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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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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明标准是我国刑事证据理论研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从英美法和大陆法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规定看 ,证明标准的层次性或差异性主要从诉讼阶段、证明对象、证明主体等三个方面得到了体现。对不同程度的证明标准的划分 ,以实证主义哲学中的可能性和确定性思想为主要的认识论基础。证明标准的立法表述 ,既要做到准确传递有关可能性或确定性程度的信息 ,又要做到容易为人们所普遍理解和接受。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从而确立了事实认定的主体应为司法工作人员,而非鉴定人。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理由却无法真正得到司法人员的回应。鉴定意见的质证有效性不仅有赖于鉴定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更需要借助专家辅助人员的专业性意见。鉴定意见的采信必须以法官的心证公开原则为保障。  相似文献   

3.
杨宇冠 《清华法学》2012,6(3):67-79
文章论述了死刑案件的定罪和量刑的证明标准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异同,认为增加死刑案件的证据数量和种类的办法并不能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提出通过程序设置,如增加死刑案件合议庭的人数和对死刑案件进行审查的阶段可以达到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效果.文章还认为死刑案件的证明应当摒弃法定证据的残余,采用严格遵守法律正当程序的途径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文章论证了死刑案件中不利于被告人和有利于被告人两种情况的证明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定罪和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应当采取最高标准,而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的证明标准可以采用优势证据标准或存在合理怀疑的标准.文章分析了“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指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不仅体现在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实体方面的要求,还应当包括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王星译 《证据科学》2014,(4):468-483
心智健全推定卸除了控方对被告人心智健全的证明责任,将争点形成责任交由辩方承担。而精神失常在美国刑事法中属于积极抗辩事由,根据联邦和多数州的司法实践,由辩方承担提出初步的举证责任,并承担“清晰、信服”程度的说服责任。相较之下,我国目前刑事实体法的建构与刑事证明之间没有明确的衔接,以至于刑事证明的功能无法有效实现。司法精神病鉴定是目前查实被告人是否精神失常的主要手段,但启动权主要其中在公安司法机关手中,辩方权利受到较大限制,而对鉴定人以及鉴定证据亦缺乏体系性的证据审用规则。司法精神病鉴定应当纳入刑事证明的轨道,辩方如欲推翻心智健全推定,应提出相应证据,继而说服责任的分配要区分辨方证明主张:该鉴定意见是对控方对犯罪主观方面要素证明的反驳,还是主张责任阻却。前者由控方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后者则由辩方证明到清晰、信服的程度。在此证明原理的基础上,鉴定人有义务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口头陈述或展示,并接受对造的质证。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则由法庭依法判断,其证明力则由法庭自由评价。  相似文献   

5.
在证明责任有效履行视角下,待证事实在审前阶段可以分为侦诉两方有效履行和未能有效履行相对说服责任两类,在审判阶段可以分为控方未能有效履行说服责任,控方有效履行说服责任的待证事实且辩方未能有效履行动摇责任,以及控方有效履行说服责任的待证事实且辩方有效履行动摇责任三类。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在审前阶段适用于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消极补充履行以及检察机关直接补充履行中因证明不足而暂时搁置的待证事实,在审判阶段适用于控方初步补充履行说服责任中控方自行发现或法庭指定的证明充分性不足的待证事实以及质证性补充履行说服责任中因辩方(或被害人一方)有效履行动摇责任导致证明充分性不足的待证事实。  相似文献   

6.
民事证明标准论纲——以刑事证明标准为对应的一种解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明标准的性质或高低决定于指控或争议对象的性质、诉讼结果的轻重以及其他相应的价值取向。英美法系国家基本的民事证明标准以盖然性权衡为基础 ,又强调一定程度的可变性。我国民事证明标准变革的思路在于理性与现实性、应然与实然的统一 ,证明标准的定位以盖然性权衡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间的中等证明标准为妥。  相似文献   

7.
孟珉  周铁金 《法制与社会》2013,(32):100-101
本文主要以马克思理论为视角,希望对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进行反思和追问,借以从哲学基础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进行阐述,使其更加符合社会现实与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8.
审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中心地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的规定存在缺陷,亟待通过修法加以解决。应当扩大第一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设置新型简易程序;改革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提高证人出庭率;规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解决律师辩护“三难”问题,扩大法律援助适用范围,且修改《刑事诉讼法》第38条;切实解决二审开庭问题,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适度诉讼化改革。  相似文献   

9.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由“一法三解释”共同构建的两法衔接之证据转化制度.由于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具有内在一致属性,且该制度起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因此该制度的设置具有其法理正当性与经济效益性.同时也存在不少争议和困境,完善证据转化制度的对策有明确证据转化制度在证据法中的地位,区别不同类型证据而对其转化方式作不同规定,细化证据转化制度中的具体机制以及建立行政与司法机关合作交流机制等.  相似文献   

10.
证明责任制度作为合理分配控辩双方责任的重要诉讼机制,发端于近代国家限制公共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私权的诉讼理念.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究竟对辩护事由承担何种证明责任,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如何配置控辩双方证明责任,以及其在司法适用中有何种效果和作用等问题,殊值探讨.  相似文献   

11.
《物权编解释一》规定,善意取得中的真实权利人应当承担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举证证明责任。这是证明责任“目的解释论”催生的结果,但显然与《民法典》的规定相悖。抛开规范文义而按照所谓制度目的或其他相互冲突的多元化实质性依据解释证明责任,很容易得出背离法律规范的结论,也会使本来极易产生争议的证明责任归属更加不确定。脱离法律规范文本解释证明责任,是我国证明责任实践容易出现错乱的重要根源。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要件的证明责任应当遵循通说理论,按照实体规范的文义进行解释。文义解释的结论具有直观性、确定性等特点,是法律解释的首选方法,也应作为证明责任解释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循规范文义解释证明责任,恰是“规范说”取得通说理论地位的关键。  相似文献   

12.
证明标准是逮捕条件的核心要素,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均未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界定,给实践中的操作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在美国,逮捕的证明标准"相当理由"经历了由交叉法则到综合判断法则的变迁,并将逐渐为多元化的证明标准所取代。本文指出这对完善我国逮捕的证明标准有不容忽视的借鉴作用,文中认为我国逮捕的证明标准不仅要明确界定,也要走向多元化。  相似文献   

13.
证明妨碍与证明责任分配牵连重大。在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下,当事人对于己方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承担着证据提供义务,否则会产生诉讼不利益的可能。但是,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非因证明责任负担方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他人伪造、变造、毁弃、藏匿证据等妨碍行为所致,如依旧由证明责任负担方承担诉讼上的不利益则有违公平正义。而引入证明妨碍规则,明确适用条件,则可抑制法官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适用的恣意,清晰自由裁量的限度,进而衡平当事人利益,避免产生新的不公平。  相似文献   

14.
谷佳杰 《证据科学》2013,(2):248-256
证明妨碍行为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大量存在,特别是控制有绝大多数证据材料的医疗机构一方如果实施证明妨碍行为,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已经出现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明妨碍制度。证明妨碍的法理基础不仅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和武器平等原则,同时应在立法中明确一方当事人的证明权或对方的诉讼协力义务。由于患者存在举证困难、证明责任转换制度不足和医患双方武器不平等,证明妨碍在医疗诉讼中的适用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包括了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至于法律效果,《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推定主张成立,还应当赋予法院进行证明度降低和证明责任转换的权力。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一些学者主张我国应吸收借鉴西方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客观地讲,该证明标准在西方确实能最大限度地防控错判无辜的司法错误,同时还可以兼顾错放罪犯的司法错误,但却是以一套科学合理的证明机制为配套的。鉴于我国现实的制度语境,庭审证明标准能否松动不仅在于语词的改换,更在于语境的转换与配套证明机制之完善。  相似文献   

16.
杨帆 《知识产权》2009,19(4):22-27
在2007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定罪标准是美方对中方的三项诉求之一.在比较中美国内相关立法和TRIPS协定的相关条文之后,我们发现虽然中美知识产权刑事定罪标准存在着不小的差异,但都不违反TRIPS协定的要求.两国知识产权刑事定罪标准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对刑法的保障功能和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权性质的观念不同.  相似文献   

17.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部分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规定,这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提供了基础.由于该条规定的相对原则和条款本身过于简疏,而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亦未能对此作出很好解决,需要从理论上根据程序衔接中的证据内在要求给予合理解释与逻辑论证.在解释该条的过程中,除应保持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主体的契合并对实施主体作出严格限制外,还应适度扩大证据种类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对存在瑕疵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进行补正以及对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无法转化的关键性言词笔录按照“准书证”程序予以接纳,以此来维护刑事诉讼法文本与司法实践的良性沟通;同时,还应完善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人员的出庭制度,以保证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行政证据符合正当程序要求,进而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效果.  相似文献   

18.
19.
吴烨正  冯岑 《法制与社会》2012,(29):111-112
在现代法治社会,刑事诉讼法始终被称为法治国家的大宪章、完法测震仪或应用之宪法.刑事诉讼法其保护的是人的最主要最基本也是最低要求的权利——自由和生命,因此刑事诉讼法又称之为人权保障法.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特别引人关注,其在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及审判方式的改革方面,更注重保障人权也更具有现实操作性,本文主要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来阐述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和审判方式的分担.  相似文献   

20.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建立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在肯定这一机制建立的正当性的同时,有必要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内涵、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范围、有权移交行政证据的主体等基本问题予以分析和阐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可能造成司法实践操作的混乱,导致侦查活动前置,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划清侦查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能界限,严格行政证据的审查标准,加强对辩护方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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