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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未来债权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具有现实债权所不可比拟的优势。所以,现今大多数国家承认了未来债权让与的有效性。从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形势,以及国际商业贸易与国际商业融资,对于未来债权让与的迫切实践需要,在将来的民法法律规定中,对未来债权让与给以肯定,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但鉴于交易与流通安全,对未来债权让与的效力准则及其适用领域应该作出限制,如限制适用范围、引入登记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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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担保(以指名债权为例)的两种方式,债权质押和债权让与担保,在中日两国司法实践中一个有趣的现象是,虽然中国和日本在民法系统中都仅对债权质押制度做了规定而未对债权让与担保设置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两国对于这两个担保制度的选择倾向却有着明显的差异.本文将以指名债权为中心,探究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选择倾向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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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确立,不仅能够为及时解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提供可靠保障,给债权人以充分而有力的保护,而且能够为进一步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市场要素在法律的引导下有序地运作提供条件。因此,本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相关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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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 总被引:15,自引:1,他引:14
物权与债权作为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 ,既相伴而存 ,有着密切的联系 ,又相离而立 ,在性质、客体、设定、效力、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近现代法上 ,物权与债权的目的性与手段性在发生着更迭与交错 ,特定领域的债权有物权化的现象 ,某些物权也有债权化的趋向 ,物权与债权还有性质上的渗透与融合的问题 ,体现出两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了解并正确对待这种现象 ,有助于物权与债权的类别整理、立法的完善和复杂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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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起源于英国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发展,它以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在我国现行法并无明确条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加以规定。本文认为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意味着债权人依据债权就可以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追索,这无疑会大大破坏民法中债的相对性原则,动摇物权和债权分类的基本标准,甚至影响到整个民法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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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和其他的社会保险费用及破产人所欠税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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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作用在于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以此增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我国法律将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规定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保险抵押物和实现抵押权所之处的费用。这一规定与物权法的基本理论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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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引入将来债权让与制度符合债法现代化的潮流,对国际化背景下我国经济的加速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现实意义。在制度设计中,充分发挥将来债权让与制度优势的同时,也应从限制纯粹将来债权让与的适用领域和建立将来债权让与的公示制度两方面严格控制其带来的潜在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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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要分析了破产法律中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确认,阐述了在当前形势下,加强破产债权申报与确认制度的重要性,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确认制度在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关于此问题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有难度,文章主要以现行法律制度为基础,主要就破产债权的范围进行界定,为后面行文奠定基础,然后以破产债权的申报进行研究、论述破产债权的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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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中债务人之抵销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销是债权让与中保护债务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兼顾受让人的利益,债权让与中债务人行使抵销权需符合严格的构成要件,但让与人破产时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则不受主动债权的清偿期应先于或与让与债权同时到期这一要件的限制。如果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应先对让与人保留的部分债权或让与人的其他债权进行抵销,不应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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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制度最初规定于《德国民法典》,从其立法规定之前至今,对其性质的认识一直是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它与债权、债权请求权等概念有本质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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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学理论的一个新问题,它到底是一种创新还是一个理论歧途,本文对此持第一种观点,并在第一种观点的基础上探讨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以应用于法律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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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时,尤其是合同权利转让时仲裁条款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是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个重要话题。目前,国内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以及司法实践支持仲裁条款自动转让。但仲裁条款自动转让的理论依据并不充分,也未解决所有问题,而且对于仲裁条款转让的论证仅仅限于国内法上的视角,并未考虑国际合同转让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和相关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等问题。本文旨在从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的多维角度,进一步探讨合同仲裁条款转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对当前国内外的立法与实践进行评判,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内的法制和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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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1,(3):19-29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无限责任是私法自治的应有之义。债务人的无限责任决定了其责任财产在时空上的开放性,须以现有或将来取得的一切财产清偿债务,是债权平等的直接理论基础。债权优先权之所以被认为突破了债权平等,源于债务人的无限责任被人为地切割为有限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推论的结果。除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权顺位受偿突破了债权平等外,实证法上的债权优先权的规定,是建立在债权平等基础上的,或为行使债权权利,或为保值增值责任财产,或为防范债权风险所作的制度安排。风险性是债权的固有属性。作为债务人之自然人死亡或破产是将其承担的无限责任转化为有限责任,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风险实现或部分实现,债权人就剩余财产(遗产)按债权比例受偿,实现了债权平等。未获受偿或圆满受偿的债权人承受该损失是债权风险实现所致,与债权平等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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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债权让与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近年来,债权人更加重视利用其财产属性,充分发挥其流通性,以通过债权证券化的形式进行有效的融资,为此,笔者从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债权让与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债权让与制度的构想,使我国的债权让与制度与国际化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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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通知是债权让与制度的核心,是平衡债务人、出让人以及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关键。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没有对让与通知作出详尽的规定,而"让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债权变动要件"的通说有违债的本质。本文指出让与通知作为债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可以解决债权让与理论上的混乱,保证债权让与的顺利、安全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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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相对性已被各国所承认,而对于债权的不可侵害性,承认范围还有限,我国立法对此还没有明确的态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建立就意味着债权不可侵害性的确认,其超越了传统民法债权的相对性原则,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说是另辟蹊径,增强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作为相对权的债权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不会改变其属于侵权责任的性质。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将其归于侵权行为法不是无稽之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