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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群体-独身女性.并且,随着经济的增长,文化的进步,科学技术水平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独身女性的思想观念和社会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传统的生育观念已不能适应新型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生育权的基础已经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发生转变.新的生育文化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影响,再加上社会的开放,域外文化因素的渗入,许多高学历、高收入、高素质的笔“三高”女性摒弃婚姻而选择独身,并且作为一个社会人她们一样有做母亲的心理需求和价值体现.独身女性是否有生育权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截然对立的争论,本文主要探讨了独身女性的界定、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含义及其内涵、独身女性生育权的性质、独身女性生育权实现的可能性、独身女性生育负外部性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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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人们生活方式的多样性,也造就了越来越多的独身女性。然而由于缺乏婚姻和家庭基础,当前独身女性在生育上还是受到制约的。女性独身是由一系列因素造成的,无论是主观意愿还是客观后果,其对生育的诉求都不应该被忽视,她们的生育诉求具有特殊性,既能满足她们的精神和情感需求,也给她们提供了充分的角色体验。但是一旦诉求成功,却也造成了其子女社会化的问题以及自身角色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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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独身女子生育权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的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个规定一经颁布即在社 会各界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如何从立法、法理与社会伦理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以及如何使之完 善、发展是我国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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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了独身女性运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合法性、对子女利益的影响和对社会的影响这几个基本法律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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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曾一度使人认为生育权是妇女的权利,男人没有生育权。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施行,其中规定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使传媒聚焦男人的生育权。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独生女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生育权再次引起了人们对生育权问题的探讨,同时也对这一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从女性的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再到独身女性的生育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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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曾一度使人认为生育权是妇女的权利,男人没有生育权。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施行,其中规定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使传媒聚焦男人的生育权。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独生女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生育权再次引起了人们对生育权问题的探讨,同时也对这一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从女性的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再到独身女性的生育权,这一系列问题其实都伴随着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到底谁有权生育?生育权的主体是谁?一、生育权是否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为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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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单身女性生育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2年11月1日,《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一规定公布后,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立法者认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生育权."有些专家也认为,这一规定,是对中国计生法的有益补充,"体现了对这部分人的生育权及女性独立自主的尊重."这一立法究竟对整个社会的意义有多大,尚待评估,不过,我们倒是从这一规定的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看到了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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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确立和界定了"新的证据"这一诉讼法律概念,这种制度是对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的补充,是对实体不公的一种矫正,但在我国这一制度存在着混乱.本文就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嘶的证据"时存在的困惑对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新的证据"问题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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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使得残疾儿“不当出生”,父母因此享有医疗损害赔偿权.“不当出生”不是价值实现,而是损害事故,其请求权基础可以是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机会利益的损失,反差利益的损失、人格利益的损失以及对“不当出生”的残疾儿的抚养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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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使得残疾儿“不当出生”,父母因此享有医疗损害赔偿权。“不当出生”不是价值实现,而是损害事故,其请求权基础可以是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机会利益的损失,反差利益的损失、人格利益的损失以及对“不当出生”的残疾儿的抚养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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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发生的生育权纠纷引发了学界对其本质的讨论,人权说、宪法权利说、人格权说和身份权说占据主导。主张生育权为人权或宪法权利的观点,仅在表明生育权是应然性权利,其目的是延续后代;主张生育权为人格权或身份权的观点,固然表明生育权的实体性,却忽略了对生育权客体的分析。生育权可以从两个层次界定:作为应然性权利,其本质是人人都享有的延续后代的权利;作为实体性权利,其本质是怀孕女性享有的生育和不生育的人格自由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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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权和人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华东政法大学生育权和人权课题组 《法学杂志》2009,30(8)
《关于生育权和人权的思考》是一个全社会都很关注的热点。生育权涉及到每个民族、每户家庭、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众所周知,上世纪五十年代,当时的全国人大代表、原北京大学校长、人口经济学家马寅初先生曾提出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的意见,遭到诸多非议。几十年过去了,历史和实践已经证明了他《新人口论》思想的科学性和真理性。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们将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国策写进宪法,提倡只生一个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少生了4亿人,促进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综合国力提高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人口老龄化迅速成为世界之首、计划生育家庭面临较大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国防安全难度增大等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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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从自然生育到人工生育再到克隆人,生育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本文分析了各国关于克隆人的立法情况及克隆人的伦理道德问题,就克隆人的家庭问题以及克隆人受歧视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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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基本趋向:从国家恩惠到罪犯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从应然的角度,对假释的认识应从“国家对罪犯施舍的恩惠”逐渐演变成“罪犯的权利”。假释可以分为任意假释和强制假释两种,其适用比率在行刑中可以提升,适用对象也应扩大到被判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明确只有被减刑为有期徒刑时,才取得假释请求权,这应作为任意假释的前置条件。罪犯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被强制假释。假释的考验期应重新规制,以适应行刑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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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7,(4):41-49
被追诉人阅卷权作为辩护权的必要配置、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律师阅卷权的有力补充以及自行辩护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得到明确体现,司法实务中也由于传统司法理念的桎梏而处于灰色地带,争议不断。但在域外,被追诉人阅卷权已经在学界引起了热议,欧洲人权法院通过若干判例确立了该制度,并推动了德国、奥地利、日本、俄罗斯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被追诉人阅卷权进行相应的程序设计。因此,应从立法层面上明确确立被追诉人享有阅卷权,并对被追诉人行使阅卷权的范围、阶段、方式、例外以及救济等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以期对日后构建被追诉人阅卷制度提供一个可行性的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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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婚姻家庭中生育权冲突之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育权在现代婚姻家庭中经常面临冲突,由于我国生育权理论研究和立法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的尴尬。通过分析生育权冲突的表现形式,指出并不是所有生育权冲突都是生育权侵权,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生育权冲突的法律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