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汤洁茵 《当代法学》2012,(2):112-119
在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中,引入家庭纳税申报制度是讨论的焦点之一。该制度在外国的实施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其制度价值、立法考量、制度架构、实施效果等对我国是否引入这一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然而,该制度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否能够兼容,其应有的制度价值能否实现,其固有的制度缺陷如何予以弥补等等,应当成为我国采行该项制度的重要考量。  相似文献   

2.
侯卓 《法学》2022,(4):145-162
通说认为,量能课税无法拘束流转税法建制,不能指引税收执法,还忽略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间的联系。但其实,流转税法制度设计必须把握并有效回应蕴含在负税人消费行为中的税负能力,究其根源仍然是在量能课税;执法环节,识别应税事实的过程正是在衡量税负能力;又因为税负能力的形成本就离不开财政支出的贡献,是故量能课税的过程已对财政支出的因素有所考虑。量能课税的完整意涵包含纵横两个向度,将其与量益课税并称并不适当。量能课税较之量益课税具有多方面优势,而且在私人需求和公共需求、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日益分立的语境下,量能课税的正当性更为充分。逻辑上,获益仅为税负能力的来源之一,且其不必定形为税负能力,量能课税已充分吸纳量益课税的有益成分并作了必要转化,应成为税收公平的统一要求。  相似文献   

3.
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中的财产权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适用中的具体原则,其理论基础是量能课税,适用领域主要涉及纳税主体资格的确认、税收客体的归属、征税客体的合法性、无效和可撤销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收规避防范等方面。为了贯彻税收实质公正的理念,严格恪守税收法定主义的立场,我们必须坚持法律的实质课税主义,并注重在具体的条款中来落实实质课税的精神,协调好国家征税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冲突,真正做到依法治税与实质课税的有效统一。  相似文献   

4.
赵翠 《法制与社会》2010,(23):90-90
税收公平是税法的首要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必须依照纳税人承担税负的能力来进行分配,在各种法律关系中,必须公平的对待每一个纳税人。它包括两层含义: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而纵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必须普遍征税、平等课税和量能课税。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体现在个税扣除中。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是国家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国民生活水平以及政策目标所作出的规定,而个税税前扣除项目是衡量个人所得税是否完善的一项重要指标。  相似文献   

5.
量能原则作为税法中的一个法律原则,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将量能就业原则引入劳动就业领域,通过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在就业中的职责、义务,引导劳动者的就业观念与用人单位的择人观念,对于解决现阶段就业压力,缓解就业矛盾,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均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我国已经启动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立法,但房地产税改革一直停滞不前。保有环节房地产税面临理论危机,引入量能课税原则,能够重新建构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改革的理论基准,回答房地产税立法中的诸多疑惑,并逐步实现房地产税的公平负担。  相似文献   

7.
量能课税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具有引导我国税法改革的功能。在学理上探讨和界定量能课税原则的内涵和法律地位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强烈的现实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8.
2011年6月30日,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次修订案,引发了社会对个税扣除额调整的热议.本文从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量能课税原列入手,以实证分析方法分析量能课税原则对于调整个税扣除额,实现税收公平的指导作用,并提出相应改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刘佳 《法制与社会》2010,(29):258-259
经过30年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已上升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税收公平等方面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近年来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本文将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法的先进经验,从税制模式、税额抵扣、申报征收等方面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进行探讨,以期使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更能体现量能课税原则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10.
量能课税能否成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在理论上尚有争议,但量能课税和税法的多个原则在诸多方面有契合之处,且它对于在纳税人之间税负的公平分配、对国家征税权的合宪性控制、帮助纳税人树立起纳税意识等方面均有着积极而长远的作用。量能课税的独立价值不应该因为其能否获得税法的基本原则的地位而遭否定,其在维护经济意义上的自由竞争、维护法治意义上的私法自治、整体社会的福利的增进和公平分配,防止公权力的过度干预等诸多方面都有其独特的价值作用。  相似文献   

11.
王文婷 《法制与社会》2015,(4):71-72,74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确认是税法适用的首要步骤。现代租税国家严格秉持税收法定主义,因此,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应严格遵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然而税收法律、法规应依据什么原则及标准确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呢?本文以《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3条为例,在民法及税法思维下寻找其制定的标准和依据,并得出该条规定所确认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合理、适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12.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活动主体,是一国税收收入最重要的提供者。适度、合理的税收负担既可以保障财政收入使国家职能得以实现,同时又为公司健康运行创造一个较好的税法环境,促进一国经济持续的繁荣。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在公司税负方面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试从公司税收负担这一角度来阐述我国税法规范及其实施之一隅,并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3.
王燕 《法制与社会》2010,(2):126-126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保障,是重要的经济杠杆,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征税过多或过少都会对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目前在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便是重复征税,本文在对重复课税作简要概述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重复课税中经济性重复课税的影响,并就如何避免经济性重复课税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4.
本文疾呼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不得实行同一标准.应该根据地区经济差异和个人实际负担能力双重标准综合确定扣除标准,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并增加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本文提出的重要观点之一是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受价格因素影响.收入存在差距但是支出也存在正比差距.所以应该普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一味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在全国适用.经济不发达地区自然很少有此类个人所得税可征,既不公平又影响财政收入。笔者建议东中西部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及个人负担特别情况申报制度。  相似文献   

15.
《现代法学》2019,(2):22-34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通过标志着我国在个税税制综合化改革进程中迈出了重要一步,体现了国家建设现代税制体系,促进收入公平分配,实现让利于民、藏富于民,以及保障个人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的经济和法治目标。以税收公平理念和净所得原则审视,新《个人所得税法》在设置综合所得、提高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增设专项扣除、优化税率级距等方面取得了系列成果,但仍存一些争议和有待完善之处。鉴于此次改革难度较大且各项制度的成熟度有所不同,采取分步的法律实施路线图较为可取。从长远来看,关于如何实现各项所得之间的公平课税、是否调整最高边际税率等具体问题需做进一步探讨和整体化考量,并应坚持改革的民主和法治路径,从而实现税收的实质法定和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16.
实质课税主义有法律的实质课税主义与经济的实质课税主义之分。法律的实质课税主义的逻辑判断结构为"非,是",经济的实质课税主义的逻辑判断结构为"无论,只要,就",由此决定了二者不同的判定方法。在税收法治的背景下,在执法层面我国应选择法律的实质课税主义。  相似文献   

17.
个人所得税的属人性要求税收负担能力的评估应当考虑个人因素和具体情况。退休金免税制是延续分类课征思维的不真正的年龄非中性的实现机制,其与年龄中性的生计费用扣除制的并行适用,加上均等化的赡养费用扣除,造成了老年人“反向补贴”的不公平结果。在混合课征模式下,应取消退休金的免税待遇,将退休金与老年人获取的其他类型的所得汇总后计算收入总额,以养老费用扣除的方式,将老年人生存性消费所需的财产价值排除于征税范围之外。可扣除的养老费用包括采用标准定额扣除方式的养老基本费用以及采用实额扣除方式的医疗、护理等养老附加费用。原则上,养老费用应从老年人本人获取的收入总额中扣除。只有当老年人的收入低于养老基本费用的法定扣除额时,基于应税所得的消费理论,税法才能拟制用于赡养的所得由子女向父母转移,允许子女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相似文献   

18.
本文通过分析委托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指出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9.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经济奇迹,但与此同时,生态环境却不断恶化。在这种背景下,很多人开始寻求解决之道,一些学者在美国、德国和瑞士等国家发现了环境税制度,这种制度更有利于环境资源的保护与治理,于是环境税作为一种新的税种映入了人们的眼帘,部分学者对它寄予厚望,但也有很多人怀疑征收环境税的正当性,认为这是在其他税种之外对公民私有财产的进一步掠夺。本文拟通过对征收环境税的正当性进行初步探究,以期对将来我国的环境税立法与稽征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叶姗 《中国法学》2020,(1):221-240
现代宪法规定国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基本义务,而财产权的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祉,据此,个人所得税法建制侧重于设定纳税义务的成立要件和确定程序。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是在所得分项基础上经由法律创设的,分为税款缴纳的主给付义务和纳税申报的从给付义务,可能由支付所得者或取得所得者履行。分类税制下,纳税义务主要由负有扣缴义务的支付所得者代为履行,取得所得者则负有根本性的纳税义务,充分体现税收稽征效率。综合所得范畴的引入,使得核心课税要素由所得这一征税客体转向纳税人,更能实现量能课税原则。纳税人有依照法律纳税的权利和义务,由此,重构纳税义务如下:其一,横向的并行结构,包括综合课征和分类课征等模式下的纳税义务,后者可能包含税收负担从轻权;其二,纵向的递进结构,包括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等阶段中的纳税义务,可能包含补税义务或申请退税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