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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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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核心前提之一,现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认罪的认识有待更新。认罪不只要求被追诉人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还可能需要承认指控的罪名。认罪因诉讼程序类型的不同而有差异性。认罪有别于自首、自白和坦白。司法机关判断认罪的核心是满足自愿性,且须符合刑罚目的。目前关于认罪的观点可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我国改革宜采用规范评价的标准,司法机关确信“认罪”应满足四项基本条件。实现认罪及其自愿性还有赖于健全证据开示制度、从宽处理制度、律师实质参与制度以及法院审查与救济制度等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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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晶 《法制与社会》2021,(19):62-6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分流的一个重要制度,其内涵包括认罪、认罚和从宽三个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在于保证犯罪嫌疑人是自愿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需详细告知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还设有值班律师,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例如:告知程序的公式化,值班律师的边缘化,自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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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菁 《法学论坛》2020,(1):152-160
我国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未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鉴于认罪认罚案件可能包含被告人对权利的放弃等原因,应对其是否设置上诉权、上诉权的范围、上诉审查及二审如何处理进行法律完善。参考域外认罪协商类制度上诉权的范围以及被告人权利保障、司法风险、效率等价值之间的平衡,我国应限缩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应基于被告人上诉的真实动因进行分类,设置有条件的上诉权。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的审查方式为基于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的审查,宜引入无效辩护概念;二审处理中应增加违背意愿认罪情形等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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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 《人民检察》2020,(15):45-4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被害人权利保障工作不容忽视。值班律师应该为被害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对于被害人不接受赔偿而要求对被追诉人从重处罚的情形,虽然从宽幅度可以酌减,但标准有待明确,可通过类似于量刑指南的方式,保证从宽幅度的统一。被害人与其代理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区分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两种类型,认罪认罚从宽事项上一般以法定代理人意见为准,委托代理中应当以被害人意见为准。对于被害人"漫天要价"的,可通过诉讼代理律师或者值班律师释法说理,使其放弃不合理的请求;对于被追诉人无赔偿能力的,可以通过制定赔偿计划、以劳务折抵等方式满足被害人的合理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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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降低证明标准的前提下,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使得定罪问题不再具有严格的证明意义,因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采用自由证明的方法,以提高诉讼效率;“认罪”与“认罚”究竟是捆绑还是分离,是否“认罪即可从宽”,不仅关系到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还与被告人认罚后刑罚的执行问题息息相关;坚持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就是应当将审判的重点落在量刑的问题上,凸显庭审中量刑的作用与功能,同时也能与证明方法相衔接;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也应当繁简分流,对其前瞻性构想是应当设置微罪、轻罪和重罪划分的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进一步优化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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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实质及其实现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权力主导的程序加速机制。国家权力对诉讼进程的强力主导、强调被追诉人的悔过态度和强调以公权力保障查明事实真相,使其根本上有别于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办案效率的提升,有两条主要路径。一是单位工作量的压缩。提高诉讼效率应通过简化程序环节、压缩单位案件工作量来实现,而不应单纯压缩诉讼时间;二是降低部分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坚守“排除合理怀疑”主观标准的同时,降低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性要求;对其他案件,应坚守通用的证明标准,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实际把握可能会有所降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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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需要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而且,也需要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对此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对其中的疑难问题来说,更应当从刑事程序的独特情况出发,以程序公正为基本要求展开研究。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只是局限于认罪认罚的实体法意义上的从宽、程序法意义上的从简,许多疑难问题解决不了。应当以认罪认罚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据价值为基础,坚持无罪推定、权利保障、职权规制等原则,研究解决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相关疑难问题,包括权利保障问题,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涉及的职权部门之间的制约问题,刑事证明要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问题等,以求有助于推动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预防、避免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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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任意反悔,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当然内涵和重要保障,也是当前立法对待被追诉人反悔问题的基本态度.而真诚悔罪的要求也决定了,认罪认罚后反悔是被追诉人不容剥夺、不容禁止、没有时限的"自然权利".作为"反悔权"的支撑机制,权利型上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确保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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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1,(5):91-103
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就刑事诉讼的价值而言,效率与公正是这一改革的重要支撑点,但二者间的冲突在改革之初就蕴含着风险。通过对我国以往认罪错案的经验性考察,我们可以分析错案的性质、类型和诱因,对无辜者的认罪进行类型化研究,讨论无辜者认罪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这些工作对揭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潜藏的风险有所裨益。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发展,过分放大对效率价值的关注可能会导致错案发生的风险,为此,有必要将认罪认罚的庭审重心向自愿性审查倾斜,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外设置明确的主观审查标准,并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中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以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平稳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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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过程中,有必要总结和参考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经验,做出一些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的制度安排.改革者有可能面临“认罪”与“认罚”的同步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控辩协商的幅度、未决羁押制度的制约、法庭审理的对象、被害人赔偿问题的处理等一系列新的难题.对于这些难题,可以参考刑事速裁程序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新的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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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8,(2):15-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创设多元化刑事案件处理机制的关键。在试点推行的过程中,强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权的有效性,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关键。由于立法规范的不明确,实践层面上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存在虚化现象,应当加强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有效性,明确其权利,注意区分不同阶段、不同案件进行设计,更好地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从而推进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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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在接受"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后,又于2004年4月引进了刑事协商程序。大陆地区当前试点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台湾地区刑事协商程序在适用范围、当事人权利保障及具体程序运作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言,刑事协商程序有可借鉴之处,但更要总结其经验教训。为避免出现理论根基不稳、实践效果不彰的现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充分调动控辩双方积极性、强化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认罪自愿性审查、明确值班律师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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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菲 《新法规月刊》2021,(4):152-163
美国辩诉交易要求被告作有罪答辩必须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但是,由于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中拥有绝对权力,律师作用有限,被告在决定是否接受控方提供的交易条件时几乎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这种机制性强迫压力的存在为无辜被告认罪的现实和心理学实验研究所证实,并已经引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关注.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强调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但是由于"自愿性"标准不明确,且其也存在控审权力配置不当、律师作用更为有限等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存在强迫认罪甚至使无辜被告认罪的风险.为有效防控此种风险,需明确"自愿性"标准,整体性、系统性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并注重制度推行中的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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