审检察建议已经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本文认为有必要建立起相对应的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以完善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丰富检察监督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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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的民诉法,较为详尽地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启动再审程序凸显职权主义色彩、提起再审的事由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具体、可以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类型过于宽泛等。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严格地启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出了看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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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人们为理性地解决民事纠纷而创设的一种程序 ,民事纠纷、民事诉讼的个性要求为当事人提供正当法律程序保障。申诉是一种非程序化的纠纷解决方式 ,申诉问题的严重存在 ,是人治社会公民缺乏正当法律程序保障的生动写照。申诉问题的理性解决 ,有赖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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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监督方式.同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方式.然而,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不同,它是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的柔性、便捷、高效的事后监督机制.但是在实践中,民事案件的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却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指出为了使再审检察建议发挥其立法目的和实用价值,应首先对再审检察建议定性,从而确保再审检察建议的良性运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